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与两高司法解释共56页
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司法解释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两高作为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央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中国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惩治犯罪。
环境污染既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的发展。
▲一、最新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司法解释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两高作为中国法院和检察院的中央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中国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惩治犯罪。
环境污染既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的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环境犯罪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犯罪问题,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观点和理解加以分享。
1.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背景与意义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等行为。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犯罪的频发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司法保障,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旨在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它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推动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通过明确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和司法公正。
它有助于推进环境法律的完善和更新,为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 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关键要点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点:2.1 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犯罪行为,犯罪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环境犯罪的界定和责任追究。
2.2 危害程度的判断针对环境犯罪的危害程度,司法解释指出,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判断。
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环境犯罪。
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衡量标准。
2.3 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环境犯罪的刑罚幅度和刑期上限将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严重危害环境或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将更为严厉。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加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起到威慑效果。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精选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 物三吨以上的;
案例二
浙江省环保第一案宣判
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将1.8万 余吨废水偷倒,另外非法处置危险废 物2.3万余吨。
公司总经理严海兴因非法处置危险 废物,被判刑四年半。同时,该公司 还被处罚金2000万元。
经评估认为,该公司造成的污染综合 治理的虚拟成本最高需要近2亿元。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 境事件调查的;
二、应当酌情重处罚的情形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 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判决标准。
本文将解读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并结合环境污染犯罪案例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刑罚量刑标准。
其中,对于污染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的犯罪行为,采用了不同的评估指标分别进行判定。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程度,从而确定了不同程度行为的量刑幅度。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提起标准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益诉讼提起标准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和环境污染犯罪的性质,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具体标准和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解释还对公益诉讼的立案程序和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贪污、渎职、滥用职权等犯罪的量刑标准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行贿、贪污、渎职、滥用职权等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定性和刑罚幅度。
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和权力,以及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等因素,对不同情节下的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判定和量刑规定。
二、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分析1.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某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意违反国家环保法规,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中,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环境资源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由于该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损害,法院最终判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某政府官员收受污染企业贿赂案某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某污染企业的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放任其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官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是越来越糟糕,除了自然因素外认为的破坏也是很大的。
为此,我国已经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这一块进行管理。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同名18414)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同名18414)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增加,严重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
监管力度加强,使人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1、环境污染日益严惩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3、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4、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5、行政罚款对污染者形成的震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环境定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责任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环境保护义务1、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是越来越糟糕,除了自然因素外认为的破坏也是很大的。
为此,我国已经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这一块进行管理。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环境保护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治理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环境保护法的司法解释1. 《环境污染责任法》的司法解释(1) 环境污染责任法第一条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以及环境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等。
(2) 环境污染责任法第二条的解释: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3) 环境污染责任法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污染等。
2.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司法解释(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的解释: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以及大气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等。
(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解释: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和公民等。
(3)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减排、监测和治理等。
3. 《水污染防治法》的司法解释(1)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的解释:明确了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以及水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等。
(2)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解释: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等。
(3)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措施,包括排污许可、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等。
二、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环境污染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附件12. 大气污染防治法司法解释全文附件23. 水污染防治法司法解释全文附件3三、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污染责任法:是指我国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范围和义务。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
3. 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水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减少和防治水污染。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增加,严重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
监管力度加强,使人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1、环境污染日益严惩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3、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4、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5、行政罚款对污染者形成的震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环境定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责任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环境保护义务1、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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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