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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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选题、书号实名申领、禁止买卖书号、文字作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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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出版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与注销登记制度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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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与注销登记制度 *
1. 变更审批:重大变更按新设立办理、一般变更省一级。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 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改变名称, 均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同意。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除上列以外的其他变更,经主办主管同意,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 请,并报总局备案。 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 中止备案: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中止不得超过180日。 3. 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停业或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应向省级新闻 出版局登记注销,并报总局备案。 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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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刊号管理 ***
1. 书号:中国标准书号,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图 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 ISBN 978-7-5326-3413-2
2.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①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数字组成。 ②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 I-CS-SN--N-1--11-0—--0-3-8-9--1-5-70--9/-8--D---------
重大选题: 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
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 影响的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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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范围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 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与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 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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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
社长(总经理)、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 主编、经理、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学完课程------通过考试考核-----获得证书。
有效期5年,脱岗3年自行失效。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率纳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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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各种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具体要求 ① 社长(含副)、总编辑(含副)、主编(含副)、 编辑室主任(含副)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 业资格并登记、注册。 ② 担任责任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 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册。 ③ 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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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
1. 期刊出版单位:每年核验一次,省级新闻出版局审 核后作通过、暂缓或不予通过决定。报总局备案。 2. 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每两年核验,省级新闻出版 局审核后作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报总局 备案。 3. 图书出版单位:每两年核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 后出具意见报送总局。由总局作出通过、暂缓或不予 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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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法者的惩戒: ① 对擅自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② 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 戒。 ③ 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④ 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⑤ 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⑥ 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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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格的取得 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一
次,六个统一)。高级,实行评审制度。
3. 报考条件 学历、工作资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违法受严
惩或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参加。
4. 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① 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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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职业资格登记: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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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书号、刊号管理 出版物质量管理 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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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
年度选题计划 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未将年度出版计划上报备案,或先出版后补报 计划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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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
③责任编辑注册: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的如拟 担任责任编辑,应在进行首次职业资格登记的同时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方可从事责 任编辑工作。注册分为首次注册、续展注册和变 更注册三种情况。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5 年。
5. 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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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
1. 对优秀者的褒奖: ① 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② 对优秀者的奖励: 中国出版政府奖 (三年一次,国家最高奖,七个子项) “五个一工程”奖 (三年一次,中宣部,几个一)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两年一次,版协,三个子项) 韬奋出版新人奖(三年一次,韬奋基金会)
“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两年一次,总局,人文 社科/科学技术/文艺少儿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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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对出版物批发和零售的规定 ** 1 从事批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零售: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 通过互联网从事发行:依照上述规定。 4 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可不经审批。 5 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应当经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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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
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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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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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
1.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 发行增值税) 2. 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① 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② 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3.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4. 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5. 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6. 设立专项资金。(国家出版基金/中央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
3. 管理规定: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不得“一号多用”、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严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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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质量管理 ***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 4项内容 2个等级。
处罚措施: a. 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b. 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30天内全 收回,改正重印可再发行;万分之五以上,30天内全 收回。 对出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C.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年内3种图书,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者,取消 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 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及以 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 录”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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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续 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 报新闻出版 总署备案。 三、材料 备案登记表、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 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上级主管部门或党 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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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 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革”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 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 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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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1 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
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 和校对人员。 2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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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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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行政wenku.baidu.com理概述
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 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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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 中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 2.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局) 3.其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公安、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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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
在发行出版物前(出版30天内)送交 1. 中国国家图书馆 2. 中国版本图书馆 3.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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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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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1. 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印刷单位资质; 提供印刷委托书;签订合同;书刊上标明出版单 位名称地址书号等。 2. 对印刷企业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书; 印前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委托书由总局 规定统一格式,由省局统一印刷;留存书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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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
1. 对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资质;开具复制委 托书;签订合同。完成复制日起30天内,复制 委托书连同样品上交省级新闻出版局。 2. 对复制单位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书。 不得接收非出版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 出版物;复制境外产品,须经省局同意,产品 全部出境 。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 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等。
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 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 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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