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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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
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号】渝发改能〔2012〕1792号
•【施行日期】201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渝发改能〔2012〕17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华能重庆分公司、大唐重庆分公司、国电重庆分公司、市能源投资集团、市水利投资集团、大唐新能源公司、海装风电公司、重庆三峰环境集团、武汉凯迪公司、重庆绿科公司、重庆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371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能源行业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能源行业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能源行业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能源行业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发电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和发展方向。

然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范管理对于保证项目的安全高效运行和推动能源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办法,旨在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项目立项及评估1.项目市场调研在开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了解项目所在地的资源情况、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市场风险。

2.技术可行性评估对于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

该评估应包括资源评估、设备选择和运维要求等方面,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运维安全。

三、项目设计与建设1.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和设备选择等因素。

合理规划电网接入方式、设备配置和运维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安全保障。

2.工程建设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四、项目运营与管理1.设备运维与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设备运维与维护对于项目的可持续运行至关重要。

制定完善的运维计划和维护体系,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2.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人员的安全操作和紧急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

五、项目监测与评估1.环境监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并进行定期的环境治理。

2.效益评估与持续改进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实施。

推动项目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社会认可度。

新能源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及措施解析

新能源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及措施解析

新能源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及措施解析新能源工程建设是指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或热能生产的工程。

随着全球能源问题日益凸显,新能源工程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由于新能源工程建设技术复杂、环境要求严格,质量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新能源工程建设中应该如何进行质量管理?下面就让我们来对新能源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及其措施进行一番解析。

一、新能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意义新能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能源工程建设涉及的技术复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到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甚至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新能源工程建设面临的环境要求极为严格,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新能源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较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新能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于确保工程安全、环保、经济可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在新能源工程建设中,关键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满足工程的安全性、环保性和经济可行性要求。

还需要不断跟踪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标准,确保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 设备选型和采购管理设备选型和采购管理是新能源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必须确保选用的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具有良好的质量和性能。

还要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确保设备的质量和供货的及时性。

3. 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是新能源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的设计要求,杜绝违规施工和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还要做好现场安全和环保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环保。

4. 质量验收和监测在新能源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质量验收和监测。

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一、背景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是国家能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问题较多,导致发电效率低下,投资回报率不高。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建立质量监督体系。

2.科学合理: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确保监督方法和手段的科学合理性。

3.全过程监管: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全程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4.及时有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进行监督,不存在非正当竞争情况。

三、体系框架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统筹和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法规标准:制定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监督工作有规可循。

3.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认证,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质量监督流程:-规划和设计阶段:核查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组织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和关键节点。

-验收阶段:对工程竣工前的验收提出要求,并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运行维护阶段: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监督手段与技术支持:-抽查检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

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

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与问题

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与问题

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与问题1. 背景介绍风力发电工程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工程,其质量控制对于保证工程的可靠性和长期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风力发电工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和存在的问题。

2. 质量控制重点2.1 设备质量控制风力发电工程中的核心设备包括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传动系统等。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设备制造商的信誉和资质- 零部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设备运行前的全面检测和验收2.2 基础工程质量控制风力发电工程的基础工程是支撑设备安装和运行的重要基础,质量控制的重点包括:- 基础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验收- 基础工程的防腐蚀和防渗漏措施2.3 运行与维护质量控制风力发电工程的运行与维护直接关系到发电效率和设备寿命,质量控制的重点包括:- 运行过程中的监测与维护措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故障处理和事故调查的质量控制3. 存在的问题在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 部分设备制造商的信誉不佳,设备质量得不到保证- 基础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疏漏和不规范操作- 运行与维护工作的执行不到位,影响了发电效率和设备寿命- 故障处理和事故调查缺乏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程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加强培训与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4. 总结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可靠性和长期运行的关键。

通过加强设备质量控制、基础工程质量控制和运行与维护质量控制,解决存在的问题,可提高风力发电工程的质量水平,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

发电“可再生能源”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发电“可再生能源”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发电“可再生能源”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1. 引言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和实施发电“可再生能源”专项效能监察措施,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高效运行和监管合规性。

本方案详细说明了监察目标、范围、方法和流程,以及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2. 监察目标本监察方案的目标是:- 确保发电“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效能达到预期目标;- 监督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运行效率;- 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监管合规性;- 发现和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监察范围本监察方案适用于所有发电“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水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

4. 监察方法本监察方案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监察:- 定期检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运行状况、发电效率等;- 抽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监管合规性,包括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等;- 收集和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数据,评估其效能和运营管理水平;- 随机调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核对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5. 监察流程本监察方案的流程如下:-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察时间、地点和内容。

- 进行监察:执行监察计划,按照监察方法进行监察活动。

- 收集数据和证据:收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相关数据和证据。

- 分析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评估,得出监察结论。

- 撰写监察报告:根据监察结论,撰写监察报告,包括问题和改进建议。

- 提出整改要求: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设定整改期限。

- 监督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监察结果处理和改进措施根据监察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加强监管和管理措施,提升发电“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运行效能;-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责任感。

水电质监【2013】4号《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水电质监【2013】4号《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4月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方式 (2)3 工作内容 (4)4 工作程序 (6)5 参建各方的资料准备 (8)6 质量监督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 (10)7 附则 (12)附件1: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 (13)附件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内容 (27)附件3: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9)附件4: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46)附件5: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52)附件6:质量监督巡视报告格式 (64)附件7: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71)附件8: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80)附件9:土建工程质量检查统计表 (87)附件10: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0)附件11:立式水电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3)附件12:灯泡贯流式机组安装主要数据统计表 (117)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大纲1 总 则1.1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和《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能新能﹝2013﹞10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促进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大纲。

1.2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1.3 水电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接受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稿)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稿)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稿)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稿)2012年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或列入国家核准计划管理的我国新建、扩建、改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

本规定中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及主要建筑物。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程中的质量监督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时段从工程核准开工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须接受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工程核准、投产及竣工验收等提供质量监督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371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国家能源局2012年11月20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能新能[2012]371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371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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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能源监察中心工作计划:打造可再生能源新型监管模式

2023年能源监察中心工作计划:打造可再生能源新型监管模式2023年能源监察中心工作计划:打造可再生能源新型监管模式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应用,能源监管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2023年能源监察中心工作计划中,我们将打造可再生能源新型监管模式,提高能源清洁化、安全化、可持续化水平,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

具体计划如下:一、建立全面监管机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不同技术领域、产业链条和环节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监管难度较大。

为此,我们将建立全面监管机制,将可再生能源生产、输送、储存、销售等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全方位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监管机制上,我们将采用跨部门协同、统一标准、信息化集成、现场检查等多重手段,实现有效监管。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打击,确保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监管信息平台监管信息平台是实现全面监管机制的基础和关键。

我们将建设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全程追溯、实时监测和分析统计,打造可再生能源监管数据中心。

通过对数据的集中、分析和应用,实现监管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提高监管效率。

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上,我们将注重信息安全、数据共享和用户体验,提高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将建立行业舆情监测系统,及时了解社会反馈和舆情动态,为监管决策提供参考。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实现可再生能源新型监管模式,还需要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发展。

我们将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能源市场的竞争环境和调控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的有机结合,促进能源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上,我们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投资和创新,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还将加强对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和管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应用。

四、推动国际合作可再生能源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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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
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 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 分站- 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

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

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
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
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
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

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
机构作用。

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
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
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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