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行为,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合理投资和优质工程。
第四条招标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告形式进行,并由专门组织负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相关信息,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中标人应当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不遵守招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扰乱招标秩序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报名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确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按照要求报名参加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方,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建设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1.3 项目规模:__________1.4 项目内容:__________1.5 项目预算:__________二、招标投标程序2.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
2.2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3 甲方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 甲方应在评审结束后,通知乙方是否中标。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1 乙方中标后,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供应和安装等工作。
3.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
3.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安全等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双方同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全文)范本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项目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各方。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有权:1. 要求投标人提供合理的投标保证金;2. 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投标人;3. 审核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4. 进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进度的调整;5. 解释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6. 拒绝无效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人有义务:1. 公开、透明地发布招标文件;2. 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正的评标过程;3. 评定中标候选人并公布中标结果;4. 按照规定退还符合条件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投标人有权:1. 参与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2. 获得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待遇;3. 合法合规地参与招标文件的阅读和讨论;4. 了解招标文件里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有义务:1. 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2. 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范围;3. 缴纳投标保证金;4. 及时补正不合格的投标文件;5. 接受评标结果并遵守中标后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八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领取招标文件、投递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参与招标。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模板;2. 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细则;3. 开标记录、评标记录;4. 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范本。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而制定的体系化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供参考和执行。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三、目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合理配置。
四、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竞标的平等权利。
2. 择优原则:招投标结果应选择最佳方案或者最有能力的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真实性原则:招投标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信息。
4. 公平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应享有公正、公平的竞争机会,不得有擅自干涉或歧视行为。
五、主要内容1. 招标准备招标人应提前充分准备,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资金预算等,并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 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和资格。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投标人资质文件、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投标报价等内容。
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6.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合理合法。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招标文件,保障投标人权益,防范招标欺诈行为。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活动,不得有串通价格、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保证金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科学,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审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重新向其发放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有明确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技术和经验条件,能够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得有重大违约记录。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提交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完整,签署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报价单、质量保证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的报价应当明确,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等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次性缴纳,并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九条招标评标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合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5 投标人:指故意愿参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者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故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互相串通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具体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记录,保留足够的相关资料,依法保护招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方案的制定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的目标、范围、工程量、质量、技术、时间、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方案的制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查,最终确定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招标方案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参与者获取有效信息,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
第十条招标方案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和解释等程序。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程序、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评标标准、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编制清晰明了,表述准确,不得有歧义,确保各方投标人对项目的了解和投标的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招标方案要求,确保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方案确定的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按时完成。
第四章招标程序的开展第十五条招标程序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招标程序应根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逐步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招标程序的开展由招标方案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四条编制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员。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
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九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建方进行合作,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有效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化招标过程,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控制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一、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明。
2. 经验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类型或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经验,以保证其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
3. 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财务状况证明,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公告栏、互联网等媒体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四、招标人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 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2.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重点考察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资金实力等方面。
3.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公正透明。
五、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1. 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
2. 履约管理:招标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六、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1.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约情况。
2. 违约处理:对于严重违约的中标单位,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有权终止其合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质量、效率和合法性。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工程项目需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竞争,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2.邀请招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投标,但需保证公平公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保证工程质量。
2.投标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3.投标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1.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信息、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清晰明了。
2.评标标准应公正公平,基于工程质量、价格等综合考虑。
五、中标及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方可中标。
2.中标后需及时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2.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
七、责任追究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八、其他规定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招标投标管理,应作出特殊规定。
2.定期评估招标投标管理的效果,及时调整规定,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以上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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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单位及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工作负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项目属性和规模确定招标方式,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机制,选取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投标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量详细表、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招标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规定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经济实力和信誉等内容,在投标前进行公告,力求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如有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和承诺,避免产生纠纷。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内容应真实、准确,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置等内容,全面展示投标人的实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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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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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业项目50万元(含)以上和民用建筑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业项目5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职责:3.1本企业成立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招标委·员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管部(法律事务部)机动部、工程部、科技发展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物供中心、质监分站、预决算审核中心等有关职能处室担任。
工程招标委·员会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3.2工程招标委·员会a)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化总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b)审定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编制原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单位。
审查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材料。
c)听取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汇报;d)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3.3招标办公室a)编写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提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b)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工作,将评标报告上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c)负责本企业内日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库、建立工程建设资源市场,实行动态管理;d)负责办理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手续(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招标结果、招标工作总结等)。
负责向总部招标办上报年度、月度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工作统计报表。
3.4本企业非集中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
其中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其相关上报批准手续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归口上报。
管理内容与方法4.1招标4.1.1本企业内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招标。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专业性强等不适宜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经中国石化总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或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4.1.2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或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总部批准招标项目)的招标,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接受监督与指导。
本企业依法自行组织其它工程项目招标(以下简称自行组织招标项目)4.1.3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1.4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a)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施工招标应在基础设计批准后进行;b)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c)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有明确的来源;d)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迁工作已完成。
4.1.5招标工作程序:a)办理招标工作实施的相关手续。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应上报总部招标办审批,招标方案上报时间为工程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天前,招标申请表上报时间为发出招标文件15天前;b)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经科技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预决算审核等部门共同研究定稿后,送交本企业法律事务部审查。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c)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列明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等具体数额;d)发售招标文件,同时接收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
押金收取、退回工作由本企业财务部门办理;e)组织勘察现场。
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投标人及其代表现场考察提供相关便利;f)招标答疑。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召开答疑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给予解答,答疑会纪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如在答疑会后还有需要进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文字材料。
对投标人书面要求澄清的问题,均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答复并发到所有投标人。
该部分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g)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h)编制标底,确定评标细则。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标底编制原则须报总部招标办组织审定;i)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j)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k)发出中标通知书;l)签订合同;m)进行招标工作总结。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4.1.6招标方式:a)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
本企业工程招标办公室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核准;b)邀请招标。
向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本企业工程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中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邀请投标单位必须是总部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
4.1.7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a)工程项目综合说明;b)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c)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d)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e)项目的技术要求;f)报价编制的依据;g)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h)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i)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j)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如是否支付落标费用等)。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面内容。
4.1.8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招标文件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1.9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工期确定要科学合理,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4.1.10需要编制标底的,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概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1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
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最短不少于20天。
4.2投标4.2.1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负责现场考察过程中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4.2.2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工作开始直至招标投标工作结束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2.3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设计文件押金等费用,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投标权。
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人交回设计文件资料时退还(不支付利息)。
4.2.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a)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b)中标人未遵循原有承诺以致未能如期签订合同的;c)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d)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及试图影响评标工作的任何尝试的。
4.2.5投标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a)投标保证书(质量、进度、安全、服务等方面承诺);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c)投标报价书(应列明投标报价计算过程,并对招标文件有关费用条款所涉及到的全部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d)合同草稿;e)企业基本状况和素质状况。
包括企业资质、资信、业绩、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同类工程经验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书复印件;f)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提供资格情况介绍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g)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优惠条件等)。
4.2.6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送达a)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正、副本份数密封递交投标文件;b)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c)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d)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封袋齐缝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投标文件封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e)投标文件的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保证书、投标报价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f)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