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推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工技术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从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一、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呈现出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手工化程度高、规模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法律法规,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有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导致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当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较小。
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
当前,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普遍面临技术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
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开发。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市场的支持,要通过开拓市场、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帮助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
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品质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产业的不断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是指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发挥主导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实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一、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性1.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既有的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以家庭农场、个体农户为主,生产经营方式单一,规模小,效益有限。
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带动大量农民参与现代农业生产,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
2. 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促进农村居民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创新意识,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3. 提高农产品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可以推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效应,满足市场需求。
4. 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强的环保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1. 引导政策支持政府应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税收减免、土地扶持等政策支持,降低其经营成本,激发其发展潜力。
2. 加强组织建设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为主,这些组织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和产供销一体化能力。
3. 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引进和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4. 加强科技创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研发,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现代化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然而,传统农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效益低下、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等问题,亟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探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
二、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与特点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
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下特点:1. 规模化经营: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整合农业资源、优化生产环节,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益。
2. 技术先进: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3. 经营多元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将农业与农村旅游、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相结合,拓宽农业经营的领域。
4. 市场导向:新型经营主体将市场需求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注重产品的品牌化和市场营销。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对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高农业效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经营和技术先进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
2. 优化农业结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推动农业结构的优化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增加就业机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带动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农村居民的就业状况。
4.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关键问题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1. 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资金支持。
2. 人才培养: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需要加强对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措施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措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和促进其规范发展。
同时,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商联盟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
2.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培育壮大经营性服务组织。
支持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
3.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高端科研人才,研发新型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加工技术。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4.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农民权益。
5.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通过股份合作、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旅游、电商等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
6.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发展循环农业,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7. 加强农民培训教育: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
综上所述,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农民培训教育等。
这些措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5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容提要:随着农业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某某区坚持以产业化和园区化模式,探索解决制约全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取得了明显实效。
调研组通过对某某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探析,力求为推进某某市区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攻坚深化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再次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一条重要内容写进了报告。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新问题、新挑战下的有效举措,对于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某某区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该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行了探析,旨在为该区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一定参考。
一、某某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某某市某某区坚持以产业化和园区化模式,探索解决制约该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业经营由传统的单一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农业企业为骨干,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
截止2022年底,某某区累计发展农民合作社314个、各类种养大户1231户、认定家庭农场310户、注册农业企业1523家、农业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22个、农资经营门市400多家,全区农业总产值52.5亿元,增长6.5%;农民人均纯收入10863元,增长11.7%。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较快1.农民合作社。
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是指多层次农业及其相关产业形成 的综合系统 ,强调农业产业 的构成与功能 。而农业经营体系则
是 指 以提 高农 业 资 源配 置 效 率 为前 提 的多元 化 农 业 生 产组 织 运 行 方式 的系 统 集成 。农 业 生 产组 织
合是评价新型农业经营体 系重要依据 。因此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 ,是改变农农业功能范围 ,从而提高
劳动生 产率 和土 地产 出率 ,增加 农产 品供 给 ,促进农 民收人 。
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体 系 构 建 依 赖 多 元 化 市 场 主 体 的 培 育
一
、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体 系 是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与 实 现 途 径
国际经验表明 ,现代农业 发展需要相适应 的经营方式 ,集约化 、专业化 、组织化 、社会化是 现代农业对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构建集约化 、专业化 、组织化 、社会化相结合 的新型农业经营 体系的过程 ,就是发展现代农业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 系关键在于培育 多元化 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而多元化 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最具能动性 的因素 , 也是现代农业 的推动者与践行者。构建多元化农业生产经 营主体的意义 ,就在于实现主体之 间的
优 势互 补 和 系统 集 成 。
实现路径 :一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的创新 ;二是 既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的完善 。就当前情况
看 ,重点应侧重于既有农业经营主体 的完善。实践中应拓宽思路 ,凡是农 民真正需要 和欢迎 的 , 凡是符合 市场经济与商品农业发展要求 的都应大力培 育和发展 。培育多元化 的农业 生产经营主 体 ,首先应坚持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为主基调 ,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 营 ,要重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个体农户经营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市场风险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旨在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升我国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1.1 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品种多样性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小农经济往往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当务之急。
1.2 新型经营主体的涌现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农村地区涌现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在发挥规模效应、整合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2.1 推动农业产业化产业化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产业化经营,可以提升农业产品的附加值,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业的竞争力。
2.2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
政府和企业可以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升产业效益。
2.3 支持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效3.1 农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各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现代化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优质的农产品。
3.2 农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在稳步提高。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变化的根本要求,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遵循,对于新时期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与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相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农业经营体系变革是一个长期过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要积极推进,同时更要稳妥,要切实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相互促进的局面,让农民进城进得踏踏实实、留乡留得安安稳稳。
其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的必由之路。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的加速和农业发展业态的演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加速延伸,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加便利,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日益成熟。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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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有机衔接。
A.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B.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
C.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
D.市场经济与产业经济
参考答案:B
【解析】: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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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法和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断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那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哪些做法和成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主题。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1. 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吸引和扶持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
2. 技术培训。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资金扶持。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金融贷款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降低其创业和生产经营的风险。
4. 市场拓展。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多元化的市场渠道,拓展产品销售网络,实现农产品的增值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5. 创新创业。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大胆创新,增加科技元素的应用,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效1. 农业产业升级。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业附加值。
2. 农民收入增加。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 农业品牌塑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更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可以推动农业品牌的塑造和农产品的市场化。
4. 农村社会稳定。
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农业部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不断创新和改进经营方式,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39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新型经济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作用,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近年来,泗水县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充分发挥服务小农户带动小农户的作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前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一)家庭农场快速兴起,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通过开展家庭农场培育活动和强化扶持等措施,促进了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2020年底,全县家庭农场达446家,评选各级示范场57家,其中,省级5家、市级20家、县级32家。
如杨柳镇善缘家庭农场,流转土地近200亩,种植大棚西瓜、甜瓜、辣椒、韭菜等。
西瓜采用秸秆生物堆反应技术,上市早、品质好,大棚西瓜每斤比普通农户高出0.8元左右。
疫情期间捐款、捐菜助力疫情防控,联系邹城、滕州、济宁等地持有通行证的老客户来运输韭菜,每天销售蔬菜0.6万公斤,2017年被评为省级示范场,(二)合作社逐步趋向规范,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质量与效益并重,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和“空壳社”清理行动,进行示范社评选。
2020年底,全县合作社达1615家,累计评选示范社164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26家,市级29家,县级99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产业化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圣天香黄金梨种植专业合作社,吸纳本村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共流转土地1156亩,种植黄金梨3000余亩,合作社聘用莱阳市七位专家为技术员,与恒达公司和兰谷园艺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投资500万元建成2000吨储藏能力的保鲜库,建设20亩果蔬专业批发市场;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技术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及产后的销售服务。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40了良好的服务作用。
全县涌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围绕“耕、种、防、管、收”等环节,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服务。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协商议政XIANGYIN22乡音2023-10“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
建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在于培育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内的具有适度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赵县政协经济委牵头组织部分委员成立视察调研组,深入走访农产品加工企业、双创基地和农业合作社等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题视察调研,掌握一手资料,确保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7月26日,赵县政协围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开展专题协商议政。
座谈会上,政协委员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打造现代化农业强县建设需要,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培育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了发言,助力推动赵县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的华丽蝶变。
一、完善土地流转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用地方面的困扰,如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费用支出成本高、流转时间不稳定、田块畸零不整、可租用连片土地少等。
建议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
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土地纠纷仲裁机制。
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二、满足融资贷款需求。
二、满足融资贷款需求。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或经营回报周期较长等原因,在长期贷款需求方面受质押物不足、信用额度低等客观因素制约,存在一定的金融服务需求缺口。
建议由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农业、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共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有效抵质押物不足、信用评级难、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问题。
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行动推进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贷款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
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
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2、建立扶持机制3、突出培育重点。
4、完善信息服务5、启动培训工程6、维护合法权益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2、技术相对落后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5、信息化建设滞后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 生产资金不足; 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 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 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 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永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姜春艳E-mail:xckjhn @栏目编辑县域科技近年来,河南省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培育工作,千方百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永城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现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目前,永城市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139家,成员户数达41265户,覆盖全市29个乡镇;全市家庭承包经营耕地6.67公顷以上的土地流转大户有441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有200多家;全市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58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9家,有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42家。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断提高。
据统计,2014年永城市拥有注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有32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有32个,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有32个。
各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章程制度、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机制逐步完善,内部运行不断规范。
二、永城市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主要做法1.强化组织领导。
早在2009年,永城市政府就成立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而后成立了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后来又根据发展需要,成立了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的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领导组,形成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
2.加大政策扶持。
近年来,永城市政府先后下发了《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号文件、永发[2014]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措施,并多方筹措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动力。
3.狠抓规范管理。
2014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永城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探索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
截至目前,永城市有10个家庭农场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家家庭农场被评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河南农业2014年第1期(上)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中央文件提出,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适度发挥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当前,商丘市睢阳区正处于农业结构转型、农村体制转轨和农产品市场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因此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尤显重要。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通过多年培育和发展,商丘市睢阳区逐步形成了以农户为基础,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骨干,农业企业为龙头的经营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5种模式:(一)龙头带动型主要指通过订单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的跨区域、跨行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二)合作互助型主要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工商资本型主要指工商企业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投资开发农业,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产业服务型主要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
(五)家庭农场型主要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发展模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促进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解决耕地分割零散、规模过小、效益偏低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优化重组,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强化农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推动特色产业的发展睢阳区李口镇的早熟西瓜、娄店的三樱椒、临河店的小杂果等,都进行了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不仅转移了本村的劳动力,还推动了睢阳区特色产业的发展。
8.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应对农业生产发展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出路所在。
加快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键。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培育措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摆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进千村、访万户”“三农”工作调研活动的统一部署,由市委政研室、市农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围绕“农村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这一主题,于4月初至5月中旬,深入榆次、太谷、祁县、灵石、左权、和顺、昔阳、寿阳等8县(区)的30个乡镇、40多个村开展了专题调研。
其间,调研组入农户、下田间、进企业,走访了70多户农户和20多个农业企业及合作社。
所到之处,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晋中大地现代农业建设如火如荼,百万农民用勤劳和智慧描绘着农业现代化率先发展区的壮美画卷,在全面小康的大道上阔步前行。
在实地调查和广泛探讨的基础上,调研组综合、梳理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农户家庭成为我市农业生产中最庞大、最普遍、最基本的经营主体。
到90年代中后期,在工业化、城镇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逐步转变,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萌芽、发育,涌现出了一批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和农民经纪人。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推动全市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逐步形成了由家庭经营占主导向多元经营主体并举转变的农业生产经营新格局。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指南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指南第1章引言 (3)1.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与内涵 (3)1.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义与目标 (4)第2章农业经营体系现状分析 (4)2.1 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历程 (4)2.2 现行农业经营体系的优缺点 (5)2.3 国内外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经验借鉴 (5)第3章农业产业链重构 (6)3.1 农业产业链的内涵与作用 (6)3.1.1 内涵 (6)3.1.2 作用 (6)3.2 农业产业链重构策略 (6)3.2.1 结构优化 (6)3.2.2 环节拓展 (6)3.2.3 主体培育 (6)3.2.4 技术创新 (6)3.2.5 政策支持 (7)3.3 农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7)3.3.1 产业链内部协同 (7)3.3.2 产业链外部协同 (7)3.3.3 产业链与市场协同 (7)3.3.4 产业链与政策协同 (7)第4章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7)4.1 农业经营主体分类与特点 (7)4.1.1 家庭农场 (7)4.1.2 农民合作社 (7)4.1.3 农业企业 (7)4.1.4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7)4.2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 (8)4.2.1 家庭农场培育 (8)4.2.2 农民合作社培育 (8)4.2.3 农业企业培育 (8)4.2.4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 (8)4.3 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8)4.3.1 财政支持 (8)4.3.2 金融支持 (8)4.3.3 土地政策 (8)4.3.4 技术与人才支持 (9)第5章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 (9)5.1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构建 (9)5.1.1 创新主体培育 (9)5.1.2 创新平台建设 (9)5.1.3 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9)5.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9)5.2.1 成果转化机制建设 (9)5.2.2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9)5.2.3 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与激励 (9)5.3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5.3.1 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创新 (10)5.3.2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0)5.3.3 农业科技培训与普及 (10)第6章农业金融服务创新 (10)6.1 农业金融需求与供给分析 (10)6.1.1 农业金融需求特征 (10)6.1.2 农业金融供给现状 (10)6.1.3 农业金融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分析 (10)6.2 农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10)6.2.1 农业信贷产品创新 (10)6.2.2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10)6.2.3 农业股权融资创新 (11)6.2.4 农业金融科技服务创新 (11)6.3 农业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 (11)6.3.1 农业金融风险类型 (11)6.3.2 农业金融风险识别与评估 (11)6.3.3 农业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1)6.3.4 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11)第7章农业信息化建设 (11)7.1 农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趋势 (11)7.1.1 发展现状 (11)7.1.2 未来发展趋势 (12)7.2 农业信息化关键技术与平台 (12)7.2.1 关键技术 (12)7.2.2 平台建设 (12)7.3 农业信息化应用与推广 (13)7.3.1 应用领域 (13)7.3.2 推广措施 (13)第8章农业绿色发展 (13)8.1 农业绿色发展战略与政策 (13)8.1.1 概述 (13)8.1.2 农业绿色发展战略意义 (13)8.1.3 农业绿色发展目标 (14)8.1.4 农业绿色发展政策体系 (14)8.2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用 (14)8.2.1 概述 (14)8.2.2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意义 (14)8.2.3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现状 (14)8.2.4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主要措施 (14)8.3 农业生态系统修复与重建 (14)8.3.1 概述 (14)8.3.2 农业生态系统修复意义 (14)8.3.3 农业生态系统修复技术路径 (14)8.3.4 农业生态系统修复政策支持 (15)第9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 (15)9.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问题 (15)9.1.1 现状概述 (15)9.1.2 存在问题 (15)9.2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15)9.2.1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5)9.2.2 构建多元化服务主体 (15)9.2.3 加强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 (15)9.2.4 促进服务主体协作 (15)9.3 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 (16)9.3.1 创新服务模式 (16)9.3.2 提升服务内容 (16)9.3.3 强化服务监管 (16)9.3.4 增强服务主体内生动力 (16)第10章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政策保障与组织实施 (16)10.1 政策体系构建与优化 (16)10.1.1 政策体系构建原则 (16)10.1.2 政策体系构建内容 (16)10.1.3 政策优化路径 (16)10.2 政策实施与评估 (16)10.2.1 政策实施策略 (16)10.2.2 政策评估方法 (17)10.2.3 政策调整与完善 (17)10.3 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价 (17)10.3.1 组织实施机制 (17)10.3.2 监测评价体系 (17)10.3.3 政策宣传与培训 (17)第1章引言1.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与内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发展正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了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针对农业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求进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通过农业承包经营权改革,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在“十三五”规划中,重点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角度,创新设计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制度,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与此同时,中国农村传统的生产主体和生产方式,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境况下,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困境,以及一些难得的发展机遇,如何破解并持续发展,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命题。
在日本,创新探索并持续推进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日本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力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农业发展效益,推动日本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化、规模化。
尽管日本与中国有着社会制度的差别,但基于两国同属于人多地少的农业现状,以及农业生产的根本生产力属性,因此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分析研究,结合中国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审视,从中可以明晰中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路径。
1经验借鉴: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展现出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特质1.1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法律定义和特征法人制度是当前各国通行的对经济领域事物发展和有序运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是通过对民事主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赋予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法人的身份自主地从事对外活动[1]。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是在1962年以《农地法》的修改完善而创设的,当时规定了农业生产法人的7个成立条件,涵盖了诸多形式和实质要件,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地法》经过5次修改,逐渐将农业生产法人要件缩减为4个要件,即法人形态要件、事业要件、成员要件和业务执行役员要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推动乡村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培育方式以及发展前景进行探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农户,还包括涉农企业、合作社等。
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品质、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1. 政策扶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比如对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其税收负担,帮助其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融资渠道,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农业产业,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 技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产品加工等方面通常需要运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政府可以通过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园、推广农业新技术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市场开拓政府可以通过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对接平台等方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将产品销售出去,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政府还可以积极引导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4. 培训教育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农业技术交流活动等方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通过培训教育,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市场需求,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和适应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1. 产业链条愈加完善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农业产业链条将逐渐变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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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
经营体系
2013年2月22日
近年来,我县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抓手,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2年底,全县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49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8家、市级13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产值达到23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9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生产基地12.5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达到6.84亿元;规模种养大户917户,其中种植业424户,种植面积达到3.6万亩,养殖大户493户,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61%。
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01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9.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39元。
我县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技能培训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近年来,全县培训新型农民超过1.3万人,培育科技示范户2000余户,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100多名。
设立了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户从事农业创业,市级以上农民创业带头人达118人。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我县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在21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耕地、茶园、山场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目前全县共流转耕地2.5万亩,茶园2万亩、山场10万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我县每年摸排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示范社创建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
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目前全县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达到8家,其中省级4家,全国示范社1家;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建设,完善了农技服务责任制度,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一对一”配备农技服务人员;建立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解决“贷款难”问题,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试点,2012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达到6041万元,抵押面积3.74万亩。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县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
先后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奖补资金超过300万元;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登记税收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下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措施
(一)培育“三大主体”,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
一是以提素质、强技能为重点,着力培育新型农民。
结合我县实际,围绕“四茶二花一叶”特色产业,强化技能培训、
鼓励自主创业、加快土地流转,着力培育一批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者以林权出资成立合作农场;积极探索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重点在茶叶、养殖、粮油、蔬菜等产业,选择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扶持建立一批家庭农场;二是以建制度,促规范为重点,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以产业链、产品、品牌为纽带,选择1-2个主导产业开展示范联合社的建设,力争2013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8家,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家以上;三是以强实力、增带动为重点,着力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产业和品牌优势,大力引进资金和现代管理技术,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强强联合,借力发展。
围绕我县的“三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茶叶茶干产业集聚区),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规模基地为基础,选择1-2个产业开展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
(二)完善“三大机制”,增强经营主体发展动力。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完善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等方式,重点探索推进整
村整组连片流转;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力争全年土地、茶园、山场流转面积1万亩以上。
二是完善服务指导机制。
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市场营销”等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支持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省、市、县各类展会,做好“农超对接”工作,鼓励与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杭州、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农产品专卖店。
三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
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三)强化“三大保障”,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一是强化政策保障。
制定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奖补力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基地为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
二是强化基础保障。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规模基地的基础设
施建设,推进农田林网、水利设施、良种良法的集成配套;加大农机具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力度,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
三是强化资金保障。
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专项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简化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积极探索扩大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降低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兄弟区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