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
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近年来,随着中华民族国家的不断发展,全球华侨数量众多,其中不乏在海外高校深造、在国外发展成功的人才,他们在海外求学打拼,不仅是改善国家人才素质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外贸发展所需要的智慧支柱。
为了鼓励和支持海外华侨学子回国参加高考,加强国内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高考的优惠政策拟定如下:一、入学资格海外华侨学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高考,被招生单位录取后,方可成为高考学生,进入国内院校就读。
二、政策优惠(1)凡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一律享受免试政策;(2)进入重点大学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享受50%的减免学费优惠;(3)为了减轻华侨学生的经济压力,在部分省份针对进入重点高等学校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搞一定的补贴;(4)扩大华侨学生参加高考的机会,采取“双重计分”办法,海外华侨学生考试成绩可以在实际分数的基础上加50%;(5)为了保障海外华侨学生就读国内高校的权益,要求各省份提供心理疏导、职业规划和生活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考考试,并实现高校梦想。
三、注意事项(1)凡能够证明其确实是海外华侨学生的,申请参加国内高考的,都可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2)进入职业院校就读的华侨学生,可以享受50%的减免学费优惠,但其他一技之长类的技校就学,一般不享有优惠政策;(3)无论是海外华侨学生还是本地学生,在报考国家重点大学时,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活考试,因为这是招生部门对所有考生负责的一项必备程序;(4)部分省份提供的补贴政策不仅仅限于华侨学生,还包括本地同学,所以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5)海外华侨学生参加国内高考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各项政策,本文件解释权归本校招生部所有,如有改动,招生部将第一时间发布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适用。
以上是《华侨生高考优惠政策文件》,希望海外华侨学生能够抓住这次机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在国内实现自身梦想,谱写新的人生篇章。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指南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以下简称“收生计划”)旨在为香港学生提供更多升学选择,让他们有机会到内地优质大学就读,同时也为内地高校注入多元文化,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
下面是对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的一些建议和指南:1. 报名资格:符合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一定水平,并希望报读内地高校的香港学生可参加此计划。
一般来说,高考成绩或香港中学高级补充考试成绩较好的学生更有竞争力。
2.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内地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资料、高考成绩或补充考试成绩、推荐信等。
* 审核:招生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学术表现、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 面试/体能测试:获得面试/体能测试邀请的学生将参加由内地高校组织的面试或体能测试。
这有助于高校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能力和适应度。
* 录取:经过综合评估后,高校将决定是否录取学生。
3. 录取名额:收生计划每年录取名额不一,取决于内地的招生政策和资源。
一般来说,高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学术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录取。
4. 学费和生活费:内地高校的学费和生活费相对较高,学生和家长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做好财务规划。
许多高校会提供奖助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 文化适应:内地高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与香港存在一定差异,学生需要适应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高校通常会提供文化适应课程和交流机会,帮助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和社会。
6. 课程和活动:内地高校提供的课程和活动丰富多样,包括通识教育、专业课程、科研项目、社团活动等。
香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活动。
7. 交流合作:收生计划为香港学生提供与内地高校进行交流合作的机会。
学生可以参加双方举办的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活动,增进彼此了解和友谊。
8. 就业前景:内地市场不断扩大,为香港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了更多机会。
内地高校毕业的香港学生拥有多元化的背景和国际视野,在就业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港澳台侨标准
港澳台侨标准
港澳台侨标准是指针对港澳台侨考生的招生标准,具体如下:
1. 港澳地区考生需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和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2. 台湾地区考生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华侨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即2021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即2018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可参加报名。
如需更多港澳台侨标准的相关信息,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官网,查看最新的招生政策规定。
台湾人来大陆留学政策
台湾人来大陆留学政策
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也有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需要遵循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大陆教育部发布的规定,台湾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大陆高考或者其他招生考试的方式申请大陆大学本科学习。
另外,台湾学生也可以申请大陆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项目。
在申请留学期间,台湾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还需要遵循大陆的签证申请流程。
此外,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需要关注两岸关系的政治因素,因为两岸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
在留学期间,台湾学生可以根据大陆的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学费减免或者奖学金资助。
同时,大陆还为台湾学生提供了一些便利的政策,比如就业和实习政策等,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大陆的学习和生活。
总的来说,台湾学生来大陆留学的政策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也有一些优惠政策。
他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
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学费减免和奖学金资助,以及一些便利的就业和实习政策。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简章
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简章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以下各类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自费兼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自费兼读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
一、报名(一)资格1、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对申请人年龄和学历要求如下: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普通进修生: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高级进修生: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二)报名时间攻读学位研究生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为准。
进修生的报名可全年受理。
(三)报名地点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国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进修生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或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联系报名。
国家指定的报名点如下(共4个):1、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162、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3、北京理工大学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地址:澳门巴掌图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15楼电话:(00853)345403图文传真:(00853)31840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四)报名手续报名点为考生提供以下报考材料:1、港澳台人士攻读中国高等学校(大陆、内地)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1份);2、港澳台人士攻读中国高等学校(大陆、内地)硕士/博士报名登记卡(1份);3、机密推荐书(2份);4、HO42-6号信封(1个,报名点为考生邮寄准考证用)。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
四川高校对台招生政策是指四川省高中阶段教育接收来自台湾地区学生就读的相关政策。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四川省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通过考试录取后可以就读四川省的高中学校。
具体对台招生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生计划:四川省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确定每年接收台湾学生的招生计划。
2. 报名条件:台湾学生需要符合相关报名条件,包括户籍和学历要求。
3. 报名时间:四川省对台招生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各学校招生安排而定。
4. 招生方式:四川省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各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考试的学校和专业。
5. 录取标准: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生的志愿,学校综合评价录取。
6. 入学条件:录取台湾学生需要符合相关的入学条件,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7. 学费和待遇:台湾学生与中国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学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仅为概述,具体各学校对台招生政策可能会有不同细节,请具体查询相关学校的招生信息。
高考、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与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高考、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与香港中学文凭
考试
郑楠
【期刊名称】《留学》
【年(卷),期】2022()12
【摘要】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入学考试,与高考存在着一定差异。
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发布了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通知。
本科批次最低分数线为(一)普通类院校(专业)文史、理工类:300分(部分院校执行400分,院校名单见全国联招管理系统);(二)艺术类院校(专业)文史、理工类:200分;(三)体育类院校(专业)文史、理工类:200分。
预科批次最低分数线为预科院校文史、理工类:280分(其中,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380分)。
【总页数】4页(P56-59)
【作者】郑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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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籍高考生政策
香港籍高考生政策
香港籍高考生政策是指中国内地高校为香港籍考生制定的特殊招生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
1. 单独招生:香港籍考生可以参加内地高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录取时享受与内地考生相同的优惠政策。
2. 加分政策: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一定分数进行录取,如少数民族加分、烈士子女加分等。
3. 降低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志愿,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4. 港澳台学生专项计划:面向港澳台地区学生设立的专项计划,如港澳台联招、台湾侨生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进入内地高校学习。
5. 其他优惠政策:如定向培养、奖学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节可能因年份和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信息。
华侨生联考--华侨生联考政策依据
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 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 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 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 9 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
育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教 一、报名 际 1.报名资格 国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人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树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 一 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 三 名。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闽招委〔2024〕1 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4〕1 号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省属高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稳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安全体系(一)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二)严格考试组织管理。
各地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doc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2018-10-30 22:53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并经教育部核准,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名(一)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注1)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注2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注4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注5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注7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的,也可参加报名注8。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3月15日为网上报名时间,3月16日至3月31日为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报名具体安排以各考区公告为准,2020年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25日)。
(三)报名方式全国联招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联招办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址:)。
网上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进行注册,输入报考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在网上缴付报考费(报考费每人550元人民币,港澳考区缴费方式自定),并预约现场确认报名的时间、地点。
2.现场确认报名网上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按预约时间到相关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
台湾高校录取制度,
台湾高校录取制度,
台湾高校录取制度是指台湾地区高等教育机构对考生进行录取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根据台湾高校录取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高考(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简称高考):台湾高校普遍采用统一高考录取制度。
高考是每年年底进行,内容包括语文、英文、数学和选考科目等,成绩用于推甄和填报志愿。
2. 推甄(推荐入学):除了高考成绩,一些高校还会根据学生的特长、综合素质和成绩等,通过面试、自荐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给予推荐入学资格。
3. 录取方式:录取方式一般包括自主招生、一般甄选和推荐入学三种。
自主招生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提前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考试,根据考核结果定向录取。
一般甄选是指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统一高考排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推荐入学则是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推荐,并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4. 志愿填报: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成绩,选择心仪的高校和专业进行填报。
填报志愿时需要考虑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等因素。
5. 分数线:每所高校会公布自己的录取分数线,考生的高考成绩需要达到或超过该分数线,才有可能获得录取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高校的招生政策和需求,录取制度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和变动。
详细的招生信息和政策可以通过相关高校的招生网站或招办咨询。
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保障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的学习、生活权益,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2. 各高校成立港澳台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三、招生管理1. 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入学资格。
3. 各高校应加强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提高港澳台学生入学意识。
四、学籍管理1. 港澳台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保障港澳台学生的学籍权益。
3.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学管理1.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2. 各高校应针对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教学计划。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辅导,提高其学习成绩。
六、生活管理1. 各高校应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障港澳台学生的住宿权益。
3. 各高校应关注港澳台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七、奖助学金管理1.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大陆)学生同等的奖助学金待遇。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定标准,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权益。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宣传,提高其申请意识。
八、就业指导1.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各高校应积极开展港澳台学生就业招聘活动,拓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渠道。
3.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企业的联系,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九、交流与合作1.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2. 各高校应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内地(大陆)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津教委办〔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澳台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各普通高校:日前,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港澳台学生招收管理工作各高校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规定》内容,根据学校实际,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港澳台学生管理机构,归口统筹,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收、培养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提升学校干部对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理念、政策运用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港澳台学生招收管理工作市教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做好天津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监督、评估和协调相关事务。
市教委港澳台办负责协调我市港澳台学生事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财务处、规划处、高教处、学生处、德育处等分工配合。
各市属高校应通过市教委向教育部进行逐级备案、上报材料,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接市教委对应处室,切实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2017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第三章培养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五章附则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为保障高校招生符合要求,特制定了招生工作规定,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官方普及帖丨什么是华侨港澳台联考
什么是华侨港澳台联考为使广大考生家长了解我院承办的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考试院策划推出“普及我省教育考试招生专题”系列。
今天是专题系列的第五期,小编将为考生讲解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相关概况,华侨港澳台考生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哦!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海外华侨青年对祖国了解、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港澳台地区和侨务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组织管理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联招工作,设立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联招考生报名、试卷印制、考试、评卷、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等日常工作;全国联招的考试大纲制定和试题命制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招生历史与规模全国联招从1985年开始,最初只有7所高校参加招生,2019年招生高校已达336所,涵盖了内地27个省/市/自治区。
考试招生管理(一)教育部授权联招办根据《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制定并发布全国联招的年度招生简章。
联招年度招生计划由高校确定后报送联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全国联招设北京、上海、福州、广州、香港和澳门6个地区接受报名考试,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任一考区参加考试。
北京考区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上海考区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福州考区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安排,广州考区由联招办安排,香港考区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澳门考区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三)考试科目。
全国联招考试科目分理工类和文史类。
理工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文史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
每科满分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四)由联招办统一组织全国联招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其他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及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教学厅[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5]7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5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
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将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一)招生学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二)报名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香港6所单招院校)的考生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报名工作由各有关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咨询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各有关省级招办协助组织实施。
(三)信息传递香港6所单招院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关省级招办,各有关省级招办在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6所单招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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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
生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内地(祖国大陆)实施专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高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
台学生。
第四条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管理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
生工作。
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举办高校联合招收港
澳台学生考试;
(三)统筹涉及港澳台学生相关事务。
第五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校应当完善培养、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港澳台学生管理机构,归口统筹,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财政补助,用于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
养、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招生
第九条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
高校应当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教育部设立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
试和录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应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
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
学资格。
第十三条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
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
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高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四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培养
第十五条高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
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六条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七条高校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
要求。
第十八条高校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
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条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
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
助学金。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当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
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
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
高校应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
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高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
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高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
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高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
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高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
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高校制定并完善本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对在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