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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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解释》明确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

《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一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

《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

在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产生的两害问题的刑罚,分别是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九号《关于审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号《关于审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这有助于明确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明确的罪名和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这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可以避免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执法,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从严。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惩罚。

这有助于形成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

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求从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责任的全面。

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追责难题,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总之,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定性和定罪标准,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追责机制的加强。

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深入践行“一优两高” 努力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

深入践行“一优两高” 努力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

2018·9理论经纬Editor /陈奇深入践行“一优两高”努力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文•陆宁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是一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青海省情和发展实际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彰显了省委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省委全会提出的“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即“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清晰勾画了青海未来发展的蓝图,生动体现了省委贯彻中央要求的强烈的政治意识,是省委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再部署,方向明确、路径清晰、未来可期,既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作的目标要求,也是我们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遵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夯实,全省连续93个月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新阶段和新的省情认识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站在新的起点,我们必须以登高望远的精神,强化政治站位,自觉主动融入到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中,深入践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一优两高”转化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践,努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深入践行“一优两高”,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强化政治站位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我们:“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形势也日趋复杂。

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就是公司企业在进行生产中,发生了重大伤亡或者导致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上述情况是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伤亡情况来进行危害程度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要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安全管理。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是需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的调查情况来认定的,涉及到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是会形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如果是由于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有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首先,《解释》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

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存储等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破坏等手段,致使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行为。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次,《解释》规定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分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使3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量刑标准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助于确保刑罚与罪责相符。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可以实行拒不执行有效判决裁定罪等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这意味着被判刑危害安全生产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拒不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可以追究其新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这种措施的实行,将有效提高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和法律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

它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针对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还明确了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和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个人在参与生产活动时也应遵守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其次,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刑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矿难等造成人员死亡、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制,提高了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刑法对于整顿和加强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人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刑法规定了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责的权力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刑法的这些规定为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刑法还规定了社会中各个群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要加强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生产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者要进行法律的追究和责任追责,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法制。

总的来说,刑法中的安全生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定义和规范、安全监管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社会各个群体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

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 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 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 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 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 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 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 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
3.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本条对设施设备使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 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 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 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 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职责。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 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意见。

该解释全文共14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首先,《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责。

例如,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如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将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力度。

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判处罚款。

这项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追究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为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赔偿问题。

根据该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导致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赔偿。

这项规定强化了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意见,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法释[2015]22号文件学习

法释[2015]22号文件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学习会
让世界更畅通
目录
目录 一、法释〔2015〕22号文出台的背景 二、明确七大关键问题 三、法释〔2015〕22号文全文 四、刑法与法释〔2015〕22号文相关条文
一、法释〔2015〕22号文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 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实施。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 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护职责的人员。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责任追究组、应急评估组,人民检察院
管 理组
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通报事故基本情况;
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D
C
B
A
E
二、调查取证阶段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各工作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组本着“协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依照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组 分组
现行做法
综合组 技术组---专家组 管理组 责任追究组 应急评估组等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规定的调查组职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
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
企业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一)
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安全法的司法解释

安全法的司法解释

安全法的司法解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普及,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管理和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实施这一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定义和作用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一种法律适用规范。

与立法相比,司法解释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应用方法和具体要求,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引。

三、安全法司法解释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为核心的基本法律。

然而,由于安全法中的一些条文过于普遍和概括,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安全法司法解释。

四、安全法司法解释的内容1. 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司法解释安全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解释规定了评估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指标,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这些规定为安全风险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司法解释安全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解释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处罚机制,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司法解释安全法司法解释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了具体要求和指引。

解释规定了安全事故的划分和等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确定了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这些规定使得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更加规范和有效。

五、安全法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安全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法的实施和法律的适用。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1、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司法解释1、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B《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百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度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版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权。

2、《安全生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矛盾?可以要求赔偿,不过要经过伤残鉴定,按工伤等级进行赔偿!3、安全生产法司法61条解释-百度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监察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有权对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诸如予以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等措施。

监察机关根据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安全生产罪有哪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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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罪有哪些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安全生产罪有哪些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新《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有哪些《刑法》的下列条文规定都可能涉及,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 安全生产

两高 安全生产

两高安全生产当前,安全生产已成为全社会的重要课题,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尽管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两高”事故依然频发,这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两高”安全生产问题。

近年来,“两高”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

首先,人员伤亡是“两高”事故最直观的表现。

在发生矿难、建筑坍塌等事故时,不仅工人们受伤甚至丧失了生命,还使得家庭陷入深度悲痛之中。

其次,财产损失也是“两高”事故的一大特点。

火灾、爆炸等事故往往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对企业和全社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最后,环境污染也是“两高”事故的严重后果。

一些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导致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造成“两高”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企业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善所导致的。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效和低成本,往往忽视了安全操作和管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是监管缺失和执法不严所致。

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不力,导致了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使得“两高”事故层出不穷。

此外,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够强也是“两高”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一些工人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安全操作规程,加大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为了解决“两高”安全生产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明白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同时,企业的安全责任应该明确,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其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该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打击违规现象。

同时,改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公众的安全教育。

学校、社区等应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使他们懂得遵守安全规则,预防事故的发生。

总之,“两高”安全生产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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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指引。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再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

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以及调查取证、鉴定认定和判决量刑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强调了责任追究程序中的证据保护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救济渠道。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防范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和司法保障。

这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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