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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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

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一)

第一节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概念: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涉及两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制作单位。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法实施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语言文字法》《计量法》《刑法》。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审批制,需经国务院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变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局代批并报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审查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到原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注销:

停业、被迫停业、违法被吊销血亏扎,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报总署备案,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年检登记制度

对出版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总署审核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版单位予以缓期登记,并根据不具备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批评、警告、没收利润、停止某编辑室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6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备取消登记资格。

四、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在全国有效,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第一年内在参加培训,重新取得合格证书。列入年检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登记。

国家对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一)要求

1.基本要求: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具体要求:

1)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或主编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取得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凡新进入出版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当在进入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取得

1)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报考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中级还有一定条件。

(四)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定期登记:1)手续:持证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年考核正门和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2)对登记条件的审核及相应处理:

1*按时登记;2*如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的,缓登一年;3*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1*伪造学历、工作资历;2*考试期间严重违纪;3*其他。

2)取消资格且五年内不准参加考试: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取消资格且不准参加考试: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二)

第三节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质量管理:

(一)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1)预报,2)引导,3)约束,4)监督,5)奖励,6)责任机制。

2.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前期:要求按专业分工出书,加强选题策划工作,坚持选题论证制度;

中期:三审制、责编制、责任设计编辑制、设计方案三审制、责任校对制、三校一读制。

后期:样式检查制度、评审制度、广告审核、样本缴送、重印前审读、归档、与作者读者联系制度。

3.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读者反馈、社会舆论监督。

(二)图书质量标准: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登记。

四项合格,质量合格,一项不合格,则图书不合格。

检查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扉页、前言、后记、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1.内容:《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

2.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合格。应至少检查10万字,少于10万检查全部。

3.设计:整体设计和封面,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合格。

4.印刷: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规定为合格。

(三)图书抽样检查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图书;

2.每年根据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机械能质量抽样检查。方式如下:

1)各出版社每年至少2次自查,于次年1月31日报出版行政部门,在自查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对所辖各出版社图书进行抽查;

2)总署根据读者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图书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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