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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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
核试题模板.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月1日起施行。
20.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
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批准或者出厂检验,方可销售。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24.饲料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应当在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6.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8.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0.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共用。
31.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3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3.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
3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5.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36.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7.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3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仅需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39.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40.假冒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41.《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