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前需办理的手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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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前需办理的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预选址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公示—核准—发证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申请说明报告
公示方法:网上公示
批前公示时间:7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窗口电话:68251888—6184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公示—核准—发证
申报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
—由高新区用地事务所测绘的拨地成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
公示方法:网上公示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窗口电话:68251888—618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5个工作日
四、方案设计:根据设计时间
五、方案审查:
方案审查申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批前公示—核准—出具方案审查批复
申报材料:
—项目设计方案规划报审表
—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化工及涉及危险品的项目应提供安监部门批复复印件
—居住建筑应提供社会事业、文教、房管等部门意见,动迁房须动迁部门意见
—高层和中高层建筑涉及住宅日照的须附日照分析报告
—涉及供电、水务、交通等安全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设计方案文本(2份):
包括—方案设计说明
—彩色效果图(有景观照明设计要求的项目需景观照明设计效果
图)
—总平面图
—室外管线图
—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
—景观照明设计及沿街景观设计(有景观、照明设计要求的项目)
—整个设计方案文本的电子文档
—方案文本扉页和总平面图应有设计单位出图印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批前公示范围:按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确需增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分期实施或尚未实施的居住片区,确需对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轨道交通;新建、改建城市主干道;其它规划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的项目。
公示方法: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
批前公示时间:7—15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窗口电话:68251888—6184
六、扩大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根据设计时间
七、地质勘查:约1个月的工作时间(可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
八、施工图面积测绘:
提交一套建筑平立剖面图进行建筑面积测绘,施工图中建筑面积与测绘报告成果须完全一致,该成果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工作时间:约3个工作日
九、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苏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批前公示—核准—发许可证复印件—批后公示—验线后换发许可证正本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设计方案审查批复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环保审批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登记表
—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商业、住宅类项目须有高新区测绘事务所的施工图面积计算报告。
—高层和中高层建筑涉及住宅日照的须附日照分析报告
—建施图2套(含总平面图3份、电子文档)
批前公示范围:按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确需增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分期实施或尚未实施的居住片区,确需对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轨道交通;新建、改建城市主干道;其它规划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的项目。
批后公示范围:所有建设项目
公示方法:批前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批后现场公示
批前公示时间:7—15天
批后公示时间:项目批准之后至规划竣工验收合格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窗口电话:68251888—6184
十、消防备案及消防审查
(一)流程图
(二)受理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4、1998年之前建造的老建筑应提供证明建筑物合法的相关文件;(房产证、土地证等)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文件;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和相应的设计图纸;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和相应的设计图纸。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消防设计说明和相应的设计图纸。
7、其他提交材料。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备案项目须提交消防审查备案单,如消防审查中签者,须消防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
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六)岩土工程勘察已全部完成。
三、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