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创新模式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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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个监 管机构相互博弈 , 并为各 自所监 管 的对象服务 。在实 际的运 作经 营中 , 他们 三方 均因各 自的经营范 围而受到制约 。 在逐 利本性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银监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公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对接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同时,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个别信托公司和银行甚至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损失。

为促进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风险意识目前,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多数信托公司认为在该业务中没有风险或风险很低。

各银监局要提醒辖内信托公司改变认识,有效防范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等情况,加强尽职调查,严防交易对手风险。

各信托公司应当认真检查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合同、风险揭示等相关文件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确认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界定清楚;确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银行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做到了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二、做好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各信托公司应当逐笔梳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现有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摸底和后评价,加强对有关产品的风险分析和后续管理。

各信托公司要逐笔研究已出现浮亏和有风险隐患的产品,对产品设计、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等环节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查找问题,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doc-银信合作稳步发展

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doc-银信合作稳步发展

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罗志华李要深胡蓉(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XX,610074)内容摘要:金融创新离不开制度约束的诱发,我国的银信合作正是源于这样的制度安排。

当前的分业体制下,银行与信托机构均面临各自的制度约束。

尽管同在一个相互竞争的理财市场,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却越来越密切。

剖析银信合作的制度根源,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类创新业务的展开,以推动我国信托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银信合作制度约束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分业体制下,银行与信托有着严格的制度鸿沟。

当前越来越密切的银信合作,正在不断跨越这一鸿沟。

一、银信合作全面展开2006年下半年以来,银信合作异军突起,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

银信合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理财资金纷纷投资信托产品2006年5月份之后,投资于信托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纷纷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银行发售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中投资信托计划的产品共计40款,主要集中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2006年度各月份具体产品数如下图:资料来源: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2、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信托不断涌现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XX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产品中。

2006年发行的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的信托产品数有29个,拟募集金额为18.44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这类信托产品平均期限为1年,其中最短的为120天,最长的为1.5年;预期年收益率最低的为3.24%,最高的为5.3%;涉及的银行一般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此类以银行信贷资产受让为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通常先安排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资料来源: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信托公司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为银行设计个人理财新品提供了创新思路。

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今年分别推出4款银信合作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

就产品设计而言,只是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信托计划中增加一个环节:由银行募集普通投资者资金向信托公司购买该信托计划。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财 经 i 王 仑 云
模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满足 多种 需 求 ,如 规避 风 险 .合 理避 税 .降 低 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_ 吴慕 枫
[ 摘
本 .提 高 效 率 等 以 实现 价 值 的 增值 。 但 是 ,每 一 种 金融 创 新 都存 在 一 定 的风 险 ,在 实 践操 作 中 ,许 多银 信 合 作 产 品 出现 了风 险 和 相 关 的 问题 。 针对 我 国 市 场 上 存 在 的 纷 繁 复杂 的 银 信 合 作产 品 . 本 文 从 金 融 创 新需 求 的角 度 将我 国正 在 开 展 的银 信 合 作 的 业 务模 式 分 为 以下 几 类 : 1 为满 足 增加 流 行性 和 规避 风 险需 求而 开展 的 ()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院
要] 本 文从 金融 创 新 需求 的 角度 出发 ,对 近 年来 我 国出
现 的 一 些银 信 合 作 业 务模 式进 行 研 究 , 着重 分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
改善 银 行资 产 结构 的 合作 : 2) ( 为满 足投 资 人 收益 需 求和 规避 金 融 化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托 等银 信合 作 模 式 ,并 对 其 实 际 发展 管 制 需 求而 开 展 的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信 托 业 务 。 并 根 据 以上 分 类 , 状 况 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具 体 对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 托等 银 信 合 作模
面原 因的 。 从 内 因来 说 . 行 业 和信 托 业 有 着加 深 合 作 的 需 求 和 银
的资 产 结 构 ,缓 解 流 动 性压 力 .有 利 于 商 业银 行 改 善 资本 管 理 ,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探析

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模式及动因探析

在中国金融日益走向混业,“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模式呼之欲出,银行(指商业银行,下同)保险、证券都跃跃欲试的时候,信托公司却处于2007年“信托新政”实施以来的“第六次”清理整顿中,至今仍有不少信托公司为获取新的金融许可牌照而努力。

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削弱了信托公司占领新领域的竞争力,仅靠信托公司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短期内仍比较困难。

从世界范围来看,与银行有着良好互补性的信托公司,大多与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整合尚未完成,外资进入又带来日益激烈的竞争。

因此,对我国的信托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是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必然要求。

业务手段上有互补⏹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背景◆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乏。

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

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产业领域上有重合◆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标签: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F83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

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

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园墨翟墼,竺卫星堕f叁箜!圭塾垒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郑思静摘要银信理财合作作为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的一种新型合作理财形式,是结合二者比较优势的金融创新,但在其实际运作中确有与现行法律规范不契合之处,这将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

本文拟以银信理财合作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探究此类风险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一092-02一、银信理财合作概述(一)银信理财合作的概念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6条规定:“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说来涉及三个主体,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待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再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最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

国(二)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因银信得以合作是银行与信托公司比较优势结合的结果,其深层次原因来自于制度层面,是对制度约束的反映。

圆从商业银行看,除另有规定外,其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或证券经营业务等。

故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事实上投资范围有限,一般仅限于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中交易的无风险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等。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信理财合作就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了,一方面,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没有投资者人数少、投资金额高的限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类业务的发展现状、存在风险及建议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类业务的发展现状、存在风险及建议
2 . 银 租合作 。 银行利用 其丰 富的客户资 源 , 将部 分 有融 资需 求 但 自身 又无 法 满 足其 融 资 需求 的客 户介 绍 给租 赁 公 司 ,南租赁 公 司筹 集 资金 , 独 立 完成 尽 职调 查 和 审批 流 程 , 签 署 相 关租 赁合 同 ,并 按 约 定进 行 资 金 的投 放 和
越发 明 显 , 业 务操作 更具 不 规范 性 。为深入 了
信、 银所 信 贷合作 等 。三是合 作类 业 务管理 模
式 各具 特 色 。 合作 类 业 务 管理 模 式 主要 分 为 种: 通 过 中 间业 务 收 入 指标 进 行 考 核 管理 ; 通 过 下达 融 资 规模 进 行 总量 控 制 ;通过 逐 户 上 报适 时审 批管 理 。 二、 合作 类业 务基 本运 作模 式 ( 一) 推 介业 务模 式

合 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业 务发展 现 状
目前 , 扬 州市 l 】 家大 型 银 行 和股 份 制 银 行 中 ,有 9家 银 行 与第 三 方 机 构 开展 了合 作 类业 务 , 截止 2 0 1 3年 5月 末 , 合 作 类 业 务 余 额7 8 . 9 6亿 元 ,获 取 的 中 间 业 务 收 入 0 . 8亿 元 。合作 类业 务 主要呈 现 以下 几个 特点 : 一 是
的 良好 合 作关 系 ,委托 信 托公 司 以信托 贷 款 方式 , 将 资 金提 前融 给 债 券发 行 人 , 再 用 债券
募 集 资 金偿 还贷 款 ,此种 模 式仍 然 南银 行提 供资 金和融 资项 目。 2 . 银 所 合作 。 随着信 托渠 道 的收 窄 , 金融
代 销 推介 费 、 托 管费 等 , 信 托公 司则 收 取 2 %一 2 . 5 %左 右 的信托 报酬 。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式 , 过 信 托 公 司来 发 放 贷 款 。 通 银 信 合 作 表 面 上 的 模 式 是 , 行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的 资 金 银 善银 行 资 产 结 构 , 高 整 体 资 产 产 出 能 力 ,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提 是 中短期融资 的一种方式 , 括 以下两种类 型 : 包 ( ) 贷 资 产 转 让 类 合 作 。这 类 合 作 是 指 : 托 公 司 发 1信 信 行 单 一 的或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筹 来 的 资 金 去 购 买 商 业 用 银 行 的 信 贷 资 产 ; 段 时 间 后 , 业 银 行 以 溢 价 买 回 , 者 一 商 或 由第 三 方 ( 常 是 另 一 家 银 行 ) 高 价 买 回 ; 这 期 间 , 托 通 以 在 信 公 司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向投 资 者 分 配 。 这 类 信 托 产 品 到 期 的 期 限 都 较 短 , 般 是 1年 期 , 至 几 个 月 。 一 甚 () 业 票 据 转 让 类 合 作 。这 类 合 作 是 指 银 行 与 信 托 2商
公 司 之 间 开展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交 易 。 此 项 业 务 的 开 展 模
投 资 于 信 托 公 司 设 立 的 单 一 信 托 计 划 , 一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单
于某 领域或标 的物 。
我 国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的开 展 和 快 速 发 展 有 着 许 许 多 多 的 原 因 。首 先 , 行 业 和 信 托 业 本 身 就 具 有 相 互 合 作 的优 势 。 银 从 银 行 方 面开 看 , 业 银 行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于 传 统 的 经 营 商 管 理 方 式 , 靠 贷 款 与 储 蓄 之 间 的 利 差 , 种 经 营 管 理 方 式 依 这 效率 低 , 行变 革势 在必 行 , 必要 开 展银 行 业 务 多元 化 , 银 有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管 理 和 开 展 理 财 业 务 等 中 间 业 务 。通 过 与 信 托 业 合 作 , 行 可 以 发 挥 其 所 处 地 位 环 境 等 优 势 , 行 银 银 业 具 有 极 大 的 资 金 量 和 丰 富 的 客 户 资 源 , 资 金 运 用 受 到 限 但 制 , 用 渠 道 较 窄 。就 信 托 公 司 而 言 , 运 由于 其 营 销 能 力 差 , 理 财业 务 缺 乏 竞 争 优 势 , 营业 务 开 展 困 难 , 资 渠 道 有 限 , 主 筹 通 过 利 用银 信 合 作 这 一 制 度 创 新 , 银 行 互 相 合 作 , 在 当 前 与 是 金 融 环 境 下 求 生 存 的 现 实 选 择 。其 次 , 收 益 的 驱 使 , 信 高 银 合 作 可 以使 双 方 达 到 互 利 共 赢 的 局 面 。2 0 0 6年 下 半 年 开始 , 由 于 紧 缩 的 货 币 政 策 出 台 使 商 业 银 行 流 动 性 降 低 , 贷 资 金 可 的减少 , 业银行 盈利 低 , 此不 得不 发展 一些 中间业 务 以 商 因 获 得 高 收 益 , 与 信 托 公 司 的合 作 恰 好 能 够 满 足 银 行 的 这 种 而 需 求 , 促 成 了银 信 合 作 业 务 的 高 速 发 展 。 这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

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

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

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

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模式、影响和监管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模式、影响和监管分析

120大众商务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融通业务,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动下,给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发展同业业务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改革方向。

一、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模式(1)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一个初级模式,其诞生于2009年前后。

当时,国内信贷需求出现了膨胀,为了满足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贷款将一部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

后来,在此基础上,又衍生了过桥企业、过桥银行两种模式。

(2)同业代付。

在票据贴现、银信合作受到限制后,同业业务也开始朝着同业代付业务的方向转变。

2012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这项业务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 《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后,同业代付业务的规模也开始逐步收缩。

(3)受益权合作。

受益权合作包括三方,甲方是过桥方,乙方是资金融出方,丙方是资产持有方,这种合作模式的本质是早期银信合作的升级,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资产。

此后,又延伸出存单质押模式、配资模式等多种交易模式,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4)应收账款类投资。

从2013年开始,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投资科目资产表现出增长趋势,其中包括受益权类资产、同业资产。

应收账款类投资正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影响(1)杠杆扩张效应显著。

从财报披露来看,各个银行同业资产的发展是由同业负债支撑的,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其同业负债比例甚至高于同业资产。

从银行整体负债来看,同业负债比例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2)增加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压力。

银行资产的迁移和变化受到流动性约束、资本约束、信用风险约束及监管政策影响。

如果资金成本较低,通过做大同业、增大杠杆、提高资产风险等方式,能够有效地规避监管、提高收益,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压力。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

银监发〔2008〕83号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信合作模式

银信合作模式

银信合作业务介绍1、委托信托投资模式银行由于受贷款额度限制(贷款额度、借款企业为受限行业、银监禁止银行放款行业、政府平台)等原因暂时无法给客户发放贷款,因此需要借助信托公司通道功能向客户发放贷款。

信托公司的投资方式除贷款外还有股权投资、特定资产收益权融资、股权收益权融资等投融资方式,是银监会监管下的投资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因此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来达到向企业融出资金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信托公司受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限制,如果银行交付的信托资金为理财资金则计提惩罚性风险资本故在操作时如果银行作为直接的委托人的需要在合同明确信托资金不得为银行理财资金且不得向银行理财资金转让信托受益权。

或者在交易中加入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由于证券公司受证监会监管,在监管方面有一定的隔离作用。

发放融资投资定向资管计划银 行融资企业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投资信托2、券商两融收益权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大多数都开展了融资融资券业务,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或是理财资金向客户融出资金。

由于券商自有资金量有限,因此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用于开展此类业务。

证券公司将存量融资融券的收益权做成资产包,然后在资产管理部成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指定投资该资产包。

而合作商业银行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资金购买资产包。

这个业务的最终投向是二级市场股票,很多银行经与监管部门沟通可列为标准化产品,可以解决银行投非标的问题。

证券公司经过对融资融券业务结构设计,产品风险已降低,且融资融券是对证券公司进行授信,因此风险相对较小。

银行融资融券业务信托公司投资信托投资定向资管计划。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下面是编辑给大家整编的“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较新3篇】。

银信合作篇一前不久,银监会正式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信合作业务有了一个官方的正式说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要求大型银行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同时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

银信产品或将回归《通知》的正式出台,对于银行来说,确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相对于月余前窗口指导下的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产品而言,此次的《通知》已松动了很多。

不再是简单化的、一刀切似的全面叫停,而是允许此类产品的存在,只是需要纳入监管而已。

银信合作产品是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出现的,但事实上银行普遍用银信合作产品作为掩护,来对外发放贷款,并以此来规避贷款额度限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已经突破了2万亿元,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加上原定的7.5万亿元信贷规模,全年实际信贷规模超10万亿元将是铁板钉钉的了。

如此大规模的计划外信贷增量,将使得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后期的调控难度。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一改全面叫停的做法,而是将银信合作产品纳入了信贷规模的监管,这一方是出于对创新业务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违规做法的叫停。

事实上给了银信合作产品“一线生机”。

银信合作产品应该还会重出江湖。

因为此类产品对于银行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

银信合作产品属于低风险、高收益产品,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为数不多的能够吸引客户的品种。

因此从培育客户这一角度出发,银信合作产品还是需要存在的。

但是可以预期的是,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必然会急剧减少。

试论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试论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应提示投资者银行的责任边界 。为避免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对代理收付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产生误解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 但仅限于依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如实介绍 。 不得夸大或代理信托公司通过公共
媒体宣传 ; 银行应要求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合同的显著位置表明银行不承担责任 的内容 . 同时银行也可以书 面告知函等方式向投资者告知银行的责任和义务范 围, 提醒投资者关注信托计划 的合法性 , 明确信托资金运

文献标" i . R N: B
文章编 号: 1 6 7 4 - 0 0 1 7 — 2 O 1 3 ( 9 ) 一 0 0 4 7 — 0 6

代 理信 托计 划 资金 收付 业务
( 一) 业务模 式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 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计划业务) 是银行接受信托公 司的委托 , 代理信托公 司 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一项 中间业务。 银行只负责代理资金的收付 , 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推 介信托计划时 , 可与银行签订信托 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 委托银行代为收取、 支付信托资金 。代理信托资金收 付业务涉及两方当事人 , 即银行与信托公 司, 其权利义务通过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来体现 。通过协议 , 双 方确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 信托公 司是委托人 , 银行是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者只与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合同成 立信托关系 , 而与银行无直接法律关系。投资者依据信托合 同缴付信托资金 , 获取信托收益 , 而银行则依据 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代信托公司收取并支付信托资金 , 获取手续费等 中间业务收入。该业务根据信托计 划投资标 的不同。 主要包括贷款类信托计划 、 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权益转让类信托计划三类 。
作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处理 , 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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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 融监 管及 利 率 市场 化 趋 势 下 , 由于 业 务 中各 方 均 有 获 益 , 该 创 新 业 务得 到 了迅 速 发 展 。分 析 信 托 受 益 权 业 务 模 式 可知, 业 务 实质 为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的 表 外 运行 , 但 风 险 却 仍 在 表 内。 由于银 行 以 同 业 业务 审批 替 代 授 信 审批 , 容 易 导致 操 作 风 险。 对该 业 务 的风 险 管理 , 须 将基 础 资 产 的 审批 纳入 一般 贷款 审批 框 架 , 制 定针 对该 业务 的制 度 框 架 , 严 控 操 作 风 险和
《 西部金 融) 2 0 1 3 年第 7 期
银信合作业 务创新模式及风险管理
梁雅 敏
( - 中国民生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 北京

1 0 0 0 3 1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北京
1 0 0 0 8 4 )
要: 信托 受 益权 业务 是 银 行 和 信 托 公 司合 作 的创 新形 式 。 业 务 主要 有 理 财 模 式 和 自营 资金 投 资模 式 两 大类 。在
Hale Waihona Puke 更重要的是 , 由于这种融资方式下的基础资产不受信贷政策管控 , 一些不为信贷政策允许 的投资领域 , 如两
( 一) 银 信 合作 业务 的 兴起
尽管还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 , 中国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 已经 出现。 受监管体制所制 , 这种综合化经 营的模式并非体现为机构整合 的主导方式 , 而是体现在微观业务层面的跨界合作。由于信托公 司是一个实 质上 的全能性金融机构 , 而银行虽然受到严格 的分业监管 , 但 网点和客户数量众多 , 有终端优势 , 两者优势 互补 。由于可以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 、 拓展中间业务 、 丰富创新型投资品种 、 满足客户理财需求等方面提供 支持 , 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运作 , 为商业银行模式转变提供途径 , 在银行监管约束 、 实体经济融资 需求和利率市场化下和金融脱媒趋势下 ,银信合作成为银行贷款之外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一种方式。 因此 。 银信合作业务一经诞生 , 就获得 了旺盛的生命力。在银信合作业务的推动下 , 到2 0 1 3 年一季度末 , 信 托业 已经从众多金融子行业中脱颖而出。 成为资产规模达 8 . 7 3 万亿元的中国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 自营或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 ,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 的
约定进行管理 、 运用和处分 的行为。银信理财合作的资金运用方式包括 : 贷款 、 股权投资、 银行信贷资产受 让、 银行票据资产受让和应收账款受让等。 银行和信托公 司的大规模合作 , 始于 2 0 0 6 年5 月国家开发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民生银行
发行理财筹集资金 , 通过委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 , 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平安信托 的一款贷款资金信托 计划 。其 中, 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到期 E t 履约发放后续贷款 , 为贷款人提供充足的还款资金 , 并负责贷后监 控和管理 。在贷款人违约时, 按照合 同约定有权直接扣收还款资金 , 确保贷款安全。 由于银信合作可以腾挪出贷款额度 , 且可绕过利率管制 , 吸引 了众多银行纷纷效仿。从 2 0 0 6 — 2 0 0 9 年, 各行发行包括信托贷款在内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共 6 1 3 2 款。此后 ,银信合作规模迅速上升 ,到 2 0 1 0 年8 月, 银信合作规模已经超过 2 万亿 。 在这种背景下 , 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信托 贷款 、 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在 2 0 1 1 年底转入表内, 并按照 1 5 0 %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 , 同时大型银行
同 业风 险 。
关键词 : 银信合作 ; 风 险 管理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0 . 5

文献标识 码: B
文章编号 : 1 6 7 4 — 0 0 1 7 — 2 0 1 3 ( 7 ) 一 0 0 1 5 - 0 4

银 信合 作 业务 的创 新— — 信 托 受益权 业务
按照 1 1 . 5 %、 中小银行按照 1 0 %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 此后银信合作进入 了一个相对低潮期 。 银信合 作理财产品占理财产品总数的比重从 2 0 0 9 年的5 4 . 9 5 % 下降到 2 0 1 0 年的3 7 . 0 7 %和 2 0 1 1 年的 3 2 . 2 %。
士后 。 l g
银行通过 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 , 是银行向信托公 司或其他机构购买信托收益权所依托 的基础资产 , 而基础资产的转出行则因为资产的出表而腾挪 出对其他企业的信贷空间。 业务实质上发端于基
础资产的所在行。 基础资产所在行为维护客户关系, 满足客户融资需求 , 在本行信贷额度 比较紧张的情况下 , 寻找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与实际出资的买人返售方银行讨论收益分成 , 寻找合适 的过桥方 。 从而完 成满意的交易结构。在整个交易流程 中, 基础资产 的银行是核心的风险承载体 , 一般会通过出承诺 函或补充 协议的方式来声明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负责。也就是说 , 这项业务涉及 的基础资产虽然未记人该行贷款总额 , 从而也未纳人存贷 比和风险资产等监管框架中, 但基础资产所在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普通贷款并无差别。
( 二) 信托 受益权 业务 创新
信托受益权业务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 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 信托受益 权转让后 , 受让人替代转让人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 , 转让后 , 受让人 即可获得信托利益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5
作者简介 : 梁雅敏 ( 1 9 7 9 一 ) , 女, 湖南永州人 , 博士, 中国民生银 行博士后工作站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博士后 流动 站在 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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