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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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员工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城镇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促进城镇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党纪、法律知识。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员工的安置。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准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合资、合作、股份制等经营活动中,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二)在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三)收受和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四)私自接受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出资的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款报销或在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报销;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装修住房中象征性的支付钱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谋取私利;
(七)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挪用公款;
(八)以任何形式参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中介机构。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利用职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