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概览与税收现状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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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概览与税收现状及政策建议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格局

2012年证券行业创新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正呈现出产品日趋多元的局面,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创新发展的氛围浓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在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对银行存款等传统理财方式形成了强大的竞争优势,储蓄存款搬家现象越发明显。

然而,创新步伐的加快亟需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尤其是在居民资产配置日趋多元化的今天,研究如何加强资产管理行业的税收监管与征缴,对于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促进资产管理行业良性有效发展意义重大。

来看一下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当前我国资产管理正表现出八龙闹海的局面,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保险、PE、VC 等行业均全部或部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且分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局等不同的国家部门管辖,条块管理的现状客观上为税收监管增加了不少难度。

鉴于我们对证券行业的了解,其次来看一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产品构成。目前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由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三部分构成,其中集合资产管理又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其中的大集合6月份以后将面临停发,转而成为与基金相似的公

募产品。证券行业创新带来了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的迅速增加,从

2011年底的0.28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底的1.89万亿元,再到2013

年3月底的2.83万亿元。2012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6.76

亿,规模与收入分别较2011年增长569.96%和26.64%。

图表1 券商资管业务结构图图表2 券商资管业务面临的行业外竞争

资料来源:东吴证券研究所

二、我国资产管理税收现状

接下来我们就不同资产管理或者说理财方式的税收现状做一简要介绍。

1.银行存款。个人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银行,国家将对个人取

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方法是:1999年10月31日(含)

以前的本外币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9年11月1日

-2007年8月14日(含)期间的利息所得征收20%的利息税,对2007

年8月15日以后的利息所得征收5%的利息税。征收方式是银行代扣。

2.债券

严格意义上的投资债券应包括国库券、国债、市政债券、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等。个人购买国库券、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不允许个人投资金融债券,也没有发行市政债券。个人投资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单位、企业的集资分红等收入都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资本得利免税。征收方式是交易机构或集资单位代扣。

3.银行理财产品

个人购买银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也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与储蓄存款的区别是需个人申报,而银行不再代为扣缴。

4.股票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票,首先要按交易额缴纳0.3%的印花税。如果持有的股票遇到上市公司派息时,还要就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征50%,按利息收入的10%缴纳。但是个人买卖股票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即资本利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证券交易机构代扣。

5.基金、保险、纸黄金、外汇买卖个人投资以上理财产品的收入,目前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6.信托、证券资产等产品等,则主要参照销售渠道按照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股票等形式征收税收。

三、我国资产管理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财产品收益有两种:一是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所得,主要是基金理财产品转让所得,现行法律禁止其他理财产品在存续期间转让;二是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或到期后的分红收益,这是理财产品最主要收益形式。依据现行政策,在深沪两市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税之前,对基金转让所得免于征税,这是合理的,又因为其他理财产品不存在转让收益,因此现行有关理财产品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存在问题。但理财产品分红收益税收政策却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政策涵盖理财产品范围过窄。现行政策只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收益、商业保险未出险分红收益计算纳税问题,而对于近几年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却一直缺乏相关政策规定,各地普遍也没有对其征税。

二是相同产品适用不同政策有失公平。现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却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政策要优惠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政策,两类相同性质的理财产品分红收益税负却

明显不平等。

三是据基金分红收益来源不同确定适用政策不利于征管。按照规定,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来源于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经营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形式越来越复杂,在分配时很难将上述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从而导致基金向投资个人分配时,要么都纳税,要么都免税,无法准确适用税收政策。

四是基金取得股(利)息直接由支付方扣税导致税目错误。按照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利息或股息支付人直接扣缴税款而在分配环节免税,容易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已经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分红收益在分配时很难区分,增加了纳税人管理成本,也很难将免税政策准确执行到位;二是在证券投资基金只发挥“导管”职能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红中取得的基金投资方分回的股息、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分红收益适用税目错误。

五是保险未出险分红收益以“其他所得”税目计税不合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深入发展,保险理财产品分红收益与其他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收益逐步趋同,计税项目应该一致,现行政策对其却单独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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