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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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行使

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行使

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行使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明确:“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

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审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开会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简称“人大三法”)的决定,立法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新职能。

下面,笔者结合本次“人大三法”相关条款的修正,就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的立法补充及行使,谈一管之见。

一、原法律框架下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性质和职能依据宪法第九十六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依法可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依法可知,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每次人代会需要选举的会议主持者和下次人代会的召集者;像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主席团一样,只不过是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而不是人大常设机构(机关)。

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除了作为人代会的主持者和召集者在人代会期间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能外,还有以下法定职能:一是议案的提出和处置权。

人大工作职责

人大工作职责

人大工作职责人大工‎作职责‎篇一:‎乡镇人大‎工作职责镇人大工作‎职责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篇二:‎人大‎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5.08.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年8月19日)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四、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项修改为:“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删去第十一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四款。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和第二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个人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告

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个人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告

工作中获得的经验
01
团队合作重要性
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与团队成员的紧密合
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协调资源,解决问题,并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
02 03
沟通协调能力
作为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我需要与不同的群体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我提升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学会了如何与不同利益相 关者进行协商和达成共识。
深入了解基层实际
在乡人大工作中,了解基层实际情况至关重要。有时候我过于关注宏观政策和上级指示, 忽视了基层的真实需求和声音。通过反思,我意识到要更加深入基层,与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面对复杂问题和矛盾时,我曾感到困惑和束手无策。然而,通过向同事请教、学习相关知 识,我逐渐提高了自己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学会了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保持冷静、理清 思路。
04
个人成长与提升计划
专业技能提升
学习法律法规
作为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首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和理解国家的法律 法规,包括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掌握议事规则
熟练掌握议事规则,了解主席团的职责和权力,以提高会议效率和 决策质量。
提升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工作中注重提升沟通和协调能力,与各方保持良好沟通,协调解决 各种问题,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个人成长规划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增强领导能力
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和 行业动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 质。
在工作中不断锻炼和增强领导能力,包括 决策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 力等。
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强化服务意识
始终牢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党 纪国法,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群众信任。

关于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思考

关于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思考

关于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思考(汝城县益将乡朱细仁袁隆)近几年来,由于乡镇人大机构、人大制度和工作职责越来越健全和完善,再加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拓创新人大工作,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但是,前年底乡镇人大换届后,乡镇人大主席都是由党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席也有不少是从党委、政府转岗而进入乡镇人大工作的,他们有多年来乡镇开展人大工作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无疑对于今后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督促工作尚未到位。

如何才能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呢?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掌握三个工作要领处理好四个关系第一,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

要通过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将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的意志,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由人民来选择。

因而,我们既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又要求人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我们的人大工作才有活力。

第二,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乡镇人大工作。

因为人大工作与党务、行政工作的不同点是人大工作一要依法办事,包括遵守程序法;二要集体行使职权,也就是说民主决策,人大不是首长负责制,是会议制,不能个人拍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都只有一票。

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依法办事是搞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常备武器”,一定要掌握好。

第三,要在代表和选民的监督下发挥作用是做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关键。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所以,要在乡镇人大代表和选民监督下做好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负责向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努力为人大代表排忧解难,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一批人大代表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等等。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未经补选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日程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名单;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等,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6年4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7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至少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情况的报告。还可以听取和审查本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情况的报告,民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乡、镇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乡镇人大副主席个人工作总结

乡镇人大副主席个人工作总结

02
沟通力有待提高
在与人沟通交流时,我有时会因为表达不够清晰、准确而引发误解。为
了提高沟通效果,我需要加强沟通技巧的学习和实践,努力做到言简意
赅、准确无误。
03
对政策理解不够深入
作为一名人大副主席,我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
规。在这方面,我还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化和专业化。
03
工作成果与亮点
乡镇人大会议成果
成功组织并主持了多 次乡镇人大会议,确 保会议的顺利召开和 进行。
通过会议,成功解决 了一些乡镇居民关注 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会议中,积极促进 代表们的讨论和交流 ,推动民主决策的实 现。
代表提案处理成果
对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了认真梳 理和分类,确保每一件提案都得
• 副主席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将直接影响乡镇 人大的形象和威信,进而影响群众对基层政权的 信任度和满意度。
重要性
• 通过副主席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密切乡镇人大 与群众的联系,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深入发展 。
02
工作完成情况
召开和参与乡镇人大会议
会议筹备
负责乡镇人大会议的筹备工作, 包括会议议程的制定、会议材料 的准备和会场的布置等,确保会
强化团队建设
作为人大副主席,我将更加重视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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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副主席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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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工作概述 • 工作完成情况 • 工作成果与亮点 • 工作反思与展望
01
工作概述
担任乡镇人大副主席的时间与地点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困境及解决途径浅见作者:曾德强来源:《人大研究》2012年第06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起着组织、领导、联络的关键作用,是否积极有效地履职显得尤为重要。

2011年冬,陕西省安康市县镇两级人大换届后,镇人大主席由上届的党委书记兼任改为单设,使乡镇人大工作从组织上得到加强(汉滨区暂时统一配备专职副主席,专职主席尚待配备)。

但是,通过走访调查,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面临的尴尬处境及困难1.机制乏力。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困难很大。

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

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

乡镇召开人代会普遍为1天时间,审议工作几乎不进行,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也很少,甚至没有。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

现在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临时机构,只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发挥作用。

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成了“光杆司令”,“唱独角戏”,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

许多从党政岗位转岗到人大的乡镇人大副主席,产生了“二线”思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如从前,少数同志业务不熟悉,还不习惯按法律要求开展人大工作。

甚至乡镇人大挂什么牌子也存在争议,安康市绝大多数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也有乡镇挂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

乡镇人大主席个人资历及能力大多与同级别党委、政府领导存在差距。

镇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而人大主席只是党委委员,与法律赋予的人大地位不相称,行使监督权底气不足、胆子不大、力度不够。

2.权力失衡。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三权,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最新-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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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2019年月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专项报告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宪法赋予的职责。

政府组成人员应自觉向同级人代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大应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乡镇人大选举的政府组成人员增强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

第五条专项报告对象是正副乡镇长。

站办所负责人(含上级派出机构)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向乡镇人大专项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条专项报告人员及时间安排。

由人大会议每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并书面通知应专项报告人员。

第七条专项报告由乡镇人大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报告在乡镇人大举行的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可邀请当地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第九条乡镇人大举行专项报告会议时,应邀请同级党委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二)思想、工作情况;(三)依法履职情况;(四)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五)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交、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的步骤:(一)起草报告;(二)人大代表视察了解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了解报告人的履行职责、勤政廉洁、思想、工作情况;(三)举行会议,听取和评议专项报告。

并形成评议意见。

(四)整改;(五)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报告人员应做到:(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准备报告;(二)专项报告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

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

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

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

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最新-乡镇人大副主席述职报告 精品

最新-乡镇人大副主席述职报告 精品

乡镇人大副主席述职报告我叫,男,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

现任乡人大副主席。

按照党委分工,我主要分管我乡的人大、水利、林业等项工作。

一年来,在党委和市人大的领导下,在乡政府及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和班子成员精诚团结,勤政为民,恪尽职守,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所分管的各项工作,并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干部年度考核要求,现述职如下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领导执政水平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仅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更是现实工作中的迫切要求。

在工作中要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学习是提高领导水平的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领域的不断深入,实践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必须不断鞭策自己,系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充实自己的头脑,丰富自己的思想,力求达到先知先觉和融会贯通,从而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偏颇。

一是深入系统的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要求,以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活学活用,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这一工作主线来指导并贯穿整个工作实践中去;二是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武装思想,学以致用;三是加强法律法规方面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并坚持工作中依法行政;四是根据分管工作特点,我坚持多学习、多研究,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博览有关书籍和报刊,深入调查研究,学中干,干中学;五是积极参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培训班和市委党校在职领导干部培训学习,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自己在以后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摆布奠定了基础。

二、恪尽职实,勤奋工作,圆满并超额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我所分管的几块工作,乡党委、政府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兢兢业业,勤奋实干的工作态度,以旺盛的工作精力,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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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六、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依法办理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等有关事项。
九、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事务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督促其落实。
四、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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