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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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当前在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其监护不足、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及缺失对其犯罪的预防。
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是迫切需要的,是必不可少的,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共同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留守儿童像其他孩子一样,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真正实现温总理讲的“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羡毅,XX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随之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关于留守儿童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不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都开始越来越重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笔者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阐述是为了就该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希望有利于以后的研究,并且借此引起更多的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
一、儿童权益的内容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儿童权益可以简单概括为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充分的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才能使其利益有所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平等的享有这些权利。
根据2011年新华网报道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我国留守儿童的数量已经超过5800万。
但是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与一般的儿童权益保护相比更具有特殊性。
第一,农村留守儿童与其父
母分离,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更容易遭到侵犯,并且遭到侵犯后很难及时的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较城市来说并不完备,留守儿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使其在客观条件下很难得到保护。
第三,农村本身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就存在先天不足,这对于留守儿童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有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亲属监护、自我监护。
但是,这些类型的监护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存在很多不利因素。
隔代监护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农村,(外)祖父母文化程度比较低,思想观念落后,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环境,容易与孙辈形成“代沟”问题,不但在学习上很难帮助孩子,在心理健康也不能给需要正确引导的孩子足够的帮助。
第二,在隔代监护中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即有的(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过分的溺爱。
从小的方面来讲,只会造成孩子性格上的不健康。
从严重的角度来看,也就为有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埋下了伏笔。
第三,(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力不从心,对留守
儿童的保护不够。
第四,监护倒置现象。
对于(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来应该由留守儿童的父母承担,但是父母外出打工,照顾老人的责任只能由留守儿童来承担。
单亲监护较父母共同监护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单亲监护以母亲监护居多。
“父爱饥渴”是当下很多留守儿童所表现出来的普遍现象。
此外很多家庭由于一方缺位,劳力短缺,留下来的一方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难以对被监护人的学习和心理成长提供较多的照顾。
亲属监护也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一方面,因为与自身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相对比较宽松,只是注重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和物质需求。
另一方面,这些亲属一般都有自己的孩子,因为孩子的亲疏远近不同,自家孩子会对他家孩子产生排斥,甚至是歧视。
这些遭遇极易使农村留守儿童性格孤僻,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自我监护一般也包括未成年兄姐对弟妹的监护。
这种自我监护同样存在着许多的弊端。
首先,不管是自己照顾自己,还是稍年长的兄姐照顾弟妹,对于他们来说都过早的承担了太多的负担。
其次,只有留守儿童自己在家,很难保证饮食的营养均衡,这样对他们的身体健康是非常不利的。
最后,由于没有父母在身边帮助他们,当留守儿童遇到困难了,不知道怎么样解决,很容易导致逃避问题,甚至会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守儿童同样将享受这项权利。
但是对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弱化,甚至是缺失。
父母不在身边而留守儿童年龄小自身缺乏自制力,在遇到学习困难或是因学习受到老师批评、同学取笑很容易产生厌学的心理,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辍学或过早地放弃学业。
从学校方面来讲,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困难重重。
农村的基础教育设施落后,是留守儿童不能得到良好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这些农村的教师资源匮乏。
留守儿童所处地区大多经济落后,地处偏远,很少能吸引外界的人才。
同时,教育资金的利用也存在一定缺陷。
(三)留守儿童的受保护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样受到威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表明,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共同责任。
然而当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仍然不能让人放心。
从2004年XX的“卖处”案,2005年XX“5·31”特大洪水留守儿童死亡事件到现在各地都在呼吁“保护留守儿童不受侵犯刻不容缓”的口号以及不时有留守儿童被拐卖、受性侵、被虐待死的新闻。
由对现状的分析可知,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需要引起重视。
同时,留守儿童的健康权也面临挑战。
根据有关的报道,由于父母不在留守儿童身边照顾,留守儿童的饮食质量不利于自身的成长,而且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注意饮食卫生,容易引起疾病,再加上在农村自身条件的限制,医疗卫生比
较落后,使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在留守儿童成为容易被伤害的主体的同时,还有一部分年纪稍大的留守儿童自己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2年《人民法院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教育刻不容缓——XX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可以发现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逐年凸显,这就使我们对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更加重视。
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关心照顾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有重要影响。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留守儿童在启蒙阶段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父母的关爱,长此以往,消极的心理状态对其成长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其次,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地,对留守儿童多是在金钱上的关心,以作为一种亲情补偿。
这使得留守儿童过早的对金钱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父母却没有教育孩子如何支配这些钱。
这容易使留守儿童在花钱方面缺少计划性,养成恶习。
最后,由于留守儿童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不能辨别是非对错,没有父母的约束,猎奇心理特别强,当结交朋友时,会接触到不良少年,而受其影响。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切实保护留守儿童权益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规定了委托监护、《民法通则》
中规定了国家监护、《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只是作了零星规定。
这些内容比较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
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或是司法机关对有关法律应该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的有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