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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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动火作业程序,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GB30871-2022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三、基本要求
3.1公司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频次,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杜绝擅自动火作业行为。
3.2动火作业应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公司应明确动火作业分级及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人。
3.4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
3.5动火作业前,公司和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6动火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7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应对参与动火作业的动火人、监护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应急措施。
b)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c)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环境,进一步核实安
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8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要求,具体如下: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e)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f)设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按照GB30077的要求配置应急设施;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9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3.10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时,临时用电作业时间应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时间一致。
3.11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会签,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3.12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公司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3.13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14作业完毕,公司和动火作业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3.15作业时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2019中5.2的要求。
3.16公司应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当公司基本安全管理条件发生改变,应及时重新进行评估。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3.17公司应运用“五位一体”信息化系统进行《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办理、审批和管理。
四、职责
4.1主要负责人职责
4.1.1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4.1.2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4.1.3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4.1.4负责审批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级动火作业;
4.1.5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4.1.6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2安全部职责
4.2.1安全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2.2负责组织参与制订、修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2.3负责组织对特级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4.2.4负责定期对公司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监护人员颁发监护人员资格证;
4.2.5组织作业单位、其他作业关联单位及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6负责对新入职特种作业人员、外来施工的动火人员、监火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4.2.7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3动火作业负责人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公司动火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担任,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3.2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
4.3.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动火点进行取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4.3.4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4.3.5负责对动火人、监护人资质的审查。
4.4动火人
4.4.1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4.4.2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4.4.3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票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4.4.4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护人;
4.4.5持《动火安全作业票》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