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只能是试用期人员,试用期通常为一年时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只有试用期满结束经考核合格,才可以转正,任免机关下达任职定级决定。
任职定级中的“职”包含职务和职级两种,职务就是从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等一直到国家级正职;职级指的是从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等一直到一级巡视员。
任职定级中的“级”指的是工资级别,比如本科毕业生考录公务员,转正之后会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五级,也即其公务员级别工资从二十五级开始起算。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和级别工资确定,比如某一级科员工资级别为25级3档(25-3),则其职级工资为890元,级别工资为1466元,基本工资最终为890+1466=2356元。
公务员工资晋升模式为每2年晋一档位,每5年晋一次级,当然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才可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转正以后,应该定什么级别,中组部出台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定为二十七级;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六级;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五级;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理论上,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之后按照上述规定任职定级。
但是实践中,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之后的任职定级要看具体情况,与当年公务员报考职位的公告,以及公务员本人的学历有很大关系。
比如笔者所在单位招考的公务员,职位为一级科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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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转发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人事考试网 2014年山西省公务员考【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7月16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2014年公务员考试【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7月16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的确定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制定,对于公务员的选拔、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从定级定档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级定档标准的背景。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公务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明确的定级定档标准来指导公务员的选拔和使用。
二、定级定档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历和专业要求,公务员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是公务员定级定档的基本条件。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2. 工作经验要求,公务员定级定档还需要考虑工作经验的积累,一般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对于高级职位的公务员,工作经验要求更为严格。
3. 考核评定,公务员定级定档还需要考虑考核评定的结果,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业绩评定等。
4. 职业能力测试,对于某些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可能需要进行职业能力测试,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
5. 其他条件,公务员定级定档还可能包括其他条件的要求,如年龄要求、政治面貌要求等。
三、定级定档标准的实施。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落实。
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体系,明确各个职务的定级定档标准,并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四、总结。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录用公务员急!!!!!!!!!!!!!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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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中组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7月16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有关程序及材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有关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有关程序:
1、本人对试用期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体现),并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干部履历表”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单位对试用期满的公务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给予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即单位鉴定)。
3、考核组对试用期满的公务员召开座谈会,通过身边的人了解掌握该同志一年来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务员的标准(座谈会人员一般5—7人,主要是分管领导、直接领导和身边的同事等,与会人员要签字,单位要盖章)。
4、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试用期满的公务员任职定级,并行文至人社局。
标题是“关于×××同志的任职定级的函”(函的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录用情况、考核情况和单位意见等)。
二、上报材料(三材三表一文):
1、个人总结
2、单位鉴定
3、座谈会记录
4、干部履历表
5、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7、单位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职务层级划分和薪酬档次确定的规定。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和薪酬待遇,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绩效。
下面将从定级和定档两个方面对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级标准。
公务员的定级是根据其所履行的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评定的。
具体而言,公务员的定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层级,公务员的职责层级是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能范围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职责层级越高,其定级也就相对较高。
2. 能力素质,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包括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学历背景、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公务员的定级结果。
3. 工作绩效,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是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作绩效优秀的公务员有望获得更高的定级。
4. 职业发展规划,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规划也将对其定级产生一定影响。
有明确职业目标和规划的公务员,更容易获得相应的定级认定。
二、定档标准。
公务员的定档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薪酬档次进行确定的规定。
公务员的定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级别,公务员的岗位级别是根据其所在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地位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岗位级别越高的公务员,其薪酬档次也就相对较高。
2. 工作年限,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也将对其薪酬档次产生影响。
工作年限越长的公务员,其薪酬档次也就相对较高。
3. 绩效考核,公务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其薪酬档次的确定。
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务员有望获得更高的薪酬档次。
4. 职业发展规划,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规划也将对其薪酬档次产生一定影响。
有明确职业目标和规划的公务员,更容易获得相应的薪酬档次认定。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定级定档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绩效。
1997-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号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酶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公务员定级规定

公务员定级规定公务员定级规定根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来制定。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定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公务员的定级是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和能力来确定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初级公务员主要从事一般性行政和管理工作,中级公务员主要从事一般行政和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能力,高级公务员主要从事重要的行政管理和业务运行工作,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能力。
其次,公务员的定级还要考虑到个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一般由选拔任用的方式确定,任用时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上级主管人员的评价和发展需要等因素,并通过考试、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公务员的定级也与其所在的机构类型和职务级别有关。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各级机构的职务分为六个层次,即正科级、副科级、正处级、副处级、正厅级和副厅级。
不同的职务级别对应着不同的定级要求,公务员需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等程序来晋升职务级别和定级。
最后,公务员的定级还要考虑到公共管理的需要和职务的职责要求。
根据各级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对公务员的职务定级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对于特定岗位、紧缺专业和技术岗位等,可以给予相应的定级优惠,以吸引和激励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从事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定级规定是根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来制定的,主要考虑候选人的职务层次、学历、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并结合机构类型和职务级别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务员的定级规定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任职定级是指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要求和绩效表现,确定其在公务员职务序列中所处的等级。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旨在建立公正、公平、激励的任职制度,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获得适当的薪酬和职业发展机会。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岗位分类和职务序列:公务员按照不同的岗位性质和职责分为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办事人员等不同分类。
不同分类的公务员,其任职定级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行政管理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一般为助理、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等。
二、任职资格要求: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资格和工作经验等条件。
例如,正科级公务员需要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并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三、绩效评价标准:公务员的任职定级还涉及到绩效评价。
公务员的绩效评价是根据其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的,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
绩效评价作为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可以反映公务员的能力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确定其在职务序列中的定级。
四、晋升和晋级机制: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也包括晋升和晋级的机制。
公务员晋升是指在同一职务序列中,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由低级别职位晋升到高级别职位。
公务员晋级是指在当前职务序列的基础上,由低级别职位晋升到高级别职位。
总的来说,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务员在职务序列中的定级公正、公平,并能通过绩效评价和晋升机制获得适当的职业发展机会。
任职定级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职业发展。
同时,公务员也应该根据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争取更高的职务定级。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近年来,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开招录了一定数量的公务员。
为了及时、准确地确定新录用人员的职务、级别,现将人事部印发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及时任命职务,确定级别,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按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附件:《上海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职审批表》(略)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

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职务层次和薪酬水平的划分标准。
公务员定级定档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晋升等都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下面就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务员定级定档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定级定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因素歧视公务员。
2. 绩效导向原则,公务员定级定档应当突出绩效导向,实行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
3. 适应市场原则,公务员定级定档应当与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贡献,又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薪酬水平。
二、公务员定级定档的内容。
1. 职务层次划分,公务员定级定档首先是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进行划分,分为领导岗位、中层岗位、一般岗位等不同层次。
2. 薪酬水平划分,公务员定级定档还要根据其工作绩效和市场薪酬水平进行划分,分为高薪酬、中薪酬、低薪酬等不同水平。
三、公务员定级定档的实施。
1. 定期评估,对公务员的定级定档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公务员的定级定档与其实际工作贡献相匹配。
2. 公开透明,公务员定级定档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布定级定档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务员定级定档的公平公正。
3. 激励约束,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公务员,要给予适当的激励,包括晋升、加薪等;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公务员,要给予适当的约束,包括降级、降薪等。
四、公务员定级定档的意义。
1. 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定级定档可以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2. 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公务员定级定档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优化公务员管理体制,公务员定级定档可以优化公务员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公务员定级定档标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等工作

关于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等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号)、《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考核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对年新录用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本人试用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形成个人书面总结(手写)。
.述职评议: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组织一次述职评议会议(大系统的可安排一次座谈会),在被考核对象口头述职的基础上,发放《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
个人总结、述职评议后,被考核对象填写《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负责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对年选派到城市社区挂职锻炼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的试用期满考核,主管部门要征求挂职社区所属街道党工委的意见与建议,挂职人员在挂职单位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为公务员试用- 1 - / 18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任职定级被考核对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三、办理登记被考核对象经考核合格,经任职定级后,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的,填写《参照公务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于年月日前将被考核对象的个人总结(手写)、《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汇总,一式一份)、《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一式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等根据归口管理规定,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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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任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7、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能否再次报考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能否脱产学习?能否被借调工作?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8、试用期在什么情况下要顺延?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对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0、考核在什么时间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1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12、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什么条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13、新录用公务员什么情况下被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14、新录用公务员能否申请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15、什么情况下不得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取消录用。
16、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及形式是怎样的?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17、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人事档案关系如何转移?待遇有何变化?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19、公务员是否可以辞职?有服务期限规定吗?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20、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1)国务院总理:一级;(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