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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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7.10
【实施日期】1996.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失效依据】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每年三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八条林区的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
第九条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管理野外用火;
(三)报告火情;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林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以群众为主的森林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国家批准的全国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