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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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存货范围

1、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2、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原煤、块精煤、末精煤等。

4)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5)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3、煤炭企业存货的特殊规定:

煤炭生产单位和煤炭施工单位的专用小型设备不在固定资产核算,分别视同原材料和周转材料核算。其中:

1)煤炭生产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 (含7.5KW)以下电动机和水泵、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以下变压器、局扇、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坑木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等;其中,露天开采生产企业还应增加:充悬挂工具、压力表、小型空压机、轮胎补胎热压机、硫化机、打磨机、小型扩胎机、冷媒加注装置、发动机维修专用工具、卡件维修系统、100吨以下千斤顶、小型压床、小型拉拔工具、风(电)动扳手、力矩扳手、手拉葫芦、手动液压千斤顶、电锯、台钻、虎钳、电缆热修补仪、升压仪器、大板牙架、电锤、手电钻、角磨砂轮机、

液压钳、小型电焊机、平衡仪、示波仪、万用电表、测温仪、小型切割机、压线钳、风镐、等离子切割机、链码储箱、卷扬机、3KVA变压器、按钮箱、负荷开关、照明配电箱、电压电流互感器、跌落保险、电流表、高压熔断器、放电计数器、小型动力配电箱、压力机、油罐、热水箱、小阀门。

2)煤炭施工单位专用小型设备包括:7.5KW(含7.5KW)以下的电动机、10KW(含10KW)以下的变压器、200A(含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5.5KW(含5.5KW)以下的局扇和扇风机、5.5KW(含5.5KW)以下的各种泵、手动链式起重机、3吨(含3吨)以下的电动葫芦、4KW(含4KW)以下的小绞车、4KW(含4KW)以下的小砂轮机、4KW (含4KW)以下的圆锯机、电钻、风钻、风镐、台钻、200吨(含200吨)以下的千斤顶、1吨(含1吨)以下的矿车和平板车、风动潜水泵。其次还可包括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锚杆机、打夯机、振动棒等。

3)煤炭及煤炭施工单位按“周转材料”核算的小型设备,由各单位按照价值高低将其区分两类情况:价值较高(按2000元及以上)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价值较低(按2000元以下)的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三条存货分类

1、支护用品:指煤矿井下各种支护材料和用品,包括木材、单体液压支柱、π型顶梁、金属支架、金属支柱、绞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和荆片等。

2、火工材料:指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火药、雷管和导火线等。

3、大型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胶带等五项。

4、专用工具:指原选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容量在4吨以下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等。

5、维修配件:指煤炭生产各项设备修理中使用的各种配件。

6、建工材料:原煤生产使用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7、劳保用品:用于原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按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8、油脂及乳化液:原选煤生产使用的润滑油脂和乳化液等,洗煤生产耗用的各种润滑油脂和浮选用油等。

9、自用煤: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

10、原料煤(选煤厂专用科目):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

11、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

12、其他材料:指未包括在前述类别的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

第二章存货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各部门存货管理职责

1、财务部:负责公司存货核算,检查指导存货盘点及各部门存货统计,财务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存货物流管理实施监督、考核,以反映其价值的公允和真实。

2、采供部:负责公司仓储、记挂帐等存货管理定期盘点、统计。

3、各生产车间:负责领用存货的保管、使用、退料、用料统计等。

第五条职务分离原则

存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

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

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

5、各部门负责人在相关职责上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六条验收入库

1、所有采购、生产、委托加工等收回的存货均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纳入仓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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