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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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商户经营守则
为加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洛阳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洛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本标准所称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
二.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自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必须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
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场地要整洁、美观,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要设立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文示及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手续、应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号码等。
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六.二手车经销公司要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之条件。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摆卖的车辆要明码标价,车辆信息要真实、清楚。
九.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手车经销公司不准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的车辆要和消费者讲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
十一.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备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并
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商户经营制度: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上的质量保修。质量保修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达到新车的售后服务标准。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的车辆,确认发现该车辆是事故车、水泡车、非法途径车辆,必须提供购买七天内的退换服务。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四.二手车完成交易后,二手车经销公司应要求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六.二手车经销公司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二手车经销公司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对本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十.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管理规章,保证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
十一.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报送)报送备案资料。
十二.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市二手车流通协会)。
二手车检测标准:
检测范围和标准如下检测范围和标准如下检测范围和标准如下检测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发动机系统发动机系统发动机系统发动机系统
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3. 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5.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二.转向系统转向系统转向系统转向系统
1. 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2.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4.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三.传动系统传动系统传动系统传动系统
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衡、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2. 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标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
3. 在变速杆上或其附近,必须有能使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位置的标志。
4.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中间轴承、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动现象。
5. 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应正常,并无异响。
四.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制动系统
1. 机动车驻车时制动装置良好,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
2. 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 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量,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5.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行驶时,制动性能良好。
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良好
交易制度:
一.出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1.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证和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2.车辆来历证明,原购车发票,军用转为民用的车辆要有军以上车辆主管部门的技术证明及相关手续;
3.单位出售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出售须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二. 旧机动车的交易价格,按照“旧不超新、随行就市、明码标价、挂牌销售”的原则,由买卖双方依质协商议价,或由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评估价格,作为交易的指导价格。
三.旧机动车交易发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购车发票未经验证盖章的旧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责令买主到原地或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验证盖章手续。旧机动车成交后,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下列车辆不准进场交易:
1.已达到报废标准或离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车辆;
2.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各类旧机动车;
3.来源不明和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车辆;
4.各种盗抢车、走私车;
5.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6.华侨、港澳台同胞、藏胞捐赠免税指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车辆;
7.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8.车籍不到两年的进口机动车;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五. 对已交易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能办理转籍过户的,由交易市场负责处理,办理买主退车、卖主退款事宜。
六. 市场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场外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
2.有意逃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3.交易凭证未经工商部门验证盖章的;
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经营的;
5.交易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转手倒卖旧机动车辆,从中牟利的;
市场经营须知
商户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经营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商户在经营场所安置应当整齐有序,严禁铺外经营,更不得占用公共场地经营,各商户门面招牌必须按照市场规定的大小,安装在指定位置,保持统一美观;商铺外墙除招牌位置外,一律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广告与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