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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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5建筑业财税快递

根据《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开票问题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政策,抵扣进项税额需注意哪些方面?

01、通行费发票与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8年企业可以通过ETC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将不能作进项抵扣。那么以上两种票据如何处理?

(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处理:2017年12月25日起,纳税人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车辆ETC卡绑定,2018年使用ETC 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可以在该平台上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行费发票处理:通行费发票指纳税人车辆通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的过路、过桥和过闸时索取的纸质票据。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相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02、充值发票与消费发票

在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充值发票和消费发票两种形式有哪些区别,是否都可以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充值发票指充值后实时开具,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进行抵扣。

消费发票指充值后未索取充值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发票。根据车辆实际通过收费公路性质属性不同,分别开具可以抵扣的征税发票和不能抵扣的不征税发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发票在充值后,索取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03、政府还贷性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如何区分还贷性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还贷性公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1.经营性公路:当车辆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发票为征税发票,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税额栏显示税额的,属于抵扣凭证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

2.还贷性公路:当车辆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发票为不征税发票,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抵扣。

04、不同道路类型的抵扣税率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不同道路类型的通行费发票抵扣税率不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以及桥、闸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例:C运输公司带着一整车的货物从R城出发送往P港,先后经过高速公路、跨海大桥和一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费用300元,过桥费用20元,一级公路费用120元。从R城到P港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3%)×3%=8.74(元)

一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5%)×5%=5.71(元)

过桥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5%)×5%=0.952(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74+5.71+0.952=15.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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