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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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批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审核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承担。

2.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省报业协会和省期刊协会承担。

3.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4.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6.根据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全省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全省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4、《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5、《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 “依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级)》。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筹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排在第一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定期调度通报,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9日建设“宽带安徽”任务分工为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贯彻落实,现将各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一、加快宽带网络优化升级(一)全面推进城乡光纤网络建设,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

加快接入网、城域网以及重要网站系统基于IPv6的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二)严格执行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新建小区光纤到楼入户,加快老旧住宅建筑群驻地网光纤化改造。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三)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整体转换和双向化改造。

建设覆盖全省的地面数字电视网,推进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

(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扩大无线宽带网络覆盖范围。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29•【文号】广发人字[1992]48号•【施行日期】199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年1月29日广发人字(1992)48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83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制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并下发试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是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搜集分析了大量数据,系统研究了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提出了衡量工作量的主要量化指标,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有关加权系数和管理制度,率先开创了一条制定编制标准的路子,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属首创。

该《编制标准》提供的资料翔实,论证有据,方法比较科学,对推进广播电视系统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转发你们。

希望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在编制管理中借鉴安徽省厅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所辖范围内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实现编制管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附: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为了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性质、任务(一)性质:广播电台(站)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广播设备播出声音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电视台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电视设备播出声像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5月23日安徽省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下列广播电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行政处罚决定;(五)涉及规划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六)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2日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省政府2018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求,结合全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部分中央驻皖单位。

其中,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划分为2类(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重点围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主要考评公开、解读与回应,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监督保障等方面内容(见附件2)。

(一)公开、解读与回应: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等。

(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新闻发布工作、“两微一端”工作情况、政府热线清理整合情况、政府公报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情况,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总结验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

(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培训、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政务公开示范创新活动,日常工作推进及问题整改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易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1994]2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1994]40号)文件,长沙市广播电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管理工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加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局台一体的管理体制(对外保留长沙人民广播电台、长沙电视台、长沙有线广播电视台的台号)。

对长沙市广播电视总编室、长沙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长沙市广播综合节目中心、长沙市电视社会生活节目中心、长沙市广播电视艺术中心、长沙市广播电视技术中心、长沙市广播电视发射台、长沙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长沙市广播电视广告中心、空中之友报社、长沙市广播电视信息台、长沙市广播电视稽查队等事业单位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对县(市)广播电视宣传进行指导和协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人民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握好舆论导向,直接领导和管理市属广播电视宣传单位的宣传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县(市)广播电视的宣传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23•【文号】国办发[1994]46号•【施行日期】1994.03.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23日国办发〔1994〕46号)《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广播电影电视部。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加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和管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把握舆论导向。

加强对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法规、标准的制订以及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职能。

将地方厅(局)派团出访的审批权、县(不含县)以下建有线电视台和中小企业建有线电视台的审批权,分别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对直属事业单位,下放处级干部任免、职工京内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广播电视技术业务的对外交流、接待国外电视摄制组、处级以下干部出访、物资管理等审批权;削弱计划财务工作的直接管理,投资采取切块管理,预算实行包干管理;把纯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

对直属企业单位在生产规划、经营决策、用人制度、机构设置、内部分配等方面的权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逐步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1、承担原省广播电视厅的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

2、承担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有关工作。

3、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指导全省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规划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文化经济政策,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方面的有关经费和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皖财教〔2019〕92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引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补资金两类。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1.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拍摄制作进行扶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皖政办秘〔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1.进一步统一、规范、优化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动态更新承接、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探索建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2.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重点公开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

(省工商局牵头落实)4.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建设要求,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安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5.落实即将出台的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改组为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电影制片工作的职能。

2、参与制订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3、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输传递管理职能,交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直接管理企业。

2、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局直属事业单位,逐步下放管理权限。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及内容审核。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发〔1994〕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发〔1994〕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0日皖发〔1994〕5号)《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央对我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直党政机构的调整与设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省省直党政机构共设置55个,其中:省委机构7个、省政府机构48个。

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10个,其中:省委部门管理机构3个,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7个。

(一)省委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调整如下:成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委老干部局改为副厅级建制,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经上述调整,省委机构设置如下: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以上机构均为厅级建制。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规定设置,其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省政府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弱化直接微观管理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具体调整如下:在省经委的基础上组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3•【字号】皖政办[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9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测绘总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54号),组建安徽省测绘总院,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省测绘总院承担全省测绘事业发展、测绘科技进步、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测绘技术、质量、规程、规范、产品标准和测绘基准的执行。

(二)承担全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参与与测绘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技术争议、技术纠纷的处理,负责测绘项目设计和专业设计审核工作。

(三)承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的具体事务工作。

(四)组织进行多层次的测绘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工作,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向数字化测绘高新技术体系的转变。

(五)承担“省级基础测绘设施项目”的实施和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维护、分发、开发应用及数据供后服务工作,承担省、市、县(市、区)政区图和有关内部图(册)编制工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四)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皖办发〔1985〕65号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皖办发〔1985〕65号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1985年11月4日皖办发〔1985〕65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录像放映管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录像放映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优秀的、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

原发给私人的放映三证(批准书、准映证、营业执照),应分别由所在市、县广播电视局、工商局撤销。

停业期限最迟不超过1985年12月31日。

各地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

私人的录像设备可以自行处理,也可所合理折价转售给国营单位,还可所采取不同形式有偿转让给经过批准的录像放映单位。

三、国家主办的城乡广播站、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重新审查批准,并发给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的批准书,可以在当地播放录像,向观众收取最低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

收费标准应以维持播放所需开支为原则,并报县(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的录像设备,只能作为科研、教育或娱乐活动所用,不得卖票或变相进行营业性播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任务具体要求责任单位时限要求一、着眼稳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1围绕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正确把握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取向,以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任务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全年2将省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纳入“五大系统”,建立红黄牌制度,实现有关工作网上运转调度常态化。

强化对省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的常态化监测和年度考评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1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租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局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4、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广播影视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广播影视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根据《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局实际,三类岗位控制标准如下: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中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总台、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广播电视科研所、安徽省广播电视监测台、安徽音像资料馆、安徽省广播电视信息中心、安徽广播电视报社、安徽电影制片厂、安徽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中心,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服务中心、安徽音像出版社、安徽音像制品发行社,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皖政办[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巩固和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04年11月9日)我省自1998年启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以下简称“村村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密切配合,共投入建设资金3400万元,对贫困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了必要的支持。

截至2003年底,全省已通电行政村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解决了近400万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问题,大大提高了我省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村村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目前,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设备运行良好,但由于没有建立起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运行的有效机制,加上自然灾害及维护运行资金匮乏等诸多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返盲”现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和全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行政村“村村通”成果,进一步推进我省自然村“村村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徽是农业大省,“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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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9
【实施日期】200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
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改组为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原省广播电视厅承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1、管理电影制片工作的职能。

2、参与制订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3、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输传递管理职能,交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直接管理企业。

2、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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