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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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1、管制犯
五种主刑之一。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
(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
(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罚方法,只是部分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场所由监狱内暂时转移到监狱外。罪犯身份没有改变,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服刑期限。分为刑事诉讼中的监外执行(判决时)和监狱执行中的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
(3)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4、假释犯
假释制度是指依法对服刑期间的罪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一种奖励措施。
(1)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原条款为10年)以上,如果认真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犯的考验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3)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剥夺政治权利犯
是一种资格刑,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权利的刑罚方法,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1)附加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罪行教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3)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和公
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区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