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财税实操知识-【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财税实操知识-【会计知识】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
限是多少!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折旧年限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财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希望大家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会计实务:【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会计知识】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折旧年限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沪财会〔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3号
企业会计准则3号企业会计准则3号,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关于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准则。
该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维护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下面将从准则背景、内容要点、影响和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准则背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财政部逐步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第3号准则。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重要的项目,因此,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要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主要对固定资产的获取、确认、计量、报表披露和资产减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准则强调了固定资产的成本要以取得固定资产的直接花费为基础,并包括与取得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
准则还对资产组进行了定义,即可相互替代使用的几个固定资产组合在一起运用的资产。
在资产减值方面,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条件和计算方法,强调了准确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重要性。
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产生了重要影响。
准则的颁布使得企业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具有了更明确的操作指引,能够更好地规范会计实务,提升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可比性。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于资产减值的详细处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启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颁布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准则的内容要点,将其运用到实际会计工作中。
同时,企业还应注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在资产减值处理上也要加强风险控制,及时识别和评估资产减值风险,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确保财务信息的全面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颁布对于规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属于政府固定资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8]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题号:QHX018522]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应该将各组成部分组成的整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9]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认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运输费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题号:QHX01852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5、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题号:QHX018520]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在资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3号
企业会计准则3号【提纲】1.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3号,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的处理。
该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2.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3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固定资产指的是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固态的生产经营资产。
b.计量和披露要求根据准则,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等。
c.准则的实施与应用企业应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严格按照3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运用。
3.企业会计准则3号在我国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是我国会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资产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遵循该准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公信力,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4.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实际应用案例及影响在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应用企业会计准则3号,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处理。
通过实施3号准则,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同时,遵循3号准则有助于提升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5.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修订与完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需求,企业会计准则3号可能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
届时,我国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3号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在我国会计体系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3号对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实操经验】【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会计实操经验】【会计知识】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折旧年限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财会〔2016〕12号 2016年7月6日)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2017年会计继续学习:《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
练习题库:《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8521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1.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运输费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B、错题号:QHX018518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2.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属于政府固定资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B、错题号:QHX018522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4.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A、对题号:QHX018520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3.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B、错题号:QHX018519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4.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应该将各组成部分组成的整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B、错第2部分单选题题号:QHX018524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5.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确定。
A、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B、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C、调入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D、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正确答案:D题号:QHX018523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6. 甲事业单位将不需要的一台通用设备与乙事业单位的一批库存物品置换。
甲单位通用设备的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评估价值5万元,收到补价0.2万元;乙单位库存物品的成本4万元,评估价值4.8万元,支付补价0.2万元,换入通用设备支付安装费用0.3万元。
则乙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为()。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精心整理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企业会计准则3号
企业会计准则3号【中英文版】一、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背景和意义企业会计准则3号,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和相关会计处理。
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随后逐步扩大至所有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3号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此外,该准则还适用于企业合并、重组、破产等特殊业务。
2.计量和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3号对固定资产的计量和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计量方面,企业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并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摊销。
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详细披露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减值等信息,以便让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
3.准则的适用顺序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时,若存在多个相关准则,企业应按照如下顺序予以适用:首先,优先适用专门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准则;其次,适用通用准则;最后,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相关解释和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会计准则3号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以某制造业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3号前,其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实施准则后,企业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确保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通过披露详细的信息,企业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企业会计准则3号对我国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3号的实施,使得我国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更加规范、透明。
首先,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降低了企业操纵财务报表的空间。
其次,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财会[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房屋及构筑物业务及管理用房钢结构不低于50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砖混结构不低于30砖木结构不低于30 简易房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 构筑物不低于8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办公设备不低于6车辆不低于8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机械设备不低于10电气设备不低于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通信设备不低于5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仪器仪表不低于5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专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 工程机械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 饮料加工设备10-15 烟草加工设备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纺织设备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 医疗设备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 安全生产设备10-20 邮政专用设备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 公安专用设备3-10 水工机械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5-10 铁路运输设备10-20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专用仪器仪表5-10文艺设备5-15体育设备5-15娱乐设备5-15家具不低于15 家具、用具及装具用具、装具不低于5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
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
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