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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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性选拔干部是指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公开竞争的办法,采取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集中性择优选拔和选调干部。

第三条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把事业需要、工作需求、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干部积极性结合起来,有计划地推进,并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竞争性选拔干部主要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公开选拔、公开选调、竞争上岗、跨部门竞岗交流”等多种竞争方式。根据选拔职位不同,采用不同的选拔方式。

(一)需要集中选拔5名(含)以上市或区、县(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时,应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

(二)需要面向社会集中选拔领导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三)需要从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集中选调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

(四)机关内部需提拔中层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五)需要集中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时,应采取“跨部门竞岗交流”的方式。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范围。

第五条采取“两轮推荐、两轮票决”的方式选拔正职领导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领导干部会议民主推荐。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从符合条件的现任副职干部中按一定差额比例推荐,根据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按照领导班子换届时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并以抽签方式邀请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二)组织考察。组成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察,并进行量化评价。按照个人基本条件、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考察组综合评价,以一定权重分别计分,计算每位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其中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权重计分不低于50%。

(三)全委会民主推荐。根据考察情况和量化评分,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全委会民主推荐,以得票高低确定提交常委会票决的建议人选。

(四)常委会差额票决。将全委会推荐产生的人选,按一定差额比例提交常委会差额酝酿,差额票决,以得票高低确定提交全委会票决的建议人选。

(五)全委会差额票决。召开全委会,邀请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先由建议人选按照抽签顺序依次回答有关问题,然后全委会成员进行票决,党代表进行投票。按照不同权重比例计算得票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提交常委会研究的拟任人选。

(六)常委会讨论决定。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务,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中在面试环节应实行大评委制。除领导和专家评委外,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员代表、目标职位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及服务对象担任评委,每个职位的群众评委数一般不少于15人,计分权重不低于20%。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职位的面试实行电视和网络直播。

第七条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选调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拟公开选调职位和条件,明确选调范围和选调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1:6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4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市直属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属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区、县(市)统一组织实施。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外请评委不少于5人。

(四)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五)讨论决定。选调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上会、差额酝酿,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按照市委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170号)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九条采取“跨部门竞岗交流”的方式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一般由市或区、县(市)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拟竞岗交流职位和条件,明确选拔范围和选拔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1:4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外请评委不少于5人。

(四)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上会、差额酝酿,研究确定拟交流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条完善竞争性选拔的方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启动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在考试环节,要强化实绩导向、注重能力水平、体现能岗相适,积极探索视听问答、案例分析、驻点调研、竞职演讲、心理素质测评、廉政考试等多种方式;在公示环节,可适当增加拟任人选的“工作简历、照片”等信息。

第十一条严肃竞争性选拔的纪律。在竞争性选拔过程中,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发布《纪律通告》,开通监督电话,制定选拔各阶段监督办法;工作人员要统一签订遵纪责任状;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要统一签署遵纪承诺书;各职位录用对象要统一参加廉政法规和《干部任用条例》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加强对竞争性选拔的监督。要坚持公开透明,邀请监督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竞争性选拔干部过程中为自己和别人拉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竞争性选拔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结合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本年度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提拔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公开选拔工作力度,加强对选拔出来的干部和入围人选的跟踪培养,整合资源、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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