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201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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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2015〕10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2015〕109号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2015〕10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一)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收费标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收取。

二、培训管理(一)培训计划审核。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布等。

(二)报名方式。

首先由企业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并收集人员电子版照—1 —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40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电子版照片上传等。

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上报的参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没有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1. 初级工:取得普工培训合格证(或普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满一年或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两年的;2. 中级工: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或初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五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3. 高级工: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七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十二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4. 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原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豫建[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具体事宜的通知(豫建〔2013〕1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组织部,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学员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的通知》(豫建〔2013〕133号)印发后各地市的报名反馈情况,经与上海同济大学协商,并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决定于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在同济大学举办河南省2013年第一、二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正副县(市、区)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部分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正副局长。

(具体人员名单及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报到时间第一期、第二期报到时间均为2013年10月30日上午9:00-下午18:00时。

10月31日上午8:30举行开班仪式。

三、报到地点上海同济大学专家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彰武路69号)。

四、联系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朱爱杰*************(兼传真)张超*************傅月笙0371-­68080816上海同济大学王老师138****2062五、其他事项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自理。

学员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个人照片报到时请务必交于工作人员。

附件:1.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一期学员名单2.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二期学员名单3. 同济大学报到路线2013年10月22日附件1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一期学员名单班长:崔现华第一组组长:贾殿营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贾殿营男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薛佩玲女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继瑶男郑州市园林局公园广场处处长何建涛男郑州市园林局绿化工程管理处总工程师卢腾男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科科长兼规划监察队队长邢建方男洛阳市园林局副局长赵书政男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炳杰男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张西江男许昌市许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陶涛男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XXX宇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一处副处长第二组组长:冯勇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冯勇男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郝永平男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常文君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秀红女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海玲男焦作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崔现华男安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吴育斌男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四战男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占州男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欧阳子奇男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刘延中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副处长第三组组长:田晋源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田晋源男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松涛男周口市规划局副局长胡学恩男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张兵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徐允付男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齐伟伟男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孙英合男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李会杰男漯河市城建监察支队政委薛晖男新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洁女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科长高鹏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主任科员附件22013年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二期学员名单班长:王伟第一组:组长:李胜伟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李胜伟男汝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正县级干部)王伟男济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路丽杰女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娄士强男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干部卢士福男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副县级)尹群安男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文杰男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调研员韩向迎男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邱志强男长垣县城乡规划局局长祁飞男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刘建飞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第二组组长:史焕立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史焕立男邓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郭学民男平顶山市规划局新城区分局局长(副县级)武晓东男南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李君女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玉杰男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红涛男周口市项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孟凡杰男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程荣虎男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马丽平女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冯杰男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吴晓磊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科员第三组组长:宋志军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宋志军男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世锋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路晓骥男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志武男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韩斌男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苏锦峰男固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元洪男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副县级)张丙武男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刘全明男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爱香女焦作市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韩东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主任科员附件3同济大学报到路线报到公共交通方式:1.虹桥高铁站至同济大学,乘坐地铁十号线江湾新城方向同济大学站下车即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建办人[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现就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引导和推进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要按照切实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要求,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培训方案,对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见附件1)做好本地区代码编制工作,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见附件2)印制证书,指导和监督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

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训考核机构、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厅人教处)对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实施。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负责对本地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查、考务组织,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证书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训管理在职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由省厅人教处考核认定的建设类培训机构承担,各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同时向省厅人教处和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备案。

建设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双证”培训由毕业生所在院校承担,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接受省厅人教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向省建设教育协会备案。

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要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考试报名(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由个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依照公布的考试计划填报考试专业和员类。

网上报名成功后,由考生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豫建建[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豫建建〔2011〕73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基地申报单位:为了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申报基地条件,确保基地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有关人员理论培训和实操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我厅《关于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考核基地的通知》(豫建建〔2010〕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计划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申报基地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教室数量、面积、教学设施及器材教室数量应满足每个工种一个教室的要求,单个教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有同步视听设施的房间可视为一个教室,教学设施及器材应满足教学需要。

(二)教师及实操考评人员数量及素质基地基本知识授课教师数量应满足3个工种不少于1名,专业授课教师数量应满足1个工种不少于1名,实操考评人员应满足每个工种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的要求(协助考评人员可根据需要配置)。

上述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相应工种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实操场地及设备设施、器材、工具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河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场地设置标准》。

(四)管理制度基地应具备以下管理制度:1.教学培训管理制度;2.实操考评管理制度;3.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守则;4.试卷管理制度;5.设备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考场规则;8.实操考评规则;9.防火制度;10.实操安全保证措施(分工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豫建人教[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豫建人教〔2014〕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为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使复检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换发对象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已到期的相关人员。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可换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其他岗位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证书有效期延长3年。

二、证书复检内容:1.持证人的职业道德状况;2.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3.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和考核情况。

三、证书复检换发程序(一)继续教育:1. 持证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提交复核申请,上传一寸电子版数码免冠照片1张(红底或蓝底,宽130像素,高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并下载打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申请表》(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豫建[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加强我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为重点,以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队伍为目标,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要求,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建设类培训机构、专业院校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业务职能的作用,做好现场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以严谨、科学、求实的态度,积极做好贯彻《职业标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行符合《职业标准》首批颁布的专业和岗位。

(三)集中考试、考培分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这一意见旨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提高施工质量,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一、建立职业分类体系为了使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体系更加科学、详细,我们将其分为三大类:建筑类、土木类和装饰类,每类下设若干小类。

建筑类包括建筑工程师、施工员、测量员等;土木类包括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装饰类包括装饰设计师、装修工程师、室内装饰工等。

二、制定职业技术标准为了确保职业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们将依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相应的职业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将涵盖现场专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测量等方面。

三、加强专业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现场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我们将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

一方面,通过举办职业培训班、工作坊等活动,提升现场专业人员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对现场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健全职业管理体系为了更好地规范现场专业人员的行为,我们将建立健全职业管理体系。

这将包括建立职业道德规范,明确现场专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出色和违规行为的现场专业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职业标准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加强对现场专业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建建[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豫建建〔2012〕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立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和《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建办市〔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豫建〔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豫建〔2015〕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A类:1.《关于批准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等5家建设行业岗位技能鉴定站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2〕82号)文件中认定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托的培训机构,如本地区无上述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推荐对象。

2.厅属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省管有关建筑企业;省管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B类:中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依托的培训机构;如本地区无上述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推荐对象。

(三)企业职业培训考核机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2014年度全省建筑业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建〔2013〕79号)公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列入职业培训考核机构A类的企业除外)。

二、推荐条件(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期限、拟办规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豫建建[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8〕49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及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以外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与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初审与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建设类院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关于规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并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及职业院校等。

(附件1)二、申报材料(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附件2);(二)单位法人证书;(三)自有办公、培训、测试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培训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五)单位简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佐证材料,如民办培训机构,承担本企业员工以外人员培训的建设行业施工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试点的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标准(试行)》(附件1)向单位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经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加盖公章,于2019年8月12日前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3]3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3]3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3〕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对2005年前(含2005年)发布的现行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2005年12月底以前批准发布的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已进行过修订或者已纳入修订计划的标准不列入复审范围。

列入复审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标准复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技术指标应反映当前的发展水平,对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标准复审应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标准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合并和废止的意见。

三、复审程序1.标准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办法》要求开展标准具体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填写《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初审情况表》(附件2)。

2.根据各主编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按照《复审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逐项标准提出复审意见。

3.复审的结果由我厅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择期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协会、学会:为贯彻和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豫建人教[2010]14、15号)文件精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豫建人教(2010)14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满足企业及市场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经研究,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在我省实行《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范围是: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关键岗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已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专业岗位、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的原则。

三、为保证全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的培训质量,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全省统一考试科目按不同专业岗位分别是《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四、《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

考生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

并统一在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上公布,便于社会查询。

五、《培训合格证书》是为企业提供用人或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反映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

六、《培训合格证书》与《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从持证之日起2年有效期满,经继续教育和证书复检合格后,换发《培训合格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建办人〔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我部结合各地培训需求,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在原有《建筑业职业工种名称》的基础上,将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环卫、房地产物业管理及装配式建筑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职业工种进行统一编码,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技能培训。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好基础。

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管理要求和我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做好鉴定承接工作,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培训鉴定工作有序运转。

对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要参照建人[2015]43号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

指导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要做好培训信息的统计整理工作,将培训信息及时上传至我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推动培训证书省际互认,为下一步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相衔接打好基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期举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期举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期举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豫建函[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期举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豫建函〔2010〕1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通知》(豫建〔2010〕82号)文件要求,省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定于7月5日至20日分期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训人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未参加2009年省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的主管领导、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执法队伍大队长(含副大队长)以上及业务骨干。

二、培训内容1. 行政处罚裁量制度;2. 相关专业执法中容易产生的纠纷及处理;3.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4. 行政执法心里与健康。

三、方法和步骤根据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参训名单,本次资格认证培训拟分住房和工程建设专业(包括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工程建设等)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风景园林等)两大类、共四期进行,具体方案如下:第一期:住房和工程建设专业。

7月5日报到,6-8日培训。

参加人员为:各市、县(区)建委(局)、房产局主管领导、法制及执法队伍管理机构负责人、执法队伍大队长(含副大队长)以上及业务骨干,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号】豫建建〔2018〕69号
•【施行日期】201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建〔2018〕69号
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和要求,决定在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试点工作。

现将《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河南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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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2015〕10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
(一)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收费标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收取。

二、培训管理
(一)培训计划审核。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布等。

(二)报名方式。

首先由企业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并收集人员电子版照
—1 —
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40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电子版照片上传等。

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上报的参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没有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
1. 初级工:取得普工培训合格证(或普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满一年或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两年的;
2. 中级工: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或初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五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
3. 高级工: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七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十二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
4. 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原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 —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学时。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

(五)大纲和教材。

建设行业建筑业各职业(工种)培训大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大纲,暂无部颁大纲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

培训考核机构选用的教材,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颁布大纲相一致,要适合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

三、考核管理
(一)考试管理
1.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工种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主要技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等。

2. 考试采用笔试。

每次考试试题统一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题库中随机抽取。

题型为单选、多选和判断三种题型。

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3. 统一考试时间。

每个月第四周的周六进行。

(二)试卷管理
1. 各培训考核机构应在距离开考五个工作日前联系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行业劳动管理协会)生成准考证号,并于开考前一天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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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密程序领取试卷。

2. 中级工及以下等级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行业劳动管理协会)负责。

四、证书管理
(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建设行业劳动管理协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印制并统一管理和发放。

证书编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则要求,实行全省统一证书编码。

(二)建筑工人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考核机构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公章。

(三)持有培训合格证人员按有关要求每年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由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推荐的培训考核机构组织进行。

生产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取得的培训合格证,可以作为接受安全检查的凭证。

同时培训考核机构应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其持有的证书,将在系统自动视为无效证书。

五、技能鉴定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自愿申请职业—4 —
技能鉴定。

持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者,其理论考试成绩有效,可以不再参加技能鉴定环节的理论考试,直接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考核60分为及格。

鉴定合格后,按照豫建人教〔2005〕44号文件有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附件:1.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流程图2.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
3.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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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考核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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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
—8 —
附件3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汇总表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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