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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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校园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侵权责任法》对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的
规定不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般过错原则:
(主要是小学五年级以上、初中、高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幼 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健康安全校园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因过失造成的)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 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小学只能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 为能力相应的纪律和制度。
1、伤害事故的责任
(四)学校在以下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百度文库伤害事故需承担相 应责任(列举)
1、对寄宿制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不够、校车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存在问题; 3、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 ; 4、学校组织的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措施; 5、患有疾病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教职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七)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 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 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
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健康安全校园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视频1:校园安全启示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 视频2:校园安全启示录
健康安全校园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 担相应责任。
4、处理途径:
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调解中当事各方达不成协议的,受伤害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不属 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均不能对教育行政部 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案例:1
▪ 某中学某班级上午第四节自习课,学生江某见老师布置的作业 都已完成,便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但横穿校门口路口时,被 车撞倒,当场死亡。家长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为学生上课 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
(如精神病患者、患有疾病等); 6、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 7、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
和照顾;
一、伤害事故的责任
(四)学校在以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需承担相应 责任(列举)
8、体罚或变相体罚; 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及相关
规定; 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行为未及
时管理或制止; 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 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
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 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 人的行为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 “过错推定” 原则。
即: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先认为教育机构(学校) 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告(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 育、管理责任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如不能提出被法庭接受的证据,学校则 需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3、处理途径:
协商:民事纠纷,民不告官不究;
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设立家长委员会参与 协商、处理;)
达成一致后最好签订解决协议。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 阻,拒不改正。
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 知学校的;
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 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
1、伤害事故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 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任。
健康安全校园
1、伤害事故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处理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处理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2、 具体赔偿内容、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 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校在涉及学生的第三者服务或者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
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当造成的除外。教师在
批评教育学生时不能忽视学生的承受能力,避免意外发生);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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