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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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产品标签与说明书、申报要求

保健食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产品标签与说明书、申报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配方依据 阐明补充该种营养素的理由; 阐明补充该种营养素的理由; 适宜人群选择依据; 适宜人群选择依据; 同时大剂量、 同时大剂量、大范围补充维生 素和矿物质的, 素和矿物质的,应详细阐明理由 和依据。 和依据。
主 要 内 容
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 保健食品标签与说明书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标签与说明书书写要求
前言: 前言:
按功能试验实际情况标明“经动物功能和/ 按功能试验实际情况标明“经动物功能和/或人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如只经动物 功能试验,未经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 功能试验,未经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经动物功 能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能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若只经人体试验 试验,未经动物试验,则注明“ 试验,未经动物试验,则注明“经人体试食试验证 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明,具有XX保健功能”;若即进行了动物功能试验 又进行了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 又进行了人体试食试验,则注明“经动物功能和人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XX保健功能 体试食试验证明,具有XX保健功能”;
原、辅料来源及使用依据
阐述配方中各原、 阐述配方中各原、辅料可以 用于保健食品的依据。 用于保健食品的依据。
原料选择的依据
阐述配方中各原料及配合使 用后的作用依据。 用后的作用依据。 阐述各原料之间配合使用后 有无配伍禁忌、 有无配伍禁忌、对机体是否产生 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
原料配伍的合理性、 原料配伍的合理性、科学性依据
标签与说明书书写要求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应分别列出。 该成分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标明为“ 该成分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标明为“功 效成分及其含量” 效成分及其含量”; 该成分不能确定为功效成分的, 该成分不能确定为功效成分的,则应注明为 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该成分含量应以每100g( ml)样品所含的量 100g(或 该成分含量应以每100g(或ml)样品所含的量 标示。 标示。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内容:
1.名称简洁明了: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地
表达产品的特点和功能,避免使用夸大、虚假或模糊的描述词汇。

名称不得包含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名称和功能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与产品的功能相一致,不能存在欺骗性的情况。

比如,不能将普通食品标注为“保健食品”,或者仅凭借名称就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3.禁止医疗语言: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医疗性质的语言,不能使用医药和药物的专用名词,比如“治愈”、“预防”、“疗效”等词汇。

保健食品不属于药品范畴,不能具有医疗功能,名称应与其功能相对应。

4.禁用违禁词汇:保健食品的名称禁止使用违禁词汇,比如“草本”、“神秘”、“秘方”等词汇。

这些词汇容易引发消费者对
产品功效的误解和背离,从而产生欺骗行为。

5.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名称应该基于科学
研究或者具备相关合法认定的功效,不得使用毫无科学依据的名称。

产品要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数据来支持其功能的宣传,不能仅凭借虚假的宣传言辞来误导消费者。

6.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要求,比如《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保健食品的名称要能够体现其发展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保健食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有效存在,同时也能够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参考以下规定:
1.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简明,能够正确反映其特定功能。

2. 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与药品、普通食品、饮料等其他产品相混淆。

3. 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语,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治愈等具有医疗功能的词语。

4.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注明膳食补充剂、保健食品等相关字样,以区分于普通食品。

5.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食品安全
和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

此外,保健食品还需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相关规定,如成分的标示要求、限制性标示的使用等。

具体命名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有所差异,建议生产者在命名之前先了解和遵守相关
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和药用价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解释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

2.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目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识别保健食品的功能和特点,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良好的命名规定有助于防止保健食品市场上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要求3.1 识别保健食品的用途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准确地体现其所具有的保健功能或者适用症状。

例如,如果一种保健食品可以增强免疫力,那么其命名可能会包含“免疫增强”、“提高免疫力”等相关词汇。

3.2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词语,以免误导消费者。

例如,不得使用“治愈”、“神奇”等词语来宣传保健食品。

3.3 禁止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保健食品的命名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药品名称,以免造成对医疗专业知识的误解。

保健食品和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功能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3.4 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保健食品的命名应能够清晰地体现其主要成分和含量,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和功效。

例如,在保健食品的命名中加入“蛋白质”、“维生素C”等关键词汇,以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成分。

3.5 严禁仿制和抄袭他人保健食品的命名保健食品的命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仿制和抄袭他人产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市场上的竞争激烈,每个品牌都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凸显其产品的特色和品质。

4.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相关的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

这些机构和协会会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命名进行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5. 结论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名称: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发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5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5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保健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应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命名。

保健品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称要突出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直观地反映其主要功能和特点,便于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的作用。

例如,补钙片、养胃养肠保健品、抗氧化片等。

2.注明成分和主要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明确注明其主要成分和主要功能,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所含成分及对身体的功效。

例如,葡萄籽提取物保健品、胶原蛋白口服液等。

3.避免违规宣传:保健品名称应避免使用疾病名称或谣言,避免进行违规宣传。

根据相关法规,保健品不得使用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名称,也不得宣称能够治愈疾病。

例如,不能使用“治疗高血压”、“治愈糖尿病”等字样进行命名。

4.保健品类别名称:保健品通常按照功能分类,例如按照针对部位或系统划分的头发保健品、眼部保健品、心脑血管保健品,以及按照功效划分的增强免疫力保健品、改善睡眠质量保健品等,保健品名称一般会包含这方面的信息。

5.文化含义或营销导向: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兴趣,保健品的名称可以考虑运用一些文化的相关含义或采取营销导向的命名方式。

例如,有一些产品使用“活力”、“健康”、“美丽”等词语进行命名,以突出产品的保健功效。

6.遵循正规渠道和规范:在命名保健品时,需要遵循正规的渠道,使用规范的命名方式,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进行宣传。

命名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含糊、误导性的词语,确保产品的名称准确、清晰,不误导消费者。

总之,保健品的命名规则应符合相关法规,名称要突出主要功能和成分,避免违规宣传,分类明确,可以考虑文化含义和营销导向,同时要遵循正规渠道、规范命名,确保不误导消费者。

这样的命名规则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使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作用和效果。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可信度有正确的认知,制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命名规定,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促进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产品名称应简洁明了:产品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长或难发音的名称,以免造成消费者的困扰。

2.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功能:产品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其主要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产品所属类别的命名习惯,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

3.避免使用夸大宣传的词语: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构的词语,如“终极”、“神奇”、“立竿见影”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4.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除非该名称在本领域已经广为认可,并且没有误导性。

5.避免使用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名称: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产品名称应与同类产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不得与其他产品的名称相似。

6.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的词语: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治疗性或预防性相关的词语,如“治疗”、“预防”等。

如果产品具有治疗性或预防性的功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修饰语来描述,但不得以替代治疗或预防药物的身份出现。

7.产品名称中应明确适用人群:如果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应在名称中明确指出。

例如,针对儿童的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儿童”、“童装”等词语,以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

8.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信息:为了保证产品的追溯能力和信誉度,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的信息。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快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制造商。

总之,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应确保产品名称简洁明了,准确描述产品功能,避免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在命名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与其他产品名称相似,以及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含表述功能性文字

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含表述功能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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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将不得含表述功能性文字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6年第02期
为加强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近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8号)。

内容包括: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二是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另行规定;三是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生产产品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四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加强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欢迎阅读!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

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6.地名词语;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10.除“®”之外的符号;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注册与备案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申请。

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2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一)保健食品名称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

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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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

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虚假性词意。

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

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

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某某牌花旗参含片。

四、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量大或起功效作用的原料名称的缩写,但其缩写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如用人参、枸杞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某某牌人参口服液或某某牌枸杞口服液,可命名为某某牌参杞口服液;用荷叶、丹参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与药品通用名同名的某某牌荷丹片,可命名为某某牌荷丹保健片。

五、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

原料名与功效成分相同的除外。

六、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如以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D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多种维生素片。

七、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

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如适宜人群为儿童的某某牌钙片,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适宜人群范围,即:某某牌钙片(儿童型)。

八、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指导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审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是指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保健功能。

第三条保健食品新功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以调节机体功能、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为目的,不得代替药物治疗作用或与药物治疗作用混淆。

(二)应与公布的现行保健功能名称及其功能学评价方法有本质区别。

(三)有充分的科学文献支持和试验验证,并被公认或普遍接受。

(四)具有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

第五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为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物品。

第六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不得作为已批准保健食品的增补功能。

申请人在申报新功能时,不得同时申报现行功能范围内的功能。

第二章研发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之前,应当自行进行相关研发工作。

第八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属申请人自主行为,申请人应对其研发行为负责。

第九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研发应当以产品为依托,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产品研发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报告有关功能研发部分,应当包括新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和依据、功能学评价方法和检验方法以及研究过程和相关数据、建立功能学评价方法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科学文献资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功能产品相关动物功能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

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前,受试的研发产品应当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评价,并符合食品安全、医学伦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完成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后,应当将产品样品、产品研发报告以及与试验有关的资料一并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由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参与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研发工作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该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国产)》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表(进口)》,随同申报资料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国家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所提交的资料应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要求的,国家局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将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下称国家局审评中心),同时将产品信息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下称国家局保化司)。

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在首个产品受理后及时对外公告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名称。

与该保健功能相同或雷同的其他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新功能产品申报受理之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产品的封样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封样。

新功能产品申报受理后,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及时函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国家局保化司提交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同期受理的新功能产品未获得批准的,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对外公告,取消原对其受理的限定。

第四章审评与判定第十九条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

第二十条国家局审评中心组织专门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并对新功能名称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国家局保化司应当在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通过技术审评后的20日内,将该新功能名称及评价方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家局审评中心应当在征求意见后,根据新功能产品审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作出技术审评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审评结论判定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有关技术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二)功能名称的设定和表述应当科学、准确、简明、易懂,与功能学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相吻合,能准确、客观地反映保健食品所具有的实际保健功能。

(三)功能学评价方法及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操作,评价指标应当稳定、可靠,具有针对性以及充足的科学理论依据。

(四)功能学评价试验自检报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功能学验证报告的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及评价指标相一致,结果应当相符。

(五)新功能评价方法的技术审评意见不得涉及增补试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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