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37dda93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6f.png)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一、背景人民调解是基层解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保障人民调解质量,各级人民调解机构需建立规范的案件报送制度,对纠纷进行适时调解,以尽快消除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报送实施方案2.1 报送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在办理本辖区内有关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中,使案件得到规范清晰的报送处理,确保整个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2.2 报送内容及流程2.2.1 报送内容人民调解案件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调解申请、调解书、协议书等材料。
其中,调解申请需要包括调解矛盾的当事人信息,矛盾的基本情况、矛盾的类型和问题、调解的具体时间等信息。
调解书需要包括调解矛盾的过程、矛盾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协议书随同调解书一起报送,对调解并处理成功的案件,需要将协议书存入调解档案。
2.2.2 报送流程•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机构后,需在综合服务窗口填写调解申请表,提供有关矛盾纠纷的证据、材料等;•填写完毕后,需在前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调解申请报送给主持本案件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将在20分钟内处理接案申请,审查调解申请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当天内将调解申请结果反馈当事人;•若是受理该案件,则需安排当事人按照指定时间前来人民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来机构申请调解后,人民调解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如若达成协议,则将矛盾纠纷的解决情况记录在调解书与协议书中,并分别存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必须向案件负责人如期提交调解报告及处理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处理。
2.3 报送方式人民调解机构应采用下述方式进行报送:“正、副联”制度。
对于每一起调解工作,需保留一份正式不卡贴印章的调解书存档,并提供刻有贴外卖专用的“副联”印章的协议书存储在外,以备取用。
2.4 报送要求调解机构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调解,并严格按照正、副联存档要求进行报送,确保案件报送规范。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82bbb77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0.png)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高效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
目的和意义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加强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统计和报送,可以更有效地总结研究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制定适宜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同时,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报送范围和内容报送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案件,指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涉及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
报送内容1.案件基本信息包括调解机构名称、案件类型和数量、调解员基本情况等。
2.调解流程包括调解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等。
3.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等。
4.司法救助包括案件移送、执行情况等。
5.评估和改进情况包括案件评估情况、调解效果、工作改进、成果与亮点等。
报送程序报送时限各级人民调解机构须每月向上一级人民调解机构报送前一个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上级机构须在报送文件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机构提供指导和反馈。
报送方式1.电子报送:采用部门内部联网方式报送,生成的文件格式为WORD、PDF、EXCEL、PPT等。
2.纸质报送:采用专人专递或邮寄等传统方式报送。
报送责任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均应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由专人负责统计、归档和审核。
每个报送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报表格式本方案所需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及调解组栏缺项校验标准,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报送数据,并按照要求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总结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是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归档、报送方面的系统规范,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率的提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1e816c165ce050877321302.png)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指挥中心:现将《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化解行政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职权产生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协调疏导,促使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从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原则。
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原则。
局机关各科室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应主动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第四条对于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认为不宜于由本部门调解,或者涉及跨部门的行政纠纷,可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调解。
第五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三)涉及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五)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案件;(六)信访工作或其他工作程序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的案件;(七)其他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调解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诉讼条件的案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a1085d0b14e852458fb57c2.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023年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4篇
![2023年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4篇](https://img.taocdn.com/s3/m/226da556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8.png)
2023年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4篇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1我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法为民”的宗旨,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及时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解发展,做出了一定努力。
一、20××年行政调解工作1、领导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构结合我局实际,完善和加强了我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
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党组书记、局长姚陈云局长,党组成员王美红任副主任,各股室股长为成员。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由法规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明确了行政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
2、严格规范审计听证程序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我局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明确听证告知程序、规范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文书。
3、建立档案管理备案制度为加强__书立卷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分别立卷归档。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
我局指定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4、严格考核问责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
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股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众事件的责任股室,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政调解情况20××年我局无行政争议事项。
三、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范审计工作,持续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和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解发展。
行政调解工作自查报告2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环保系统的行政调解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一定工作实效,现将我局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如下:一、主要成效一是实现了纠纷预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d3f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05a0b02a6c30c2259019e4c.png)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水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要求,我市构建“大调解”体系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我市灾后重建“三年全面恢复、五年提升跨越、八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建设环境。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地区林业局局长张兵任组长,地区林业局副局长宋卫任副组长,地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森林公安局、绿委办、森防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办、护林防火办、中心林管站、种苗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主要涉林行政调解员,同时,在地区森林公安局法制科设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指导组,负责全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指导局行政调解中心及相关单位和科室开展建设行政纠纷调处工作;2、每年一次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3、负责全市建设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涉及多部门建设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2、协调安排重大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3、负责局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
(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见附件2)第六条部门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行政调解建议书、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承诺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见附件3);2、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行政调解登记报告制度见附件4)3、协调安排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4、负责通知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5、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关于加强案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关于加强案件信息报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44cb3667ec102de2bd8919.png)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通知
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形象,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群众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二、对排查的矛盾纠纷事件、人民调解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等,在结案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迅速上报。
三、有关信息的报送,要反映出事情的基本情况、案件简要经过及案件处理结果,典型案件要总结办案的基本经验。
四、今后的信息报送工作将与年度考核挂钩和与案卷补贴直接挂钩。
年底考核时,既有案卷,又有信息,才能享受办案补贴。
五、有关信息的呈报,统一报局办公室,联系人:谭国军,电子邮箱:cn7221422@。
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信息也可直接报送局基层股,联系人:孙寿锋,电子邮箱:cnsfjcg@。
常宁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b2fb5c7d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7d.png)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该镇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例如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选聘一批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素养和公正性,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4. 调解事项: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不服等。
5. 调解原则:制定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合法、自愿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调解结果:明确了调解的结果,一般有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书等形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可以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更加高效、公正地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a095832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5.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依法由政府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组织的,以和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信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注重专业化、法治化,加强调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第五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条件:(一)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二)组织行政调解工作,指导调解机构和人员的开展行政调解活动;(三)协助公安部门、法院等有关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四)收集、统计、发布行政调解信息,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五)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发展。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建立调解员队伍。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分析。
第三章行政调解人员第九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三)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行政调解员资格证书;(四)具备丰富的行政调解实践经验。
第十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守调解秘密,秉公执法,公正调解。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人员享受法律规定的调解费用和劳动保护待遇,有关政府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第四章行政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有效。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318d02a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f9.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样本(六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样本(六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c11a9b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11.png)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样本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1、定期会议。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
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
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
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
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524d97b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fc.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谅解的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延期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76858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d.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____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____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acf348ca76e58fafab003cc.png)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
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288b6b650e52ea551898d8.png)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民事纠纷,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持或主导的,以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快速消除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科室)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职。
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执行,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与交通运输行政调解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安排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二)督促具体调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三)行政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调解原则:(一)分级负责原则。
对发生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二)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三)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四)平等原则。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6b6c6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8d.png)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一、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在于调处民间纠纷,并借助调解工作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知识,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
同时,委员会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致力于妥善解决村内矛盾纠纷,以维护村内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人民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合法原则;2. 自愿平等原则;3. 尊重诉权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调解各类纠纷,并有效进行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在调解纠纷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基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通过充分的说理,消除双方隔阂,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调解过程进行登记,并制作详细的笔录,妥善保存以备查。
若当事人提出将纠纷转交处理,委员会将尊重其意见,并转交至开发区调解中心。
对于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将移送至开发区调解中心处理。
六、在调解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调解委员会将立即停止调解,并将案件转交至上一级相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一旦发现可能激化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将迅速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及时向上级报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为确保工作的高效推进与调处结果的及时反馈,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工作进度与调处结果监控1. 需时刻保持对工作进度的准确把握,并即时掌握调处结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2. 对于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应及时提供相关服务;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宜。
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1.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敏锐捕捉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苗头与倾向,并即时向司法所报告。
司法所则需迅速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需向上级部门反映以协调处理。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c8f5ecb8bd63186bcebbc5c.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管局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区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社管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执法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平等原则。
社管局作为行政调解机关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诉求;社管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调解意识,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管局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属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由本机关调解机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格式版(三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格式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70d895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e.png)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格式版一、每月两次对本单位(系统)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
二、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记好台帐,并按“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调处措施、定调处时限”的“三定”要求及时调处。
三、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调处工作失职,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格式版(二)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稳定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依照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示,制定本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个月末对本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特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____、越级____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____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抄告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督促加大力度解决;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书予以警示,并责成负责领导认真解决问题;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
对抄告督办的矛盾纠纷,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年终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列入年终考评项目。
三、信息报送制度每月____日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报送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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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容:
(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
(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
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第二条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第三条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受理制度
第一条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第三条下列调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
(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
(四)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四条本局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
当
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三条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回避制度
第一条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围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第一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被委托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三条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调解工作的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
文书顺序为:(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制度
第一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条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第三条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
(一)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
(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