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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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事件解读海关法54公告的尴尬境地
内容摘要: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其中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对ipad的征税。这一公告不仅引发了民众的大讨论,也罢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关键词:ipad 个人自用物品征税海关法54号公告
正文:“给朋友从美国带回来iPad的被收了1000元,从国内带出去的iPad忘记申报又被收了1000元!”在纽约大学读书的陈春荣见到记者时抱怨连篇,也对海关新规表示不满,“海关征税的目的是防走私,对个人使用的商品征税太不合理;而且如今中国的经济这么发达,5000元的征税标准太离谱;我的iPad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不分青红皂白只因忘记申报就强行征税太不近人情。”
尽管iPad的部分机型售价在5000元以下,但其被中国海关归列为电脑产品类,最终还是被列为需缴纳关税的类别,征收1000元人民币的定额税,即征税比例高达20%。陈春荣的经历并非个案,他的抱怨和质疑同样也并非是个别声音。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将海关送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海关新规也饱受质疑。
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此前为了打击利用个人物品名义拆分货物邮寄,逃避国家管制及偷逃税款的商业性走私行为,海关总署发布的“43号公告”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进口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最低400元降低为50元。此前,免征的额度是港澳台地区400元,日本等国家500元。海关总署表示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需要照章纳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但有些海关法专家表示,由于“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主观判断的余地太大,就难免有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可能。此种含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可能令“个人自用物品”和“货物”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而商务部也表示海关总署此法令和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的规定相违背。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范围中有一类是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中国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则称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据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对于总署54号令的争论此起彼伏,也把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其实,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海关总署在确定具体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时,应尊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遵守宪法和海关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层次。即便有些政策属于法规性、规章性政策,具备了法律渊源之地位,但因政策多具临时性、灵活性等缺乏稳重的品格,应征求民众特别是直接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该项政策之所以引起民众关注甚至争议,不是针对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而是征税标准或者说门槛的问题。立法越来越讲究民主的今天,尽管有些政策也通过听证、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政策制定主体单方面的条令式政策,依然是当前政策形成模式的主流。
“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的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这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拉塞尔·L·埃克福曾告诫人们的。政策将是一种拥有持久生命力的社会治理规范,总结和反思政策的尴尬,瞄准真正的问题与症结,是政策治理社会过程中不能不加以慎重思索的。
同样,在拟定具体政策之前,也应先找准具体的真正的问题,检索该问题是否属于政策治理范围,厘清政策制定的原因并对其作出前瞻性分析;在拟定政策准则过程中,应确保不背离法律规则的约束框架,不辜负民众的合理期望,对于那些可能与其他政策或相关部门政策立法相冲突的,要事先做好政策沟通和商议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政策在制定及推行过程中遭遇形形色色的尴尬,进而维护政策在社会治理与公共问题解决中的应有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