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律师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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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致:XXXXXXXXX总公司

河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先生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就聂先生与贵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事宜于2012年1月4日向贵公司致函,但至今尚未得到贵公司任何回复,望贵公司本着诚信守法、以和为贵的态度积极解决此事。

案件事实:

2000年10月,XXX先生从部队转业后到贵公司就职。2006年,按公司要求,XXX先生把其人事档案转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直至今日,聂先生才发现贵公司在其任职期间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贵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提请贵公司注意: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及时与我方沟通。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如贵公司主动采取措施,为我委托方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我委托方将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否则我们将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等法律手段维护我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请贵公司慎重考虑此事,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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