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过继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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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过继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鲍忠(化名)和庄某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叫鲍星(化名)。
另外鲍忠有一叔父名叫鲍华,鲍华夫妻二人没有生育能力,因此在1980年,在鲍星10岁的时候,经家族亲戚和鲍忠、鲍华两户商量,同意将鲍星过继给鲍华作为养孙来抚养,鲍星的一切生活、教育费用由鲍华夫妇承担,将来鲍星要赡养鲍华夫妇,而鲍华的财产也由鲍星来继承。
之后鲍星一直跟随鲍华夫妇生活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内鲍星一直把鲍华作为自己的亲生爷爷来赡养对待,直至鲍华夫妇去世。
虽然鲍星和鲍忠夫妇仍然会有来往,但是鲍忠夫妇一直跟随其小儿子生活,两家没有重认父子关系。
在鲍华夫妇去世后两年,鲍忠患重病住院,花费了大量的钱,最后无奈之下向鲍星寻求帮助,希望鲍星能替他们治病,但是鲍星只拿出了5000元之后就拒绝继续提供医药费了,为此鲍忠夫妇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鲍星被过继给鲍华夫妇作为养孙后,长期和鲍华夫妻居住在一起,虽然没有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但是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在周围亲戚,街坊邻居那里都可以得到印证,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以后,鲍星便和鲍忠夫妇终止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鲍忠的申诉请求。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两点,第一、鲍星和鲍华之间是孙辈抚养,养孙关系,这样的关系能否被确认为法律上认定的收养关系。
第二、鲍星和鲍华没有去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鲍华在收养鲍星的时候满足以上四则条件,而且《收养法》上面也没有规定不承认隔代收养,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因此鲍华和鲍星可以隔代收养。
《解释》第28条同时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所以鲍星和鲍华虽然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因为能得到周围亲戚,街坊邻居的证明,因此法律上承认他们的收养关系。
以上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隔代收养的法律案例,本案例中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只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过继,而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从而导致了
相关纠纷。
所以,在涉及收养方某的问题的时候应该提前咨询律伴网相关法律知识,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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