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实用版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培训和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程,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 安全检查与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对矿山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现场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员工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优化安全风险。
3. 安全培训与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调查与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研究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制度与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执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办法:1. 资质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工作计划与目标: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及时调整和评估计划的实施效果。
3. 工作协调与沟通: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与矿山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4. 奖惩机制:针对矿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2023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3年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提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安全监察机构派驻至矿山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拔与任用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选拔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矿山工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用按照程序进行,需要经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和企事业单位同意。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期为三年,并可以连续任职两届。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人事待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力和职责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力:(一)进入矿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看相关资料和记录;(二)要求矿山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并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矿山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五)对矿山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检查和评估矿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四)及时报告和处置矿山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五)参与矿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证独立、公正,不得以个人恩怨、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因素干扰正常工作。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在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具备扎实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高的安全监管职业素养;(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四)身体健康,无与安全工作不相适应的疾病。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并确保其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工作条件的满足。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负责矿井安全监管和安全技术监察;(三)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四)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事故调查和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六)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和建议;(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八)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益:(一)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二)获得矿山企业提供的工作保障和职业培训;(三)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劳动休息权益;(四)获得国家和矿山企业的表彰奖励;(五)依法享有参与矿山企业决策和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三)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报告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四)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五)保守国家和矿山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安全信息。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第一篇: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
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管理单位委派,全职履行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选拔任命、培训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待遇等方面。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与工作所需的条件,同时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
第二章人员选拔任命第六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数。
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请驻矿安全监管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为被选拔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权益。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成绩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若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模板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驻矿安全监管员。
驻矿安全监管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和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工作经验,并持有国家相关认证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任命和管理。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关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2.审查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符合相关要求;3.督促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核实矿山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善看法;5.协调矿山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搭配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6.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7.监督矿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8.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帮助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9.统计、分析和报告矿山的安全生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10.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乐观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方法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方法如下: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2.布置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其进行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3.在矿山设立安全监管员办公室或工作岗位,为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装备;4.组织布置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本领;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时完成工作任务;6.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其乐观性和创造性;8.供应必需的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9.注意保护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10.对表现突出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嘉奖和晋升,树立模范。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效果,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坚持依法执勤,担当监管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5. 监督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灾害事故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周围环境的安全;6.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章人员要求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2. 具备矿山安全监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矿山工程注册岩土工程师职称;3.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矿山安全监管员资格考试;4. 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疾病或者残疾;5.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不良嗜好。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进驻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执行监管部门的决策,服从矿山企业的生产安排。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勤奋工作,严守纪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二)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并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安全隐患;(三)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是否到位;(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五)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六)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七)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报告和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九)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矿山安全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作;(十)参加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到位。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维护矿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煤矿所属单位直接聘用的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的健康的身体条件;(二)具有与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三)能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任职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向煤矿工会或者矿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三章权力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依法行使的职权:(一)依法查处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调查煤矿事故发生与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管理科技项目的检测;(三)督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措施;(四)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五)审核、监督和建立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六)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七)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八)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
第四章义务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坚决执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三)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四)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抓紧整改;(六)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安全规范化建设;(七)及时上报和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八)做好与矿方企业和煤矿工会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
第五章监督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矿山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企业各矿山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企业派驻到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需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乐观履行职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监督检查矿山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订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参加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六)收集、整理和报送矿山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七)帮助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九)协调矿山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发展;(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三章管理方法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职责要求,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二)要求矿山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搭配安全监管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和情况;(三)依法办事,行使相关法律给予的权力。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确保不泄露相关信息;(二)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乐观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绝提高自身专业本领;(四)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确保工作期间的个人安全。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包括国有矿山、私营矿山、合资矿山、外资矿山等。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被有关部门指派或者聘请,在矿山内担任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并提供建议和指导,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岗位要求,包括丰富的矿山安全管理经验、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等。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矿山的安全信息。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定期上报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培训,不得擅自离岗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章任命和聘任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任命或聘任。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命或聘任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调整。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超越职权。
第三章职责和工作内容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核实矿山的安全设备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专业化。
(三)组织并参与矿山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山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化。
(五)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六)宣传矿山安全知识,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矿山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的执法人员,负责在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忠诚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执行监管任务,保证公正、透明,不徇私、不徇情,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涉及煤矿商业秘密。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信息安全意识。
第二章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考核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煤矿安全监管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职业能力;(二)具备较强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三)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相关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从业前应当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具体培训和考核内容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并依法向煤矿负责人提出安全整改建议。
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煤矿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管,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对煤矿现场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做好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的安全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工作职责、权力和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被安排在煤矿企事业单位工作岗位上,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得有不适合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职业行为。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煤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办事,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任职和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职要求:具备高等学历或达到同等学历,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熟悉煤矿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一)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类安全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二)检查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协调煤矿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对外联络。
(五)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煤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利:(一)进入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各个区域和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要求煤矿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要求煤矿企事业单位配合实施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
(四)参与煤矿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评审。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措施。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和要求。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证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矿方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矿方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负责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提供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依法要求矿方提供与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安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了解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情况。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全面监督和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权限1.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煤矿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安全;(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负责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4)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5)负责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要求接受检查和评估。
2.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包括:(1)有权要求煤矿进行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及时解决安全问题;(2)有权检查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3)有权对煤矿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4)有权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5)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和汇总。
三、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1.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2)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具备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选拔程序:(1)煤矿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人选;(2)通过面试、考核和资格审查等程序选拔合适的人员;(3)确定合格人员后,进行岗前培训,熟悉相关制度和规定。
四、考核和奖惩1.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考核结果将作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培训和交流1.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灾害事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铜矿、铁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山等各类矿山,管辖范围为全国。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监管员)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执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矿山依法合规运营。
第四条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担当,决策果断,具备丰富的矿山安全监管经验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监管员的产生、管理和监督遵循权责统一、各级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员的产生和管理第六条监管员的产生由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矿山所在地进行抽签产生。
第七条监管员的资格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担任监管员职位。
第八条监管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继续担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
第九条监管员应当依法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三章监管员的职责第十一条监管员应当深入了解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员应当参与矿山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确保其科学合理,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监管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矿山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矿山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员应当对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处置进行监督,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监管员应当积极参与矿山安全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监管员应当与其他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管员的权利和保障第十七条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切实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系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选派至各矿山,专职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须完成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培训,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依法享有监督、检查、调查、处罚等职权,并承担职务稳定性保障,旨在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并组织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2.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工艺流程及安全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3. 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4. 及时发现并调查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跟踪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并编制事故分析报告;6. 定期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反映矿山及职工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不泄露。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严格遵守《矿工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需定期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工作,真实反映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发出书面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2. 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必要时,可暂停矿山企业的相关业务或项目。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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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331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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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
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
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
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
(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
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
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
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
(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
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
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
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
(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