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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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基本概念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4.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重点考点详解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3.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状态,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可以对丙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1.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二、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1.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4年试卷二第20题):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解析:本题中的几处是共有多少处,而不是第几处,最好能将本题的答案写在空格里,再做计算。

主要考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有关防卫行为的基本问题。

看看教材的有关表述,熟悉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对此题应该不难理解。

本题答案:B。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12题):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注意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界定。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情形。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义务冲突等。

二、具体种类(一)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利益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不是一律有效或者无效,视情况处理:1.未成年人没有承诺处分器官的权利,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条出处:刑法第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g:17岁的小明为了救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哥哥,同意割肾救兄,于是医生割了肾,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2.幼女原则上无性承诺的权利,比如说:甲男征求13岁的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害人有轻伤承诺的权利,但是无重伤或者死亡承诺的权利。

另外名誉承诺也有效。

Eg1: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的小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小拇指是轻伤的范围,小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g2: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大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大拇指是重伤的范围,承诺无效,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Eg3:有些明星可能会雇佣狗仔队来炒作自己,狗仔队不够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二)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常见的法令行为:政策性法令行为:购买彩票;职权性法令行为警察拘禁犯人等。

(三)正当义务行为常见的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给病人截肢等(四)自损行为原则上自损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成立犯罪。

Eg:小明将自己的车子砸坏。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客观违法。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通过防卫行为不能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不允许正当防卫。

如,重婚罪、行赂、受贿罪。

(2)侵害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针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②作为、不作为(使用强力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甲的小孩落水,甲站在岸边不施救,路过的乙将甲打成轻伤,对甲说:“快下去救,不救我还打。

”甲害怕,下水将小孩救上来。

乙构成正当防卫。

甲非法侵入乙的住宅,经乙要求后拒不退出,乙将甲推出去,甲摔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③动物攻击人:A.饲主唆使动物攻击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是对饲主的正当防卫。

B.遭受动物自发攻击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是流浪的野狗咬人,将狗打死的,连紧急避险都不算,因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

(3)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可能是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束时间:既遂了;犯罪人被制止,犯罪人中止犯罪。

只要结束不允许正当防卫。

特例: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尽管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或成立稳定占有关系为止,整个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此期间,追捕者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1)如果防卫装置的存在本身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了,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甲在自家院外三米处拉了一圈电网,写明“禁止入内”。

后乙进去盗窃被电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甲私拉电网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 年刑法经典口诀记忆大全

2024年刑法-宝藏口诀记忆1事实认知错误的处理能定既遂定既遂,否则过失加遂2违法阻却事由防卫避险和承诺,违法阻却没做错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知道不法正发生,只能防卫侵害人,超出重大限度重大4自杀问题你买毒药我来吃,帮助自杀本无事。

灌我毒药要坐牢,我方承诺并无效。

亲子夫妻需要救,否则不作为伺候。

5责任阻却事由精神病人小孩砸,责任阻却扔违法。

6期待可能性的常见情形流落异乡没饭恰,只能重婚二次嫁。

为保性命把人杀,偷完东西卖或砸。

7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突发恶疾丧能力,一次过失后故意。

8特点因果流程诈骗要既遂,对方认错主动给,敲诈要既遂,对方恐惧魂魄飞,抢劫要既遂,压制反抗不敢追9共同犯罪的原则与例外脱离切断双因果,之后结果不归我。

实行过限想不到,超出部分我不要。

中途加入是继承,罪名相同责任异。

片面就像单相思,对方知道我不知10法条竞合的罪名认定主观客观都符合,特别罪名不用说。

主观客观站两队,包容评价定轻罪。

11转化犯逼供取证打囚犯,聚众斗殴多人干。

致人死亡转杀人,人多定罪要区分。

12常见加重情节绑架吸杀伤,拐卖吸强强,运人和运毒,敢把公务妨。

13中国刑种管制本质家里蹲,限制结社和言论。

拘役最高半年期,酌情给钱一抵一。

不死孕妇未成年,老人免死附条件。

死缓放在死刑里,两年考验变无期。

14社区矫正的适用管制缓刑假监外,禁止令占前两块。

15自首和立功一般自首分两步,自动投案和供述。

特别自首已被抓,未知罪行属其他。

立功说他人罪行,代劳职务都不行。

16限制加重数罪并罚,不要相加,上限取和,下限取大。

17数罪并罚新罪减后并,漏罪并后减,遇缓刑假释,减去狱中年。

18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缓刑只能轻罪有,排除累犯集团首。

减刑最多减一半,无期有期拘役管。

假释适用有和无,累犯10年被排除。

19罪状简单一眼见,叙明碎碎念,引证看刑法,空白看其他。

20虚构他人绑架的事实取得财务的假绑架,真敲诈,诈骗一起罚。

21转化抢劫的条件前置罪名盗诈抢,抗拒抓捕或窝赃,暴力威胁很嚣张。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考点2 正当防卫考点3 紧急避险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知识点结构】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知识点讲解】一、客观的违法性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

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

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理解要点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 任

首先,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
违法行为;其次,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
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最后,对未达到法定年
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 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 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 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和事后 加害(事后防卫);其次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可能 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案例:甲与乙发生争吵,丙过来劝说,甲转而辱骂丙并将 丙踢倒,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丙,丙起身逃跑,甲随 后追赶,丁见状,随手拿起石头朝甲仍,致使甲昏迷,丙 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甲的头上猛砸数下,致甲死亡。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 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如 《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一情节,鲁达为替民 女出气,有意激怒屠夫郑某,致郑某主动攻击鲁达,鲁达 趁机实施加害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卫挑唆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 殴,求饶或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方防卫。
,但应但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首先,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不法侵害,也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违法性阻却事由本节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具体命题模式有:1.题干给出案件,判断该案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2.判断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是否正确,考核内容很细,可能涉及一些基本的说法。

3.判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把握被害人承诺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4.判断关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区分各种排除犯罪事由的界限和类别。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相关法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1)"不法":只要求是客观违法的行为,不要求主客观统一。

第一,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则不允许正当防卫,根据具体情形成立相关犯罪,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单位犯罪本身。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注意:对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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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2019法考讲义-第05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阻却事由-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5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阻却事由-杨艳霞

第六章 违法阻却事由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正当防卫1011100%第二十条紧急避险2220%第二十一条被害人承诺3320%无直接法条自伤1110%无直接法条考点一 正当防卫1.甲、乙均为水果摊摊主,二人发生矛盾。

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起来继续伤害自己,又用扁担猛击甲的头部数下,导致甲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甲倒地后即已昏迷,请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答案解析】防卫人基于一个行为意志发动的防卫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就可以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而不应当进行人为的分割。

如果将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对于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短暂时间内实施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

即,不能将乙后来打击甲头部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应把其前后两个行为一体化认定为防卫行为。

由于甲当时已经倒地,乙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陷阱点拨】“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是一个很新、很重要的概念,它是判断本文及“昆山反杀案”那种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短暂时间内又实施了一定行为的案件的性质的重要理论依据。

请考生掌握。

2.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1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3.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

【法考】违法阻却事由——真题与解析

【法考】违法阻却事由——真题与解析

第伍期违法阻却事由——真题与解析|「14-02-52」(多选题)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A.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参考答案】ACD【考点】正当防卫【解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的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犯罪论体系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

①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里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

按照该观点,对于明知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②按照违法-责任阶层理论体系与客观的违法性论,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

按照该观点,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本案中,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但属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甲明知乙没有责任能力,为阻止其违法行为将其打成重伤。

观点①认为,“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只要客观有法益侵犯可能即可认定“不法侵害”。

按照该观点,甲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②认为,“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即没有责任能力者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成为“不法侵害”。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

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一)概念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客观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如果存在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该行为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用再判断主观要件,就可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2.法令行为: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即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

4.自救行为: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5.推定的承诺: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而实施的行为。

6.自损行为: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

7.狭义的自发危险化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自己的法益,仍然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8.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遭受了侵害结果,但行为人的参与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自发的危险化。

9.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被害人认识到并且同意行为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危险,即被害人仅承诺了危险而没有承诺侵害结果。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阻却事由概述(一)不法解决两个问题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止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二)两种观点1.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违法阻却事由(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2)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

2.行为无价值论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三种(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在两阶层体系中,位于客观违法阶层中客观要件 的后面。这表明,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预设 前提是该行为已经满足了前面的客观要件,初步具有了 “法益侵害性”,已经貌似是个“犯罪行为”。如果一个 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就没必要讨论 是不是正当防卫,即使该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
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 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 成立意外事件。
有时候,防卫不适时也会带有假想防卫的特征。如果是故 意为之,则认定为防卫不适时,而不认定为假想防卫。因 为假想防卫不包括故意犯罪的情形。
(三)意思条件(主观条件)
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 防卫意志构成。
2.客观性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 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 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是否具 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1)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阶层如 果该行为人不具有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 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 卫。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因承诺而排除犯罪的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可能承诺;对个人 法益的承诺也受到限定(伤害的承诺?)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 理解能力
3.基于真实意思而承诺
问题: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是否影 响承诺的效力?
4.承诺必须存在于行为时(前)或结果发生时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 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某种合法 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 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 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 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 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 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 正 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5.必须有承诺的表示:
意思方向说:承诺只要存在于被害人内心即可
意思表示说:必须有承诺的明示或者默示
6.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
7.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
四、推定的承诺
(一)含义:
(二)条件:1.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知 道真情将承诺(以一般人的意思为标准); 3.为 了被害人的较大利益而牺牲其较小利益?(以 一般人的观念为基准进行判断);4.损害的是被 害人有权处分的利益;5.不违反法律

第五章 违法阻却事由

第五章 违法阻却事由
梦 境
第五章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 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一)防卫意图——正当化意图 • 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 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 • 1、防卫挑拨 • 2、互相斗殴 • 3、偶然防卫
• (二)防卫起因 • 存在不法侵害
• 注意以下几点: •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 • 2、动物侵袭 • 3、对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 • 4、假想防卫的处理
• (三)防卫时间 • 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 1、开始时间——危险面临说 • 2、结束时间——危险排除说 • 3、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 第三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一、法令行为 • 二、正当业务行为 • 三、被害人承诺行为 • 四、自救行为
• (四)防卫对象 •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防卫
• 注意几点: • 1、对第三人防卫的处理 • 2、损害第三人的财产 • 小提醒: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能出现竞合。
• (五)防卫限度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 注意:正当防卫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如果损失不是行为人的行 为所导致的,或者行为根本没有造成损失,不属于正当防卫。
• 二、防卫过当 • 只是不具备第五个要件
• 三、特殊防卫 • 刑法第20条第3款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其他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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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违法阻却事由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

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贰】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

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3)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4)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考试一般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

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只有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时间可以采取“危险排除” 的理论认定: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例外的是财产性违法犯罪。

在此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仍系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事先防卫是在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时进行防卫,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二者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由于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因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存在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正当防卫。

(1)对第三人防卫的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

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2)损害第三人的财产。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对于财物的拥有者而言,这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是如果同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

4.限度条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构成要件:客观存在结果过当行为;主观至少是过失。

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成立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正当化的意图。

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其中,防卫认识是基础,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志。

动机不影响防卫意志的成立,出于不高尚的动机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机加害对方。

这是一种自招防卫,在主观上缺乏防卫意图;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不法侵害,对方的攻击本身其实是一种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当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斗殴双方无论谁先动手,谁后动手,都是违背法律要求的,因此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東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能够查明先发起攻击的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方停止或突然升级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如果排斥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主张防卫意图不要说,那么偶然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

但根据通说防卫意图是必要的,因此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般认为以未遂犯论处。

|「特殊正当防卫」1.防卫人如果遭遇到某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则不存在过当问题。

适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

2.特殊防卫的实质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行凶指重伤害;(2)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3)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包括事后转化抢劫;(4)强奸不包括非暴力强奸,包括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5)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劫持航空器、组织越狱等。

3.特殊防卫是一种特殊正当防卫,它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前提条件,只不过在防卫限度要件上略有放宽。

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叁】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危害行为、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2)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要松,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对于犯罪预备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有可能进行紧急避险。

3.避险客体:不得已而为之。

紧急避险是权利和权利的冲突,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避险意识:也必须具备正当化的意图。

需要具备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动机在所不论。

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失的利益。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 > 身体健康法益 > 人身自由法益 > 财产法益。

|「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主观上是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最根本区别(1)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正当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2)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即只有在用尽了全部自救手段之后才能进行紧急避险;待危险消除后,对无辜第三者具有救助义务或返还财产义务,否则成立侵占罪。

(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即为避险过当。

正当防卫可能会等于或适度大于被侵害法益,特殊正当防卫没有过当限制。

2.二者内部关系(1)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不法侵害。

(2)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3)对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因为它们都是不法侵害。

(4)对假想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肆】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法令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正当业务行为」指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

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否定行为的违法性。

例如,经过女性同意的性行为就不是强奸。

被害人承诺行为成立排除犯罪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和精神病女患者性承诺无效;未满 18 周岁承诺摘取器官无效。

3.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结果。

如承诺他人醉酒开车载运自己,但没有承诺他人醉酒开车重伤自己。

4.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玩笑式的、戏言式的和被胁迫的承诺无效。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先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绝对无效。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预设范围。

|「推定的承诺」指被害人并没有现实的同意,但是推定被害人如果知道事实真相的话,就会同意的情形。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且牺牲的不得大于所保护的;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自救行为」这是指法益受到侵害之人,在公权力救济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自己的力量来救济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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