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防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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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医生存在不良的心 理因素
患方因素 缺乏医学知识 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 不配合诊断治疗 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增加 社会不良现象存在
《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
无过错输血要赔偿(建立用血风险基金) (1)患者不了解血液采集、检验过程,无选
医疗风险防范
江苏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 蒋士浩 2015年6月
提纲:
落实核心制度(法律法规)---降低医疗 风险
采取措施---建立医疗纠纷处置绿色通道 汲取教训---强化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的原因:
社会因素 医源性因素 患方因素
社会因素
体制政策性因素 医疗服务价格昂贵 社会价值取向扭曲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 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 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经过全国人大4次审 议,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具有里程碑意义。
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世界范围内少 见。
为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 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发展历程(三个阶段)
限制患者赔偿权利阶段--《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1987年1月1日实施。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案由的双轨制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二元化”催生了医疗侵权立法
《侵权责任法》要解决的问题:
(1)案由: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错纠纷? (2)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3)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过错和因果关系举 证倒置?
(4)医疗鉴定: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 (5)赔偿标准:特殊的医疗限制赔偿标准?统一的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保健需求水平 提高
医疗保障制度不健 全
媒体不负责任炒作 (原标题:“郑州女
孩做阑尾手术子宫被 切”)
改革中社会矛盾转 移
卫生行政监管缺位
医源性因素
对资格准入把关不 严
医院存在过度医疗 医院经营管理粗放 法制意识不强
服务意识不够 技术水平不过硬 制度执行不严
医疗损害责任属第7章共11条(从 54条—64条)
《侵权责任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
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审议时,没有“医 疗损害责任”内容。
2008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审议时,增加了—医疗事故责任。 (共7条)
2009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审议—医疗损害侵 权责任
2009年十一届人大常委第4次审议--现在的医疗损 害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 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3种情形)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条例施行 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 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 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 赔偿(死亡赔偿金),标准大大高于《条例》第50条 至第52条规定的标准。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阶段--《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2002年9月1日实施。
寻求医患关系平衡阶段-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
《条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三大类型: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 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 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 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提供或使用的医疗产 品致使患者损害。确定是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有缺陷的 医疗产品致使患者损害。确定损害是产品缺陷造成的,适用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
中间环节的供应者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因流通环 节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直接提供医疗产品的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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