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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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民主简单而言就是人民当家作 主,就是人民来治理国家。人民直接治理的模 式,叫做直接民主,这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以及 现在一些欧洲小国实施过。但是一般采用的都 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来治理,委托给议员、 人民代表、政府官员等进行管理。这叫间接民 主,也就是“代议制”。 宪政必然与民主相关联。近代制定宪法的 过程,就是人民争取民主的过程,宪法是确认 “民主事实的宣言书”。
在效力上,宪法规范也有等级上的区别:
有些规范是处于“首wenku.baidu.com”(primary)规范的地
位,其效力高于其他的规范。其他地位较低的宪 法规范可以被称作“次要”(secondary)规范。 所谓宪法的规范性,是指宪法以法律的形 式规定或表达了国家机构“应该”遵循的原则。
2、诠释宪法学。这是宪法学的逻辑层面, 是指解释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和技巧。整理宪法 规范的等级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解释过程,宪法文
第三节 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一、宪法与宪法学
1、宪法在宪法学中的作用。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宪法。既然宪法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自然就是宪 法学的基本原料或素材。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 的是“宪法”不仅仅是单指某个国家的宪法,特别是不 仅仅指这个国家的宪法中包含的条文。宪法条文必须运 用到现实的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去,才有实际意义。“宪 法判例”也应该被当作是“宪法”的一部分,也是宪法 学的学习和研究材料。 另一方面,在各国的政治生活中,例如美国、法国、 俄罗斯等国的总统大选、英国、日本的首相辞职、意大 利的总理被议会不信任而倒阁,这些新闻的宪法原理是 什么?都是宪法学要学习和研究的内容。
本中规范的逻辑结构本身能够揭示出一些东西。
但是解释是一种更为广泛的方法。后面我们会专
门用一节课来详细讲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有些条文的解释很简单,因为宪法
本身就规定得很清楚、很具体。
但是有些宪法的规范则比较笼统或者模糊, 例如第34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究竟意味着什 么?这个选举权的范围有多大?等等。实际上, 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阅读宪法的条文能够解决的, 还必须通过其他的手段或方式。这就是宪法解释 的方法。我们在下面的课中会专门来讲宪法解释。 这里首先大家需要牢记的是,宪法的解释必须符 合宪法整体的“精神”,尽量做到如果是制宪者 本身自己处在解释时,也会作出的同样解释。
4、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体制下,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也是非常 重要的。封建时期专制统治下中央和地方 之间是很难谈得上真正的分权的。而现代 宪政国家,都在宪法上明确了本国之内中 央政府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关系。这个问题 一般称作国家结构形式,世界各国目前主 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联邦制。不管哪种 类型,只要实现宪政,基本上都在中央与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有效的权力划分。这 也是防止专制政府出现,保障地方居民自 治——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我们还会在 本课程的后面部分详细来讲述。
我们还应该特别注意到的是,宪政里面特 别强调对政府的法治,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权, 也就是政府内部权力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并使 它们相互之间进行制衡。当然,这不是说要实行 美国式总统制的“三权分立”,或者是法国式总 统制的“三权分立”,或者英国的议会内阁制, 等等。而是要在政府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贯彻这 个分权的原则。所谓的分权,根据政府权力结构 的特点,至少包括两个维度:纵向的分权和横向 的分权。纵向的分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的权力划分了;横向的分权就是指同一级政府内 部各个机构(主要就是三大机构:立法、行政和 司法机构)之间的分权。
观察近现代世界主要宪政和法治发达的国 家,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价 值和原则: 1、法治与分权。法治是宪政的“题中应有 之义”,也即是宪政的最基本的要求。宪政本身 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最高阶段。没有法治作为基 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法治都做 不到,就更不用说宪政了。法治如果能够做到宪 法这部“更高的法”的治理,那么就达到了宪政 的状态。
二、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从社会科学、法学的角度来看,宪法学在 这样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上表现为一种科学。首 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当澄清和梳理宪法 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其次,在逻辑层面上, 宪法学应当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 是最重要的是,就是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该 是一门分析社会利益运作与政治权力运作的科学, 并进而能够指导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 与价值等级进行探讨。
2、宪法学与意识形态。宪法不可避免地要 宣布和保护这个国家所确认的许多重要的价值, 这些价值是经过了特定的选择而进入宪法的文本 的。但是,一旦宪法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的价值 选择,那么宪法学本身应该作为一门严格的“社 会科学”,客观和中立地解释和陈述这些价值。 因而不具有进行价值判断的因素,也不需要对这 些价值进行褒贬。因为这些价值是由特定国家的 人民做出选择的,而不是由学者们做出选择的。 当然,宪法学是可以对宪法,特别是某部 宪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评价的。
民主同时对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提出很高 的要求,要求选举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必须能 够真正达到民主的目的。例如,选举应当公 开、公正,实行“一人一票”,选举应当实 行秘密投票,等等。另外,民主制度还会产 生现代的政党制度,社会中各阶层、各群体 的利益需要有人代表,政党可以起到代表社 会利益集团,表达民众诉求,组织选举,运 行政府机构等作用。
3、权利与自由。宪政的产生和实现,就是 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首先是针对国 家或者政府的,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 正当权利和利益。然而,公民的力量和政府相比 总是弱小的,所以宪政的设计,就是将强大的政 府权力进行内部的分立,使这些政府机构之间相 互制衡。公民就可以通过和利用政府分支之间的 制衡关系,来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上的权 益。 民主是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民主和 选举权、参政权密不可分。
3、实证宪法学。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
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了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 为、宪政框架中的权力设置、制约的必要性、成 本计算和制度的设计等方面。 宪法学上面这三个层面——规范宪法学、 诠释宪法学和实证宪法学,都是相互联系的,不 能将它们截然分开和孤立地看待。
三、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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