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经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证明,由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期到指定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七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苏木、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盟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呼政办字〔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3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我市拟在全市苏木乡镇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目的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现全市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覆盖,在苏木乡镇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界定执法机构职能。
要全面梳理旗市区直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将旗市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牧林水等领域适宜在基层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通过下放或委托的方式,交由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同时,要科学界定苏木乡镇执法机构和旗市区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边界,建立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确保两级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二)全面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可以采取派驻方式或单独设立的方式组建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
苏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机构名称,可以使用苏木乡镇事业编制或旗市区直事业编制,也可以混合使用。
(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采取多种方法,充实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协管员。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来源:北方新闻网-内蒙古日报2011年08月03日09:44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莉霞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第三条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向旗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文件”。
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和嘎查、村的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保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最新-全旗苏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 精品
全旗苏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1全旗苏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旗苏木乡镇党委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全旗苏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苏木乡镇党委是苏木乡镇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项事业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
做好苏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加强和执政基础的巩固,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党委换届工作要以党章为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为重点,努力把苏木乡镇党委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换届工作时间安排各苏木乡镇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苏木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任务。
三、代表名额和比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100至200名。
我旗苏木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这一规定,坚持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并结合苏木乡镇撤并后的实际确定。
代表人选要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代表中,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各站所、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嘎查村干部)占5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占45%左右。
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应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
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内党办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1〕16号2001年4月5日)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苏木、乡、镇及民族自治乡(以下统称苏木乡镇)。
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对象及主要内容第三条对农牧民群众和苏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1.苏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主要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苏木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贴息贷款指标及使用发放情况;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苏木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嘎查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特别是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指标和测算方法等;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嘎查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意见为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苏木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作用,不断夯实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政务服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促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转变职能,完善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夯实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努力实现农村牧区基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不断开创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㈠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与严格依法行政相统一,依法推进农村牧区政务服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健全高效运转的基层政务服务网络。
㈡坚持结合实际。
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要贴近农村牧区和基层实际,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体现基层特点。
㈢坚持公开透明。
基层政务服务的项目做到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工作职责、服务电话“六公开”,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㈣坚持便捷高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1989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八条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苏木镇选举办法
苏木(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年月日苏木(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提请苏木(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本次会议选举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一人。
选举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达、镇长一人,副苏木达、副镇长人。
三、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苏木达、镇长、副苏木达、副镇长候选人由本次大会主席团或者本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在本代表团内联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名推荐。
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苏木达、镇长、副苏木达、副镇长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各职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五、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苏木达、镇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应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苏木达、副镇长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以各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上述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照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经过预选确定的候选人,按照预选得票数依先多后少的顺序排列。
选举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选票为红色,苏木达、镇长的选票为粉色,副苏木达、副镇长的选票为蓝色。
六、本次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选举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苏木达、镇长;第二次投票选举副苏木达、副镇长。
阿拉善右旗苏木镇党委换届工作方案
阿拉善右旗苏木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的统一要求,2011年苏木镇党委任期届满,应召开苏木镇党代表大会进行集中换届选举。
为切实做好苏木镇党委换届工作,进一步选好配优各苏木镇党委班子,特制定阿拉善右旗苏木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苏木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为遵循,以谋划和推动科学发展、选好配强苏木镇党委领导班子为重点,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发扬民主、推进改革、严肃纪律,大力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努力把苏木镇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为确保苏木镇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全旗“十二五”时期目标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苏木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从3月初开始至4月25日结束,共分六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3月5日—15日)各苏木镇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盟、旗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精神。
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党员真正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珍惜自己的神圣权力。
在旗电视台和网站设置宣传专栏,公开选举程序和办法,特别是对“5个严禁、17个不准”进行广泛宣传,知晓率达100%,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舆论氛围。
第二步: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换届选举方案(3月15日—25日)旗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苏木镇党委要结合实际,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派指导检查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方案,指导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7•【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及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旗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特定地区规划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的建成区以及特定地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资源配置及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并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时序和建设标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又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监察、审计、工商、物价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根据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旗长、县长、市长、区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自治旗可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已于2024年8月30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议(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2024年8月30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高水平的平安鄂尔多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平安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四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三)预防和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7-31 【生效日期】1999-07-3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发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设副主席一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中至少应有一人是专职的。
第三条第三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第四条第四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职务,直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五条第五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参加会议。
第七条第七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三)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
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分)。
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为一跨度)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
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
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 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 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 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 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 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 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划分考虑到我县乡镇情况比较复杂,有里山区和畈区乡镇,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不尽相同,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两大类,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
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省里规定: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 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
综合考虑,我县将太平畈乡、太阳乡、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大化坪镇、单龙寺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八个乡镇确定为艰苦偏远乡镇,佛子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八个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
四、资金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相关政策1、新调入乡镇工作的人员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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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职务,直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召开主席办公会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中至少应有一人是专职的。
第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十一)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工作;
(十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在闭会期间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十三)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所承担的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情况,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参加会议。
第七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第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一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要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持联系,沟通情况并接受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731(颁布时间)
19990731(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