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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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有关的法律问题

无单放货有关的法律问题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6.3 货运代理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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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公司。 货代公司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时,双方之间是代理和被代理 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 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就是联系承运人,负责订舱、 送货等事宜,其义务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履行完毕。承运 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发生在货代公司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因此 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被无单提走不承担责任。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1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雷正卿 律师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
2010年11月 年 月
2011-1-26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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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 无单放货存在的理由、构成要件、分类与形式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原则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记名提单的概念、 记名提单的概念、属性 关于无单放货的最新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案件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的担保 货主和货代企业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案例5则 案例 则
船代学会法律讲座 2011-1-26
2.4 凭正本提单交货的理论依据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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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法律对提单的规制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托运人转让提单后,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形成提单合同关系, 这种提单债权关系,是法律对提单关系进行规 制的结果,是一种独立的法定关系。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就受到法律 设定的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承运人签发 提单即意味着凭单放货。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 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 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 解读:承运人抗辩之一:目的港法律支持无单放货。 – 各国国内法不同,在有些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到港货物必须 交给港口当局,由当局交付货物。目前这样做的国家主要是 拉美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 后即完成了货物交付义务。 – 但是,承运人要抗辩成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 举证其已将货物交付港口当局,该国的法律规定。如举证不 能,仍然不能免责。
– 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 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相同正本提单的 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读:承运人抗辩之四:提单正本收回其一,其余失效。 – 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般是一式数份,这一式数份的正本提单称为全套提 单。这种航运惯例沿袭下来已经有数百年历史。按理说,每一票货物对应 唯一的一份正本提单是最保险的做法,这样不会导致一式数份导致的滥用 问题。但是提单起源于数百年前,那时邮寄往往不是像现在有航空运输, 往往也是通过邮轮来邮寄的,,所以,邮寄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即便是今 天也不是完全保险的。所以,签发数份正本提单一直是航运传统。 – 故一式多份的正本提单可能被滥用。但是,严格说来,这些是买卖双方的 事情,承运人不能完全控制这些环节。承运人所能做到的就是,收回一份 合法的提单正本,然后据此交付货物。至此,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就告一段 落。假如有再有第二第三个拿同样正本提单来要求提货的人,承运人完全 可以拒绝。 – 至于这些提不到货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应通过其与提单转让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解决,与承运人无关。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第20卷 第1-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l.20 No.122 2009年6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 un.2009文章编号:1003276592(2009)0120032209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3王 钧(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 300456)摘要: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无单放货;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Analysis of 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WAN G J un(China Shipping Container LinesTianjin Co.,Ltd.,Tianjin300456,China)Abstract: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was a common problem in shipping practice,as well as a topic hotly debated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of maritime law for a long time.There were only general stipulations in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were not operable.In view of that,S tipula2 tions by the S 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Problems in A pplication of L aw in Hearing Cases of Delivery of Goods w 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 ading was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bruary26th,2009.Thi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about the legal system of Bill of Lading since the M 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It consisted of fif2 teen articles,which were of great juridical value,both authori2 tative and practical.It would be of momentous and far2reaching significance in shipping practice of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d some important legal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latest judicial in2 terpretation 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 and sup2 plied the related practitioner of shipping business with a helpful reference.K ey w ords: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bills of lading;principle ofliability;exemption from liability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的提货人的行为。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问题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摘要:本文就无单放货是侵权还是违约进行了分析。

无单放货是海运界的一大顽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取决于对提单的定性,所以本为也简要分析了提单的法律性质,以及鹿特丹规则对此的影响。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问题是海运界一个顽疾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海上承运人。

在目前的租方掌握主动权的海运市场环境下 ,若承运人坚持凭单放货 ,会面临客户流失、利益减损 ,并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商业风险;而若打开无单放货的闸口 ,虽可维持客户 ,保证货源 ,但是一旦发生错误交货 ,导致提单持有人追究无单放货责任 ,对承运人的教训也是惨痛的。

根据 cmi统计 ,在班轮运输中 ,无单放货的比例为 15 %左右 ,租船运输中达到 50 % ,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运输高达 100 % ,以致在“the sagona”一案中有着14年经验的油船船长声称 ,”我从未见过正本提单”。

目前很多租船合同中都加入无单放货条款 ,即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须提单交货 ,凭租船人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保函即可。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典型性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一)”兴利公司诉印度国贸公司”案此案发生在1991年,印度国贸公司因无单放货, 引发对货物所有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的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

当提单项下货物被他人占有时,提单持有人权对占有人提起确认货物所有权和返还货物之诉。

此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提单的认识是绝对的物权凭证,只要是无单放货必然构成侵权。

(二)”科达·玛珠”轮案1993 年,”科达·玛珠”轮一案改变了提单作为绝对的物权凭证的地位。

在该案中, 因单证不符, 买方拒付货款, 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

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 并收取了部分货款。

因余款未得到偿付, 卖方依据提单起诉船舶代理无单放货。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特别重要的是, 原告与深圳公司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 标志着该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故原告依据不再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 向……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是承运人无单放货获得胜诉的第一例,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8期NO.08,2010152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张舜祺(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摘要: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

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

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关键词:无单放货司法解释指导思想一.起草《规定》的背景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重要单证。

但是,由于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在全套正本提单完成流转到达提单持有人之前,船舶往往已到达目的港,因此,承运人为缩短船舶在港周期,提高航运效率,减少运营成本,通常在卸货港凭提货人提交的副本提单及保函交付货物。

长期以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已成为承运人变通交付货物的习惯做法。

据统计,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在货物交付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散杂货运输中约占30% ,集装箱运输中约占50%,散装液体货物特别是油类运输中约占70%。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运输合同约定,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权利,因此,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国外法律及判例,承运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应当说,在航运实务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虽然大量存在,但提起诉讼的案件相对还是比较少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时,虽然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但为了减少无单放货风险责任,通常要求提货人提交提货保函。

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

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

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概念无正本提单放货有各种说法:诸如“无单放货”;违背“具单放货”:“担保提货”等等,人们普遍认为,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属流通证券,承运人负有依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法定责任。

几乎所有的海事法院均认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之物权包括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

由于航运实务中,尤其是在近洋运输中,提单往往比船舶本身迟抵目的港,而货物为生产急需或转售之需,只好采取凭付本提单或复印件加担保提货的权宜之计。

有时由于提单被盗,或遗失或灭失也只得采取担保提货方式。

收货人凭但保提货后,往往又因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而拒付货款,卖方或取得提单质押权的银行则从诉讼策略考虑,向承运人索赔,若承运人已取得可靠担保,还可以向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若未取得担保或担保人本身无偿付能力,承运人只能自担风险。

无单放货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情况:①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付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②指示提单的通知人凭付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或仅凭付本提单提货;③其它人凭付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④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实施无单放货者大体上也有如下几种情况: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尤其在大宗货,或液态货等不便存仑的货物之场合;②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代理,外运公司等)③港务公司,码头,仑储公司;由于无单放货的情况多种多样,无单放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者包括上述所有的情况;狭义者则仅限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收货人或指示提单之通知人凭付本提单或复印件加担保放行货物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狭义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提起侵权之诉,并把买方,承运人,外轮代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而法院往往也支持此种做法。

然而,笔者以为这种不分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不分各当事方的诉讼法律地位,一概提起侵权之诉的做法,法律上无据,理论上不通,因而实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一)凭单交货规则1.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货;2.记名提单是否也须秉持凭单交货规则,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二)实际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1.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2.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三)无船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二、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一)违约说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对法律规定之债的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说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具有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物权特性,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即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说由于提单既是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因此,无单放货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就无单放货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诉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指出,“无单放货纠纷既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权利主体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一、无单放货概述(一)定义:无单放货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二)统计: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占20%,在租船运输中占50%,而在原油运输中则占100%(三)原因:造船技术提高,船速快,货一般先于提单到目的港,如严格依正本提单放货,压货压港(四)两面性:既不能放纵无单放货,影响提单的信誉也不能不顾现实,一味地不承认无单放货,阻碍航运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加)买方4发货卖方(付款人)13提货承运人(收款人)(收货人)5签提单(托运人)1 10 11 123 6 7申通付赎通开办垫请知款单知跟理付开单付证汇款票2寄信用证开证行8寄跟单汇票通知行9偿付指定行及/或议付行(五)争论:提单的性质(物权性、债权性等)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侵权、竞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可、不可)构成要件(主观、客观、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海商法、民法)赔偿范围(CIF价)责任限制与免除(不能限制责任)举证责任(货方、船方)诉讼时效等均有争论(1年,2年)二、有关无单放货的案例(一)实例:“银标”轮无单放货案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下称陕西公司)于1994年从俄罗斯进口了一批钢材9022.445公吨,CIF中国防城港,每公吨280美元,装货港为圣彼得堡。

信用证方式付款。

1994年4月22日,开证行西安工商行国际部(西安工商)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西安工商行国际部通知陕西公司付款,同月25日,陕西公司同意付款。

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

1995年3月10日,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商行,称因其客户尚未付清所拖欠余款,陕西公司无款赎单,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归银行所有,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

与陕西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最后买方北海金鼎兴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于1994年4月“银标”轮抵达湛江港卸货时向该轮船代(湛江船代)要求提货,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湛江船代要求提供保函,1994年4月28日,金鼎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北海工商)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071当代思潮浅析无单放货责任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通常情况下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交给他人,致使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取得货物的行为。

关于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侵权行为说,违约行为说和竞合说三种观点。

侵权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侵犯的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是侵犯其物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违约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竞合说则认为无单放货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最高院2009年通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明确采用竞合说的观点,即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救济也可以通过合同违约进行救济,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高于违约责任之诉,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侵权之诉中原告须举证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对损害结果亦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竞合说下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上仍有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在海运实践当会涉及很多方面的主体,主要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货运代理人和船舶代理人等。

他们往往都不同程度上扮演了承运人的部分角色,因此无单放货也经常涉及他们的行为,竞合说下各类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承运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毋庸置疑的,这种直接的法律关系使得承运人没有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主体,处于第一层法律关系,其往往作为首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实际承运人。

我国的《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设计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且规定了他们在共同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迟延需要负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赵海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摘 要: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当中无单放货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实践当中各类情况比较复杂,各个海事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会出现不同的责任认定情况,使得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承担不同,因此为了明确无单放货的责任划分,本文对不同责任主体和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形进行讨论,并针对实践需要提出相应的建议。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评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来,由于现代航运技术的进步及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行业管理混乱,”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大量的发生。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是将其作为运输单证来定位,对提单及货物的交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含义、出现的原因、法律性质的界定以及责任主体的叙述,对于防范这一现象的对策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主体一、无单放货的内涵无单放货的”单”是指提单,进一步说是指正本提单,所以要明确无单放货的含义,首先得了解提单的定义。

《海商法》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定义中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在完成海上货物运输之后,应该无条件地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

但是,在当今国际海上运输中,总会出现有些承运人在还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员,因此就产生了无单放货行为。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以正本提单为凭据而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的行为。

二、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在海事实践过程中,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有很多。

在当今国际航运中,总有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承运人不得不采取无单放货的做法来完成运输贸易。

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船舶的航行速度明显有了很大的提高,提单流转的速度相对比较缓慢,所以经常会出现货物已经运抵目的港之时,提单还尚到达收货人的手中,因而收货人不能及时凭提单提货。

有时候,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货物装船之后,卖方还未能结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卖方拒绝去银行结汇使得收货人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的原因,有些收货人根本无力去银行赎单,更谈不上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了。

有些时候发承运人急于揽货,于是发货人抓住其这一心理,在租船合同中就规定,船到卸货港时,如果正本提单还未及时到达的话,就凭收货人的保函提货。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辑因素关此中系 , 选分法择析律对,应其在该有侵货在利权物承的运认请阶抵责求段湛任权江竞,港合以的的给当同提时时单,,持原允有告许人侵并合提最权存法单彻持持底与阶有有的违段提人保单(护约是受。提害单人项)下在货举物证的责违所任约有、人时阶。效段、责任构成要件侵、赔权偿合与范阶围违及段约诉讼竞管辖等诸因
”同年 3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询问时,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
这里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提单持有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
香港华润纺织原料诉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等三家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发生发展的逻
(二)我们的观点——“违约与侵权竞合”
从提单的性质看无单放货行为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提单的法律属性有着内在联系。
提单的物权属性
提单的债权属性
无单放货的 性质认定
无单放货的性质认定
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既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间接占有 权,同时也侵害了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关系而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承运人 无单放货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概括而言,无单放货行为既 属于不履行提单债务的行为或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提单持有 人主张行为人承担因违反提单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相应 的法律依据,只要不实施双重请求,应该允许提单持有人自由选择。
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提单持有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
我国司法界在这一时期对于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再定性,认为无单放货的性质,同时包括违约与侵权。
(四)侵权与违约竞合阶段( 年—至今)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本文从无单放货的定义、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纠纷。

因此,深入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定义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单放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2. 承运人未凭副本提单放货;3. 承运人凭提单副本放货;4. 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收货证明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收货人的要求,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2)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1. 承运人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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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
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
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
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
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
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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