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1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 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 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 作的; • (四)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 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 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 第九条 取得律师资格,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厅(局)考核批准, 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 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 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
• 而《司法考试办法》中关于报名条件规定的是 • 第四章 报名条件 •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法考试: 法考试: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选举权;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符合《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 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 (五)品行良好。 品行良好。 • 律师的报名条件实际上已经架空了。
• (2)特殊条件 •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 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 准,授予律师资格。”
• 2 .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历 条件如前所述。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 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 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
• 2、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 1986年以前,是考核授予 • 1986年到2001年,通过司法部的律师资格 考试; • 2001年以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1986年以前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三章规定了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
• 第八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 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 师: • (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 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 法学研究工作的; • (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 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 (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 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参加当年国家 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 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 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 下材料: •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 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 立: •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 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 • 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 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了批 准。
• 否: •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斗 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 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 度被否定了。
• 1996年律师法规定了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条件: •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 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 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 2001年修改律师法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要通过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第六条第一 款: •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 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 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 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的; •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 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考试处理的。
• (2)报名程序: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在 每年的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 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的近 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 • (3)考试:近年来一般都在九月进行。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 和法律职业道德。以大学法学本科的14门主干课 为主。
• 恢复: • 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的规定; •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 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 • 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 • 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 • 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 • 2007年10月28日又一次对律师法进行了较大规模 的修改。
律师与公证制度
上篇: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辩护士
• 日本
客员辩护士 辩护士试补 巴律师
• 英国
沙律师
• Barrister(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 又译为“巴律师”)指在英国有资格出席高 等法庭的律师 • Solicitor(小律师、初级律师、撰状律师, 又译为“沙律师”)指在英国专为人解答 法律疑难,出席下级法庭,并协助大律师 处理诉讼案件的一般辩护律师 • 在西方其他国家,Solicitor 、Lawyer、 Attorney、Counselor一般都指的是律师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 (一)律师资格 •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 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 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性基础。 •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 (1)基本条件 •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2)特殊条件 • 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
• 2 .律师制度的确立 • 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 利后确立起来的。 • 英国在1679年, • 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 • 日本在1867年, • 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 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 10% 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43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 第六条第二款: •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为了适应司 法考试改革的要求,2001年律师法修改只 改了第六条,同时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也修 改了关于任职资格的条款)
• 2007年又修改了律师法,第八条只规定了 申请律师执业应该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律师章程》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法》、 《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党律师 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 • • • 可概括为破、立、否、恢复四个字。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未 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 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 • 南京临时政府:《律师法》(1912年3月) 未及通过 。 • 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9月颁布了《律师暂 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国 开始实行律师制度。
•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 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 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 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 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 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 厅(局)备案。 •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 原则
• • • • • (一) 我国律师的性质 关于律师的性质,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第二种: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种: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第四种: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 96年律师法的定位是:“本法所称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2007年律师法的定位是:“本法所称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 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员。 ”
由此,律师有下列特征
• • • • 1.专业性 2.服务性 3.委托性 4.公正性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 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 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 • 3 .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 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 法律责任。
(三)律师制度的沿革
• 1 .律师制度的起源 • 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在罗马共和 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 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 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 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 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 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
• 4 .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 动; •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 供法律服务; •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 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
• (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 1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 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 • 2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 • 3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 的监督。 • 4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二)律师的职能
• 我国律师的职能有两个方面 •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三)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 •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 顾问; •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诉讼; •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 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 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 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 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 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 备案。
• 美国:一般通称律师
挂牌律师
• 按工作性质:
政府雇用的律师 大企业公司雇用的律师 公司律师
• 按专业划分
劳资律师 税法律师 专利律师
大律师(出庭律师)
• 我国清末:
小律师(撰状律师)
• 解放后,取消了大小律师的称呼,统称为 律师。
•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旧) •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 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