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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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奖惩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加强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建设,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管理意识,有效预防、遏制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频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系统各单位(重点为工程队)及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考核奖惩原则: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以责任、风险大小论奖惩,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零”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突出表现的个人予以相应奖励。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与处罚指标: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生产过程中因指挥不当、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串岗脱岗等严重失职和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生产事故后果,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事故造成钻具、套管、封头、水泥、土粉等主要生产物资的损失(按当期价格计算)、处理事故所发生的租赁费、吊运费、差旅费、以及赔偿费等,若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按事故损失做如下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通报批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万元(不含)的,扣罚队长1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3万元(不含)的,扣罚队长200元、给予直接责任人300元的处罚;
4.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至4万元(不含)的,给予直接责任人400元的处罚、留职查看一个站的行政处分;
5.直接经济损失在4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给予直接责任人800元的处罚、留职查看两个站的行政处分;
6.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8万元(不含)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的处罚、留职查看三个站的行政处分;
7.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500元的处罚、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8.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按责任大小,给予井队长400元~1500元的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井队长留职查看一至三个站至止免除队长职务(另行安排)的行政处分,留职查看期间的工资按司钻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其他人员留职查看期间的工资按应
发工资下浮30%的范围内发放。
(二)人身伤害事故
工作期间(包括井队转场途中),因工作原因(工伤认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伤亡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赔偿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按事故损失做如下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不含)以下,通报批评;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1万元(不含),扣罚队长、责任人1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3万元(不含),扣罚队长、责任人2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至5万元(不含),扣罚直接责任人400元;
5.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8万元(不含),扣罚直接责任人800元;
6.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7.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视所在井队长在事故中的责任、损失大小(以事故调查报告中的结论为依据),给予井队长400元~1500元的经济外罚,并可给予井队长留职查看一至三个站的行政处分,处分其间的工资按司钻工资标准发放;直接责任人工资按应发工资下浮30%的范围内发放。
8.若单次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公司损失在8万元以上,且井队长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撤销队长职务的行政处分(另行安排工作),涉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
9.若年内发生两次直接损失在3万元(单次)的工伤事故,除按第7条之规定给予井队长相应的经济处罚外,给予免除队长职务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安全事故
1.食物中毒事故:工程队发生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属于责任事故,扣罚队长100元、
项目经理200元、炊事员4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医治费用、延误工期等)较高的,按上述第(二)条追加处罚;因主观故意或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赔偿责任。
2.物资安全事故:工程队因未做好物资管控而造成工程物资被盗或丢失事件属于责任
事故(凡因工程队未进行物资出、入库清点、盘存所造成的物资短少均视为物资丢失事件),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被盗或丢失的物资按市场价格计算出的价值金额。
按事故损失做如下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不含)以下,扣罚队长、项目经理各100元、直接责任人2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至2万元(不含),扣罚队长、项目经理各200元、直接责任人5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扣罚队长、项目经理各400元、直接责任人800元。
3.工程队因管理不善,造成第三人伤害或损失需要赔偿的事件属于责任事故,事故所
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用于医治、赔偿或补偿第三人的相关费用金额。按事故损失做如下处理:
(1)直接经济损失在400元(不含)以下,通报批评;
(2)直接经济损失在400元至2000(不含),队长、项目经理各予以行政处罚1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的,队长、项目经理各予以行政处罚100元;
(四)生产部机加工车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上述工程队事故责任与处罚指标执行。
(五)领导责任:
凡发生经济损失在4万元以上责任事故时,分别给予公司分管领导100元、部门主管200元的经济处罚。
五.评奖资格及奖励
(一)凡年内发生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取消队长、副队长、当班司钻的个人评先进资格;取消井队各综合奖、单项奖的评选资格。
(二)全年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受到公司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井队,取消井队长、副队长的个人评选先进资格,取消年度安全质量先进井队的评选资格。
(三)凡具有安全质量评奖资格,全年无安全质量事故的井队,均可评为“安全质量”先进井队,并给予获得安全质量先进的井队1500元的奖励。
(四)对维护公司利益,敢于制止违纪违法成绩显著或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100元至1000元。
(五)在处置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对排除险情、抢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200元至10000元。
(六)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特殊贡献人员,经公司评估贡献价值,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安全生产事故考评
(一)考评人员
由安环部、生产部、技术部、内审部主管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共同考评。
(二)考评方式
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七个工作日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在全公司内通报;安全质量先进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