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我区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在保障施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结合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本着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和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和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即对于有欠薪历史行为的建筑企业,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收缴;对于近几年农民工工资管理好、无欠薪行为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比例收缴。
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收缴的同时,我局加强了日常监管。
一是在工程阶段验收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随时接待投诉、解决拖欠问题。
二是经常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是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达到了既减轻企业负担,又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受到了一致好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保函编号:
(参考样本)
致受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受益人)
根据《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保险机构)接受(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码地址:)的申请和委托,就被担保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专项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本保函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受益人凭本保函正本发起索赔。
我行(保险机构)在收到受益人送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指定账户(含个人)支付索赔。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被担保人凭该工程项目行业
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到我行(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为准。
四、如该项目在本保函期内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被担保人可向我行(保险机构)提出保函延期申请,我行(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出具。
五、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担保银行或保险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辽市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18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第五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2024年9月11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函的开立第三章保函的使用和解除第四章保函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庆政办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8月14日庆政办发[2007]16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庆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
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施工企业):
你公司承建的项目,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因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动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或因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出现了欠薪投诉问题,请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到(专户银行)账号:办理有关补存手续。
否则,将提请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建议相关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或报建窗口)
年月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附件10-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一联存根):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3: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三联送达市劳保机构):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6 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77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精神,切实保证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市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单位)和非重点监控企业(单位)。
自国办发[2003]94号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单位),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单位):(一)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的企业;(四)经劳动保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未与民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建筑企业;(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建筑企业;(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要求施工企业垫资进行施工造成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
二、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由市清欠办公室根据企业的情况公布。
三、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的执行(一)重点监控的建筑业或建设单位各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5%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对非重点监控的建筑业或建筑单位采取担保或定额缴纳民工支付保证金制度,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具体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担保。
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5%;工程合同价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制度。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
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蓉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
XX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X人社农保催字[ XXXX ] 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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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XXX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请你单位接到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X%到XX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办理预存手续所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经办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总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劳务分包合同书(交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报送工人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书(交复印件)。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携带以上资料办理预存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签收人:联系电话:
地址:职务:送达方式:
拒收事由:
X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备案一份)。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