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论文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边境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监管和执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确保国际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本文将就国家海关管理法与相关政策进行论述,帮助海关工作人员更深入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家海关管理法国家海关管理法是海关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用于规范海关行政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的基本职责、权力和行政程序,以及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国家海关管理法是非常基础且重要的一环。
国家海关管理法规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和权力,例如海关的监管权力、查验权力、执法权力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权力的具体细则以及运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行使职责。
此外,国家海关管理法还规定了海关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操作要求,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行政事务。
二、进出口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是海关工作的核心职责之一,了解和应用进出口法律法规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进出口法律法规包括海关法、出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法、进出口税收管理法等,涉及海关清关、检验检疫、关税征收等领域。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详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掌握其应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例如,了解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出口商品的免税、免检要求等。
只有对这些规定有充分了解,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事务。
三、政策知识海关管理涉及众多的政策领域,包括贸易政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在贸易政策方面,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例如自由贸易区政策、关税配额管理等。
在监管政策方面,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关于货物出入境、报关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文章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第一节概述一、海关与海关法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
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
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
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
主要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综合性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海关法概论第一章 海关法概述
关于亚太-RILO:
1987年10月,亚太RILO设在香港。是世界上第一 个RILO项目。前身是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亚太 经济委员会(ESCAP)的试验项目
11年后,2019年日本海关接管RILO 从2019年1月开始在东京运转,成员海关由16各 增加到24个(港、澳)
包括有:出版物、情报分析和数据管理、 技术援助三个部门
中国海关与亚太RILO:
2019-2019年中国海关承办亚太-RILO 2019年中国海关向世界海关组织和其他有关海关表示 主办亚太RILO,并将其迁址到北京的积极意向。日本 在承办后三年后,因种种原因,日本同意一、二年后 传递给中国海关
资料4:国际报关协会同盟(IFCBA):
1990年成立。现有成员26个 宗旨:鼓励和推动成员国间的合作,便利成
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开展与 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活动: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每两年举行一次年会 我国自加入该同盟,参加了2019年在墨西哥 年会和2019年在布鲁塞尔的理事会。2019年 5月北京承办了年会
世界海关组织现下设7个机构 分别是:政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协调制度委员会、 常设技术委员会、执法委员会、 估价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
其宗旨和主要职能:
宗旨: 主要是通过统一和协调各个海关业务制度,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同时加强国际海关合作,打击商 业瞒骗行为
职能: ﹡ 协调成员国海关之间联系,研究各国海关业务制度方面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如促成成员国海关信息共享,协助搞 好人员培训工作,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瞒骗行为。
我国与世界海关组织
我国1983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是第95个成员 国。我国加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国际公约中的7个 具体包括: 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983.7.18) 关于集装箱海关公约(1972)―(1986.1.22)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两个附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概述海关通关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监管国际贸易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关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审核、监管和清关等一系列程序的过程。
海关通关的重要性海关通关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通关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良好的海关通关制度可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国际贸易的平稳流通。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海关法海关法是各国制定的针对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
海关法规定了政府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和权限,规范了海关通关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进出口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海关法还包括对走私、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
关务法关务法是针对海关通关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制定的法律。
关务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报关单据的要求和格式,以及海关对报关行为的监管和审核要求。
关务法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监管和放行等程序的规定。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针对海关在通关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该法律规定了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查验、扣留和处置程序,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海关税法海关税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
海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方式、计算方法和减免政策,以及对关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海关机关。
海关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通知,明确了海关通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海关机关还通过建立和完善通关信息系统和监管措施,加强对通关行为的监测和管理,提高通关效率和质量。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还依赖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
例如,海关通关过程中需要与仓储、运输、商检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质量。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海关稽查法律方向的论文题目
海关稽查法律方向的论文题目题目:中国海关稽查管理体制改革展望例文: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资本和金融项目部分实现可兑换。
企业可以将经常项下交易所取得的外汇卖给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自主支配。
同时,我国在服务用汇、个人用汇方面的限制也基本放开了。
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和金融安全的需要,目前在资本和金融项下还实行一定的限制,我国对外投资尚处于逐步扩大阶段,特别是金融投资方面,迄今为止的投资规模还是较有限的,这也正是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冲击较小的原因之一。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的定义划分,资本项下需要管制的项目为40项,分为七大类。
截至目前,我国完全实现可兑换的有5个项目,基本可兑换的有8个项目,部分可兑换的有17个项目,不可兑换的有10个项目,即目前已有75%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可兑换,仍不可兑换的项目占25%。
近几年来,我们加大了在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的力度,尤其是证券项目的开放力度较大。
过去,我国居民是不可以到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境外的资金也不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002年以来,随着QDII和QFII制度的实施,为国外证券资本走进来、国内证券资本走出去建立了渠道。
同时,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步伐也明显加快,一些国内企业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
最近,中石油、中铝、中国投资公司等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不断扩大。
这种局面都与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制政策有关。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我国在人民币汇率的安排上,始终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力求保持国家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在汇率问题上是非常谨慎和务实的。
我国汇率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基础越来越坚实,逐步提高汇率弹性,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汇率形成,使汇率不断贴近市场合理均衡水平。
实行统一规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网络交易平台日趋发达,产品工具日益增多,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不断创新,市场参与主体大幅度增加并更加多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1.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1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戴杰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海关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78年开始的。
8年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征询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海关意见基础上起草的《海关法(草案)》,先后经过几次较大的修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暂行海关法》的必要性和《海关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重要任务。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海关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有健全的海关立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
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对外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暂行海关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指出:“海关要改进监督管理,健全法制,完善关税制度,打击走私贩私,做到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
”《海关法(草案)》正是根据这一精神,在总结《暂行海关法》执行30多年来的经验和近年来海关工作改革成果,并借鉴国外海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
《海关法(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海关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罚;二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权力、义务及其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关税的征收、减免和退补;四是纳税争议和不服处罚的申诉程序,以及处罚的执行程序。
论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
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职能对策研究摘要政府职能作为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职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共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应该随着事物、机构的内外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或增加或减少,或强化或弱化。
中国海关职能是指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所应有的职责和依法行使职责所具备的功能。
本文分析了为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中国海关在传统职能以外,从中国海关当前正在履行的职责或者正在从事的工作中延伸或扩展出来、以及根据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要求新增的海关职能。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分析海关传统职能及非传统的主要内容,分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的事实类型,提出新形势下口岸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口岸海关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海关监管职能对策AbstractAs a key form of respo(omitte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tands for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ctionaliti(omitted)nment execution department has when it manages national politics and society affairs accor (omitted)e law. A(omitted)ive responsibility has features like legality, enforceability, publicity and dynamicity. It will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department. The responsibility will in(omitted)decrease, gets strengthen or weaken, when the conditions chan.This article will analyse the customs traditional functions and non-traditional, the major content of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ways of analyzing facts type, put forwar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hallen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scusses port customs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customs supervision function countermeasures目录摘要------------------------------------------------------------1 Abstract--------------------------------------------------------2 第一章引言----------------------------------------------------5 1.1研究背景-----------------------------------------------------5 1.2研究意义-----------------------------------------------------5 1.3研究内容-----------------------------------------------------5 1.4研究思路和方法-----------------------------------------------6 第二章我国口岸海关监管理论综述---------------------------------7 2.1口岸海关监管的内容界定---------------------------------------7 2.2我国口岸海关监督的研究重点-----------------------------------7 2.3我国海关监管职能---------------------------------------------9 第三章我国海关的职能监管演进和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0 3.1 我国海关监管的职能演进---------------------------------------10 3.2新形势下海关非传统职能的发展---------------------------------10 3.3我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的主要内容---------------------------------12 3.4我国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13 第四章新形势下我国口岸海关监管存在问题分析--------------------16 4.1口岸海关监管存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16 4.2监管存在法律法规短缺问题-------------------------------------17 4.3监管技术滞后问题---------------------------------------------18 第五章新形势下提升我国口岸海关监管能力的对策-------------------20 5.1 实施“风险式通关”,有效解决税收监管问题----------------------205.2 创新口岸海关监管查验工作机制--------------------------------22 5.3加强区域部门间合作,完善物流监控体系------------------------23 5.4 有效借助外界力量,构建和谐的口岸海关外部执法环境------------24 5.5 构建符合海关监管实际的人才支撑体系--------------------------25 第六章结束语---------------------------------------------------28 参考文献--------------------------------------------------------29 致谢------------------------------------------------------------30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较大步伐,各级政府发挥作用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
关于举办第六届海关法论坛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律服务机构的支持下 ,自 2 0 0 8年起 ,上海海关学 院海关法研究 中心先后成功举办 了五届海
关法论坛 ,出版 了系列出版物 《 海关法评论 》3 卷 ( 已加 人 中国知 网 “ 中 国学术辑刊全文数 据库” ) ,产生 了积极广泛的影响 。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法理论研究 与实 践探索 ,促进海关法研究 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更好地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 中心
2 o 1 3 年 6月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 4
评论 》( 第 3 卷 )稿约 ( 可通过 中国知网 “ 中国学术辑刊全文数据库”检索 ) 。
三 、论 文提 交 时 间
2 0 1 3 年9 月1 0 E l 截止 ,并拟于 1 O 月中旬举办第六届海关法论坛 。
四 、投稿 方式
征文通过互联 网发至 电子 邮箱 c u s t o ms l a w r e v i e w @1 2 6 . c o m,研究 中心将根据论文质 量 邀请作者参加论坛 ,并将择优结集 ,由法律 出版社 出版 《 海关法评论》( 第4 卷) 。 欢迎各位 同仁积极参与 ,踊跃赐稿 !
上 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3 期
・
启
事 ・
关于举办第六届海关法论坛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自1 9 5 1 年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暂行海关法 》颁布实施 以来 ,我 国海关法律制度经 过 了六 十年多的发展 ,海 关法律制度 的研究也 日趋繁荣 。在海关 、司法部 门、高校及学术机构 、法
服务 于海关法制 的发展与改革实践 ,海关法研究 中心决定 于今年下半年举办第六届海关法论 坛 ,现面向海关 内外公开征集相关研究 论文 。
海关法规_精品文档
海关法规导言:海关法规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以及相关流程的法律和法规。
海关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秩序。
本文将介绍海关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海关法规的基本概念海关法是国家制定的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检验检疫、征税、监管等程序,以及与海关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海关法规则则是制定和发布海关法的具体规定和细则,包括海关总署颁布的规章和具体办法、规范和实施细则。
海关法规的内容涵盖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进口和出口关税、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通过制定和遵守海关法规,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进出口业务,并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海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海关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和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括货物品名的申报、货物价值的申报、关税分类的申报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海关对货物进行准确监管,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非法贸易和走私。
2. 进口和出口关税:海关法规对进口和出口关税做了明确规定。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货物需要纳税的税费,出口关税是指出口货物需要纳税的税费。
进口和出口关税的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原产国(地区)、货物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关税的征收对于国家的贸易平衡和产业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海关检验检疫:海关法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海关会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风险程度,对货物进行抽检、查验等操作,以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4. 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进出口货物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海关有权扣留货物,并依法追究责任。
这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海关法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海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无代价抵偿货物论文:“无代价抵偿货物”及其报关单填制的探讨
无代价抵偿货物论文:“无代价抵偿货物”及其报关单填制的探讨“无代价抵偿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海关监管货物,基于自身的独特特点,不但可以为企业节省额外的税费开支还可以避免有关证件审批手续的麻烦从而实现快速通关,因此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时非常愿意以此申报。
但由于缺乏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正确理解和深入认识,企业无法判断其进出口货物是否真正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从而导致在报关过程中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而被海关退单的现象屡屡出现。
因此,笔者将进行如下的分析和探讨,为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有报关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深入理解“无代价抵偿货物”和正确填制此类报关单提供借鉴和参考,以期实现顺利通关。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分析(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征免税法规》,“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同时该法规的第十条指出“申请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应在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出口手续。
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因此,“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发生在原进出口货物被海关已放行后,但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起3年”;(2)产生的原因是“品质与合同不符”或“数量短少”;(3)货物的提供者须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4)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免费“补偿或更换的;(5)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即8位HS码)未发生改变的”,仍可视为符合上述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才可以称为“无代价抵偿货物”,才能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要求”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准确填写报关单。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4
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人员的监管,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
该法本文由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个部分组成。
正文内容:一、海关法的背景与意义1. 法律背景:介绍我国海关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立法背景,包括对国际经济体系的适应、扩大开放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等。
2. 法律意义: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 基本原则:介绍我国海关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企业、保护公众利益、互联互通等。
2. 目标及效果:重点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目标,如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和打击走私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等,以及相应的实际效果。
三、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 进出口手续: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要求,包括报关、清关、查验等程序。
2. 关税管理:阐述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征缴管理的规定,包括税则分类、税务征收、关税优惠等。
3. 税收征管:解释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规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4. 进出口限制:介绍海关法对特定商品进出口的限制措施,如禁止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等。
5. 走私打击:重点阐述海关法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和处罚措施,包括查验、缉私、追逃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四、海关法对进出口人员的监管1. 旅客通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旅客通关的管理,包括申报、查验、检疫、禁止携带物品等要求。
2. 船员管理:介绍海关法对船员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包括申报、查验、机务管理等要求。
法国海关法
法国海关法
摘要:
一、法国海关法的概述
二、法国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三、法国海关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法国海关法的概述
法国海关法,全称为《法国海关法典》,是法国政府为了规范海关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典汇集了关于海关管理的各项法规,为法国海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海关法典分为三部分:海关组织法、海关税收法和海关监管法。
二、法国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1.海关组织法:主要规定了法国海关的组织架构、职能和权限。
法国海关总署是法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构,下设各地海关。
海关组织法还规定了海关人员的职责、资格和培训等内容。
2.海关税收法:主要规定了法国海关的税收职责和税收制度。
法国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
海关税收法对税收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和税收优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海关监管法:主要规定了法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海关监管法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等程序,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此外,海关监管法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以维护法国
的知识产权。
三、法国海关法的实施与影响
法国海关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法国的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海关法的框架下,法国海关有效地打击了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法国海关法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企业遵守法规,降低合规风险。
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
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进出口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海关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与征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海关法在进出口货物合法监管与征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监管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即货物的报关、检验检疫以及监管措施。
1.1 报关制度报关制度是进出口货物合法监管的重要环节。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任何进出口货物都必须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贸易主体将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报送海关,以便海关进行核查和监管。
在报关手续中,贸易主体需要提供货物的基本信息、货物价值、数量、品质等相关信息。
海关根据报关资料对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并为其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
1.2 检验检疫除了报关制度外,海关法还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要求。
所谓检验检疫是指海关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卫生安全等进行检查和鉴定,以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害物质、危险品或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进入国境,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监管措施海关法还赋予海关特定的监管权力,以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安全和合法。
这些监管措施包括海关封存、扣押、移送、查封等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海关可以对涉嫌违法的货物进行封存或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海关还有权对涉嫌违法的货物进行查封,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进出口货物的征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务平衡。
2.1 进口货物的关税进口货物的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费,以调节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保护国内产业。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关税根据货物的类别和归类情况进行征收,关税税率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
2.2 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除了关税外,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关税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与国外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原告从国外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100万美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海关申报了该批货物的关税,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然而,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存在较大偏差,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
原告不服海关的决定,遂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维持了海关的原决定。
原告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否准确?2. 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复查的程序是否合法?3. 海关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的决定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1. 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否准确?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并按照海关规定缴纳关税。
本案中,原告在申报关税时,提供了合法的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关税。
但是,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申报的关税金额与实际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存在较大偏差。
对此,原告认为,其申报的关税金额是基于合法、合规的依据,不应受到质疑。
2. 海关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复查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抽验、复验。
本案中,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
对此,原告认为,海关的复查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1)海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告申报的关税进行审查;(2)海关未依法对原告进行听证;(3)海关在复查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
3. 海关要求原告补缴关税及滞纳金的决定是否合理?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在复查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进出口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以某外贸公司涉嫌走私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进出口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外贸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进出口;法律风险;走私;案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规模逐年攀升。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进出口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走私作为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对外贸易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以某外贸公司涉嫌走私案件为例,对进出口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9年,该公司涉嫌走私案件被当地海关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假申报、伪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等手段,非法进口了一批货物。
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当地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三、进出口法律风险分析1. 走私的法律风险走私是指未经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递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走私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该公司涉嫌走私,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走私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走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风险除了走私法律风险外,进出口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进出口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若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知识产权风险:在进出口过程中,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面临侵权诉讼。
(3)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进出口企业面临汇率损失。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出口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在进出口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海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律法规1. 海关概述海关是国家的门户,负责管理进出口贸易,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海关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海关行为,确保顺利的贸易流通和海关执法的公正性。
2. 海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海关法律法规对海关的行为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海关执法的依据,确保海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保障了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3. 海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海关法律法规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海关进出口管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管以及报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海关对进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实行检验检疫制度,保障国内市场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3.2 海关税收管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并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等政策。
海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海关税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税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征收。
3.3 海关执法和监管海关执法和监管是海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涉及到海关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等方面。
海关法律法规确保了海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社会的公平秩序。
3.4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扣押和处理程序,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3.5 海关罚款和处罚海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相应的罚款和处罚,以维护海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的利益。
4. 海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海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保证海关执法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通过监督和检查来确保海关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5. 海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海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海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海关工作需求。
,海关法律法规是海关行为的准则和保障,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海关论文 海关发展史
中国海关发展史及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国经贸你知道中国海关的历史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吗?你还知道141年前海关就搞“廉政”建设了吗?中国海关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公元317年,东晋王朝定都南京(当称建康),并设置叫做“津”的雏形海关机构,即南京的方山津和石头津。
因此,从东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江苏境内的旧海关机构,在王朝的频繁更迭里历经了1600多年的沧桑。
明王朝定都南京后,于洪武初年,分别在龙江管和大胜港设置抽分竹木场,隶属工部。
永乐3年至宣德8年,随着郑和先后7次下西洋,明王朝对外交流也日益频繁。
当时海外商船来南京,必须先停泊江苏太仓的“六国码头”,经明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登记后,方可在官吏的监督下驶往南京。
明政府在南京上新河设有钞关,后撤销另设西新关和新江关。
此外,明代南京还出现过类似现代报关行的机构“牙行”。
海关是把守国门的,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
康熙23年,中国海关历史上第一次使用“海关”这一机构名称。
清同治五年(1866年),清政府在南通海门常关外墙上所立的廉政告示。
南京海关陈列馆展出的图片中显示,告示的内容主要是禁止差役欺压勒索商贩和侵吞税课。
原来,1866年开始,清政府要求,各国信件由海关总税务司兼办,海关设立邮务处。
所以,我们现在看来毫不相关的海关、邮政两个部门,当时竟然还是一个“系统”的。
1899年5月1日,清政府的金陵关正式开关。
1937 年,日军侵占南京,金陵关人员撤至上海。
抗战胜利后,金陵关重新设立,直属海关总税务司署。
1949年5月4日,金陵关被南京市军事委员会财政部接管,11月归属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管辖。
1950年5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命令,撤销金陵关。
南京海关于1979年1月1日开关。
截至2000年底,江苏除宿迁以外,地级市都设立了海关。
2001年,南京海关税收位居全国海关第三,特别是2004年,张家港海关征税达114.1亿元,成为全国首家年税收突破100亿元的处级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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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事件解读海关法54公告的尴尬境地
内容摘要: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其中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对ipad的征税。
这一公告不仅引发了民众的大讨论,也罢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关键词:ipad 个人自用物品征税海关法54号公告
正文:“给朋友从美国带回来iPad的被收了1000元,从国内带出去的iPad忘记申报又被收了1000元!”在纽约大学读书的陈春荣见到记者时抱怨连篇,也对海关新规表示不满,“海关征税的目的是防走私,对个人使用的商品征税太不合理;而且如今中国的经济这么发达,5000元的征税标准太离谱;我的iPad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不分青红皂白只因忘记申报就强行征税太不近人情。
”
尽管iPad的部分机型售价在5000元以下,但其被中国海关归列为电脑产品类,最终还是被列为需缴纳关税的类别,征收1000元人民币的定额税,即征税比例高达20%。
陈春荣的经历并非个案,他的抱怨和质疑同样也并非是个别声音。
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将海关送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海关新规也饱受质疑。
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此前为了打击利用个人物品名义拆分货物邮寄,逃避国家管制及偷逃税款的商业性走私行为,海关总署发布的“43号公告”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进口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最低400元降低为50元。
此前,免征的额度是港澳台地区400元,日本等国家500元。
海关总署表示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需要照章纳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
但有些海关法专家表示,由于“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
“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者主观判断的余地太大,就难免有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可能。
此种含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可能令“个人自用物品”和“货物”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
而商务部也表示海关总署此法令和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的规定相违背。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
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范围中有一类是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中国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则称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
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
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对于总署54号令的争论此起彼伏,也把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其实,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海关总署在确定具体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时,应尊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遵守宪法和海关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层次。
即便有些政策属于法规性、规章性政策,具备了法律渊源之地位,但因政策多具临时性、灵活性等缺乏稳重的品格,应征求民众特别是直接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
该项政策之所以引起民众关注甚至争议,不是针对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而是征税标准或者说门槛的问题。
立法越来越讲究民主的今天,尽管有些政策也通过听证、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政策制定主体单方面的条令式政策,依然是当前政策形成模式的主流。
“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
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的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
”这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拉塞尔·L·埃克福曾告诫人们的。
政策将是一种拥有持久生命力的社会治理规范,总结和反思政策的尴尬,瞄准真正的问题与症结,是政策治理社会过程中不能不加以慎重思索的。
同样,在拟定具体政策之前,也应先找准具体的真正的问题,检索该问题是否属于政策治理范围,厘清政策制定的原因并对其作出前瞻性分析;在拟定政策准则过程中,应确保不背离法律规则的约束框架,不辜负民众的合理期望,对于那些可能与其他政策或相关部门政策立法相冲突的,要事先做好政策沟通和商议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政策在制定及推行过程中遭遇形形色色的尴尬,进而维护政策在社会治理与公共问题解决中的应有威信。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