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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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单位存款业务授权书

中行单位存款业务授权书

编号:[授权书编号]一、授权目的为确保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为“中行”)单位存款业务的合规、高效运作,维护中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授权书。

二、授权范围1. 单位存款业务的开设、变更、销户等操作;2.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等存款产品的购买、赎回、转存等操作;3. 单位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等操作;4. 单位存款账户的质押、抵押等担保操作;5. 单位存款账户的利息计算、支付等操作;6. 单位存款账户的汇款、转账等支付操作;7. 单位存款账户的挂失、补卡等账户管理操作;8. 单位存款账户的关联账户设置、变更等操作;9. 单位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查询、修改等操作;10. 其他与单位存款业务相关的操作。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授权到期前,授权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授权期限的延续手续。

四、授权人义务1. 授权人应确保授权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利用授权进行非法活动;2. 授权人应确保授权事项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3. 授权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中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4. 授权人应承担因授权事项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受托人义务1.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履行授权事项;2. 受托人应确保授权事项的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行各项规章制度;3. 受托人应保守授权事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 受托人应承担因授权事项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授权人、受托人双方对本授权书内容及其授权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授权人、受托人因本授权书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行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中行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中行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国银行:我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拟申请办理中行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

为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特此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授权单位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授权单位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卡申请、激活、使用等相关业务。

2. 授权被授权人按照授权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办理与结算卡相关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卡、挂失、销卡、换卡、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

3. 授权被授权人代表授权单位签订与结算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二、授权人信息1. 授权单位名称:(全称)2. 单位地址:(详细地址)3. 法定代表人:(姓名)4.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5. 单位公章:(盖章)三、被授权人信息1. 被授权人姓名:(姓名)2.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3.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4. 职务:(职务)5. 被授权人签名:(签名)四、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授权单位收到中国银行通知之日终止。

五、其他事项1. 授权单位应确保被授权人在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银行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2. 授权单位应确保被授权人在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3. 授权单位应承担因被授权人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4.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

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务必与开户行确认并遵守相关规定。

《授权管理办法》

《授权管理办法》

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授权主要涉及日常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向下一级授予经济管理权限的上一级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下一级组织或个人为被授权人,代表本级组织或个人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公司授权内容必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

第二章授权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各被授权人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

第七条公司授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各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授权;(二)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授权起草相关部门职责第八条根据本办法,公司于年末由风险管理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授权标准,报公司领导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授权书。

风险管理部有权对授权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第九条公司的授权书在风险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授权书内容第十条授权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二)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三)授权范围和内容;(四)授权期限;(五)授权规定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本授权为基本授权,是指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十二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七)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八)证券买卖权限;(九)外汇买卖权限;(十)内部资金调度权限;(十一)利率浮动权限;(十二)汇率浮动权限;(十三)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十四)其他的业务权限。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中银资[2000]6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2000.09.08【实施日期】2000.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8日中银资[20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内控制制度建设,促进人民币资金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现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暂行办法是总行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和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首次对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指导全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开展的重要文件,各行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别是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认真学习领会“适度授权、促进发展、及时监控、内外平衡”的16字授权管理方针。

二、各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三、各行要对照暂行办法对辖内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并将情况上报总行。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金部,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我行人民币资金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分行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专项授权,指总行对一级分行从事人民币资金业务的范围、程度和程序所做的专项规定;二是制度授权,指通过我行的规章制度对专项授权之外的人民币资金业务的权限所做的规定。

除非特别说明,本暂行办法所称授权均指专项授权。

第三条中国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授权体制:(一)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简称一级分行)直接授权;(二)一级分行对下属地市分行转授权;(三)地市分行对县级机构再转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中国银行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中国银行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4-04-02【生效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授权依据第七条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状况,,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

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银行文号:中银险[2001]51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发送各行(部),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是向总行申请业务办理资格并获得批准。

各行(部)如拟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请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关于委托贷款管理的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部)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二)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三)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四)本行(部)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五)本行(部)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总行公司业务部和营业部的职责和定位与各管辖分行相同,对其管理要求比照对管辖分行的要求执行。

三、经批准取得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行(部),还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暂行规定》下发前已经总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部),仍应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各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行随后将下发《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中国银行授权书模板

中国银行授权书模板

授权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一、授权背景鉴于我行与贵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的业务合作关系,为确保双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出具本授权书。

二、授权内容1. 授权单位在我行开设的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授权单位在我行开设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3. 授权单位在我行开设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4. 授权单位在我行办理的业务范围:(1)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2)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国际贷款等。

(3)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汇兑、跨境贸易结算、信用证结算等。

(4)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购买、赎回、查询等。

(5)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款、代发工资、代理保险等。

5. 授权单位在我行办理业务的资金额度:人民币____元整。

6. 授权单位在我行办理业务的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____年。

三、授权方式1. 授权单位指定以下人员为我行授权代表,代表授权单位行使上述授权内容: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2. 授权代表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书》。

四、授权责任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授权书的规定行使授权。

2. 授权单位应确保授权代表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务能力,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单位承担。

3. 授权单位应定期向我行报告授权代表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情况,并及时调整授权范围。

中国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乐清中行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服务方案一、中行集中支付业务优势品牌优势:我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系统高效:我行在省财政厅支持下开发了“集中支付系统”,该系统作为财政部门使用的“金财工程支付管理系统”银行端,实现系统间无缝对接。

队伍专业:省分行、市分行、支行均有专人负责财政性客户的维护及财政产品开发,相关人员均为财政业务资深专家。

特色服务:我行与省财政厅共同开发网银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功能,财政部门可通过我行网银联动“金财系统”支付特设专户资金。

经验丰富:我行已成功取得省内六家市、县级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各项业务均顺利开展,获得一致好评。

二、我们对财政局需求的理解1、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财政局在指定的中行等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或数家作为代理行,由代理行通过银行系统,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业务。

直接支付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行根据凭证内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集中支付适用资金范围直接支付:1、工资支出2、工程采购支出3、货物与服务支出4、其他支出授权支付:1、其他小额购买支出和2、零星支出3、差异分析:现有模式和集中支付模式的差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不再逐级拨付到预算单位,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改革后财政部门需求电子支付指令及相关凭证发送银行后,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财政部门可根据银行实时反馈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款项支付状态与银行进行多形式多批次对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三、中行集中支付服务方案作为“金财系统”银行端,实现系统间无缝对接系统可实时向“金财系统”反馈电子支付指令处理状态及财政资金支付状态提供当日系统对账,当日人工对账,当月人工对账直接支付授权流程日间支付日终清算财政局→1、支付凭证国库单一账户↘↙银行审核←3、清算款项↗↖收款人→2、支付款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授权支付授权流程日间支付日终清算收款人(支票等)、预算单位(支票、→1、支付凭证↘国库单一账户汇票申请书、电银行审核←3、清算款项汇申请书等)←2、支付款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承诺1、我行承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乐清支行的各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所有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中国银行委托授权书

中国银行委托授权书

兹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我方(以下简称“授权人”)达成一致,授权如下:一、授权事项1. 授权人同意银行以其名义进行以下业务操作:(1)办理各类存款、贷款、结算、汇款等业务;(2)办理各类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投资等业务;(3)办理各类保险、信托、证券等业务;(4)办理各类金融咨询、财务顾问、风险评估等业务;(5)办理其他银行及监管机构批准或规定的业务。

2. 授权人同意银行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各类合同、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授权范围1. 授权人授权银行在人民币及外币范围内进行各项业务操作。

2. 授权人授权银行在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金调拨;(2)账户管理;(3)交易结算;(4)信用贷款;(5)融资租赁;(6)票据承兑;(7)外汇买卖;(8)金融衍生品交易;(9)其他业务操作。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需延长授权期限,授权人可书面通知银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本授权书。

四、授权撤销1. 授权人可随时书面通知银行撤销本授权书,银行应立即停止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操作。

2. 在授权撤销前,银行已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操作,授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1. 授权人同意对授权事项及授权范围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银行在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确保授权事项的保密性。

六、其他1.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授权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授权书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授权管理行为,确保银行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银行的数据安全与风险控制。

二、授权管理范围
1. 全行员工授权管理;
2. 各部门内部授权管理;
3. 外部机构、个人授权管理。

三、授权管理流程
1. 授权设置阶段
1.1 初次授权:根据员工岗位、权限需求,设定初次授权范围;
1.2 变更授权:员工职位变动或权限需求变更时,进行相应授权调整;
1.3 撤销授权:员工离职或权限失效时,进行相应授权撤销。

2. 授权申请与审批
2.1 员工根据需求提交授权申请;
2.2 相应部门领导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应符合规定。

3. 授权落实与监控
3.1 授权生效后,员工应遵守授权使用规定;
3.2 监控部门应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4.1 银行需建立健全的授权管理系统,实现授权管理流程自动化;
4.2 定期进行授权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员工对授权管理制度的认知与遵守意识;
4.3 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授权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罚。

五、授权管理制度评估与调整
5.1 银行应定期对授权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法规与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5.2 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授权管理制度。

以上为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内容,银行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确保授权工作的规范、安全进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中银业[1998]7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3.18【实施日期】1998.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中银业〔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

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

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

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一、概述授权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项权力或责任委托给特定的人员或部门进行操作和管理的行为。

授权管理制度是银行在授权过程中确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旨在保障授权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安全性,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和减少误操作。

二、授权的范围和方式1.授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操作、票据签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风险管控等。

2.授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书面授权应当采用正式的授权文件,并加盖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章。

三、授权的程序和审批机制1.授权的程序:授权人提出授权申请,经过部门间的沟通协商和信息核实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并签发正式的授权文件。

2.授权的审批机制:授权的审批机制分为两个层级,即部门内部审批和跨部门审批。

高风险业务和大额资金操作等需要经过跨部门审批才能获得授权。

四、授权的对象和责任1.授权的对象:授权的对象应当是具备相应岗位要求和资格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授权的责任:授权人有责任确保授权的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被授权人有责任按照授权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处理,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五、授权的时效和变更1.授权的时效:授权的时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过期后需要重新提出授权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2.授权的变更:授权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岗位变动等情况对已有的授权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过相应的流程和程序。

六、授权的监督和考核1.授权的监督: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授权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授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2.授权的考核:银行应当对授权的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考核、风险管理能力考核等,对表现不佳或存在风险的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七、授权的风险防控1.风险评估和控制:银行应当对不同的授权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和规则,以降低授权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

中国银行账户授权说明一、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请首先确认授权账户已开通网银,如果该账户从未开通网银,请成员企业先至开户行开通网银,再行办理账户授权业务。

(网银办理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成员企业至开户行领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综合业务授权书》或打印(一式两份);⏹填写完成后交由开户行办理帐户授权;⏹将经开户行盖章的授权书原件邮递至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办理后续流程,完成帐户授权后,通知成员单位。

二、资料填写规范:⏹附件中标注为黄色的为注意事项,账户信息等请按要求填写,具体可咨询开户行或财务公司;⏹按要求加盖公章、预留印鉴及法人签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因各地银行对此业务熟练程度差异较大,为保证授权速度,财务公司会协助沟通;⏹为保证账户授权流程畅通,当地开户行对授权书盖章确认后,成员企业应尽快将银行返回联邮递至财务公司,以便办理后续流程;四、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单位授权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综合业务授权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申请/变更表(表1.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表)客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盖章(银行预留印鉴):单位授权书中国银行行:兹授权我单位(请填写姓名)共()人(以下简称指定领取人),身份证件号:,代表本单位前往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授权上述指定领取人领取网上银行客户认证工具(“动态口令牌”E-Token/“数字证书令牌”USBKEY )及相应密码信封,并由指定领取人填写《客户认证工具、密码信封领取单》。

我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从账户(账号)或其他已申请贵行网银服务的账户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扣收服务年费。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章:银行签章: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单位公章):银行印鉴审核人员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客户认证工具、密码信封领取单一、密码信封领取确认:□我单位密码发送方式选择“打印密码信封”,本人已领取操作员密码信封,密码信封完整无损。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银企直联授权书

中国银行银企直联授权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授权事宜,确保我单位与中国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授权书。

一、授权事项1. 本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我单位”)授权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我单位与中国银行(以下简称“贵行”)签订银企直联协议,并负责后续相关业务的办理。

2. 授权人有权以我单位的名义,在贵行开设银企直联账户,并授权授权人使用该账户进行资金结算、查询、转账等业务。

3. 授权人有权代表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调拨、支付结算等。

4. 授权人有权代表我单位在贵行办理其他与本授权书相关的事宜。

二、授权范围1. 授权人代表我单位办理的银企直联业务,其资金来源、用途、额度等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2. 授权人办理的银企直联业务,需确保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利用银企直联账户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在授权期限内,我单位有权随时撤销或变更本授权书。

四、授权撤销1. 我单位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撤销本授权书,授权人应立即停止行使本授权书赋予的权利。

2. 授权撤销后,授权人应立即将银企直联账户及相关资料交还我单位。

五、保密条款1. 授权人应严格保守本授权书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授权人办理银企直联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行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安全、合规。

六、争议解决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我单位与贵行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银企直联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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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
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七条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

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十二条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九条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
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
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

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

第二十六条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

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

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八条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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