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错误的报告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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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错误的报告及管理规定

为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强化医疗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防范在医疗过程中的用药错误,特修订用药错误的报告及管理规定(暂行),并在实施过程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修订。

一、用药错误的范畴

用药错误是指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预防事件,导致用药不当或患者受损。

(一)处方错误:在处方书写、选药、剂量、剂型、给药途径、用药时间、用药频次、溶媒选择等方面发生错误。

(二)转抄错误:护士在抄写医嘱时发生的各种错误。

(三)配方错误:配发错误的药物、规格、剂型,不适当的配制、标签、包装,配发、储存不当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四)给药错误:

1.投药错误:将药物误给于其他患者。

2.未经处方的用药错误:指未经医师处方而给患者用药,包括继续使用已停用的药物。

3.剂量错误:剂量大于或小于规定剂量或重复用药。

4.途径错误:用药途径不是处方规定的途径,或是途径正确而部位错误,如滴左眼误滴右眼。

5.速率错误:常见于静脉滴注。

6.剂型错误:包括不经处方者同意而将片剂粉碎。

7.配制错误:药物在溶解或稀释时发生错误,或发生配伍变化。

8.技术错误:操作技术不当,如输液泵操作错误,注射部位未消毒等。

9.应用变质药品的错误:使用保存不当的药品,或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10.时间错误:不按规定间隔时间给药或给药时间发生明显偏差。以下的给药时间偏差被认为是在正常范围内:

(1)规定每4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时,药物在规定时间前/后半小时内给予;

(2)规定每12小时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多(如每6小时,每8小时等)时,药物在规定时间前/后1小时内给予;

(3)规定大于12小时(如每18小时,每天一次)给药时,药物在规定时间前/后3小时内给予;

(4)规定每周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在规定时间前/后1天内给予;

(5)规定每月一次给药或给药次数更少时,药物在规定时间前/后1周内给予;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之外给药的,视为给药时间错误。

(五)监测错误:未对药物治疗方案或临床、实验室数据作出分析和评价。

二、用药错误的分级

参照国际标准,将用药错误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4层9级:第一层级:错误未发生,即错误隐患。

A级错误,客观环境或条件可能引发错误(错误隐患)。第二层级:发生错误,但未造成患者伤害,包括B、C、D级B级错误,发生错误但未发给患者,或发给患者但患者未使用。C级错误,患者已使用,但未造成伤害。

D级错误,患者已使用,需要监测错误对患者造成的后果并根据后果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伤害。

第三层级:发生错误,且造成患者伤害,包括E、F、G、H级E 级错误,错误造成患者暂时性伤害,需要采取处置措施。F级错误,错误对患者的伤害导致患者住院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G级错误,错误导致患者永久性伤害。

H 级错误,错误导致患者生命垂危,需要采取维持生命的措施(如心肺复苏、除颤、插管等)。

第四层级:发生错误,造成患者死亡,包括1级I级错误,错误导致患者死亡。

三、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临床医务人员在发生用药错误时,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按规定上报院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药学部,严重用药错误需立即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度,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情况调查:

(1)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

(2)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

(3)错误导致的后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度);

(4)采用何种干预措施;

(5)错误发生于何时及如何被发现的;

(6)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

(7)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

(8)是否向患者及家属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发生用药错误所用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诊断及救治情况等。

医务处、护理部接到严重用药错误报告后,立即制订急救措施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急救措施程序:医务处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用药严重错误病例进行会诊抢救。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为功能性还是病理性的,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排泄/滤过的治疗。

2.现场勘察程序:对疑似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药品,由

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

四、用药错误的责任认定

发生用药错误后,应及时检查用药所涉及的检查诊断、处方开立、调剂配方、给药观察、监测评价等各个环节,以确定责任人。

(一)医师是疾病诊治的主要责任者。因诊断、处方错误造成的药物性损害,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二)药师是药品的提供者和药物安全监测者。药师因审方、配发错误等造成的患者受损,药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护士是用药过程的最后环节。护士因不正确执行医嘱,给药操作错误,临床观察和报告不力等使患者受损,护士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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