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xx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一、哪些企业需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确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1.重点排污单位;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3.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4.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企业环境信息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报告编制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报告。
三、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披露内容包含:八项信息和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项信息是指:(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3)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4)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5)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6) 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7)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四、企业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6)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五、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间(1)上市公司:《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时间要早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6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目标和背景本规定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系统和规范的程序,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企业能够展示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增加与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沟通。
信息范围和内容1.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物排放情况;- 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 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企业应当及时更新环境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和改善措施。
公开方式和渠道2. 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如线下公告、活动展示等。
在公开方式选择上,企业应当考虑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和监督1. 公众应当享有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权利,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企业应当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及时回应。
3. 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处罚机制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环境信息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企业适用。
2. 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逐步制定和完善。
以上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请各位企业自觉遵守。
通过公开环境信息,我们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和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最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文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日常监管、企业排放和环评文件等信息最为关键。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4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 isclosure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in 2020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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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4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社会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实行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被动公开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研究、制定、修改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信息主动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息主动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公众关切程度,确定信息公开的优先顺序,并按照时间节点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治理、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境状况报告;(二)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三)环境项目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的审批信息;(四)环境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五)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六)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项目情况;(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以公告、通报、报告、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准确。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公开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信息被动公开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提供,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查,不得使用保密、不公开等理由拒绝提供信息,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材料。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模板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治理水平,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便于公众获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验收报告等;(三)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四)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名称、型号、运行状态、维护保养情况等;(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名称、编号、主要内容等;(六)其他与环境治理、环保执法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公民个人有权查阅、复制、摘录、节选、引用环境信息。
第七条环境信息获取方式:(一)公开查阅: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在地设置环境信息查阅场所;(二)网络查询: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官方网站设置环境信息专栏;(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
三、信息公开程序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环节。
第九条环境信息公开前,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环保部门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环境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更新环境信息。
四、信息公开责任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环境信息。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可以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2014)
《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20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环综合〔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24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
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
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
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解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解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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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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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