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细则【方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办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对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纪委中纪发〔2008〕35号和中纪发〔2008〕36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邢台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市新增中央投资及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为使监督检查工作依纪依法、扎实有效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切实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投资安全、透明、高效,为我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提供坚强保证。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和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的邢台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建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副组长:郭运兴(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自勤(市纪委副书记)毕世杰(市审计局局长)成员:周三保(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赵兰云(市审计局副局长)张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芹格(市财政局副局长)齐志海(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周三保同志兼任。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政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政字〔200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邢台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建设厅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以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报批稿、《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和《邢台市2006年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及需求调查分析报告》为依据。
(二)规划范围及期限规划范围:邢台市市区(桥东区、桥西区);规划时间:2008年-2010年。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依据《邢台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10年邢台市城区规划人口规模为78万人,以及《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年)》中提出2008-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5.076万套,总建筑面积489万平方米。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邢政办函[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邢政办函〔2010〕3号)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明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焦朝君市政府副秘书长姜桂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徐兰军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周三保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张俊江市扶贫办副主任张芹格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林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庆奎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利军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李连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赵兰云市审计局副局长王增生市林业局副局长丁洪泉市国资委副主任刘洪水市地税局副局长付先军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副行长李志刚邢台银监分局纪检书记马海印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齐有主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郝建斌市交通局副局长高军明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滑惠芳市卫生局副局长尹兰志市残联副理事长张新兵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张滇生市民政局副调研员李万隆市国税局副调研员李根林桥东区常务副区长邱海飚桥西区常委副区长程志敏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超英邢台县常务副县长张丙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连臣同志兼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2012[1].2.19
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文件之此件已经副市长审阅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四条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负责按照配建意见签定市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全程监管配建工作,负责政府产权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管、税务、监察、土地储备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 1 -保障、项目施工、房屋确权、税费减免、监督问责等项工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扣除回迁安臵用房建设用地后的出让用地部分,以及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审批流程:(一)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分别函告市规划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市住房和保障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反馈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套型面积等内容,并函告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房投公司。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邢政办字〔2021〕5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邢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市级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发展,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租房应遵循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住房多元,循环使用;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公租房需求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租房主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在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套齐全,设施完善。
第七条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一)市、县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投公司)等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二)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三)其它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四)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五)退出或闲置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六)个人提供的符合公租房标准的社会存量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
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发文字号】办字[2009]22号【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6【实施日期】200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邢台市2009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09年度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冀政〔2007〕95号、冀政〔2008〕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各设区市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通知》(办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体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积极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融资渠道,创新实物配租的有限产权和套购住房保障新方式。
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收入线标准,实现两种保障方式的并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建设,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全市完成廉租住房保障5000户,筹集实物廉租住房1100套。
其中,市区保障2600户,筹集实物廉租住房800套;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保障2400户,筹集实物廉租住房300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1700户。
其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保障1000户,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保障700户。
邢台市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实施方案
邢台市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邢台市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及动态监管,准确掌握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房产、收入、房屋使用情况,杜绝不符合条件家庭进入保障范围,防止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行为。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及退出实施细则》(冀建保中心〔2012〕4号)、《邢台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邢保安居办[2018]90号)等规定,自2020年10月12日开始,对市区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二、检查范围祥和城小区、和谐雅居有等小区正在承租保障性住房的7872户保障家庭。
按照总量1%的比例,随机抽取79户家庭。
三、检查内容(一)对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违规转租、转借、经营以及长期闲置等情况。
(二)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
五、检查结果利用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根据入户检查结果对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对居住情况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对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腾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将其违规行为计入邢台市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有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5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2〕15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2012年8月27日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辖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该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建设、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市、县级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七里河新区在未明确行政区划前,该区范围的征收项目仍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
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
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邢台市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核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21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保中心〔201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主城区范围内承租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租金减免的规定(一)租金减免的条件、标准及档次1、第一档:属于城镇低保家庭且年满65周岁无经济来源(政府补贴除外)的孤寡老人,给予减免60%。
2、第二档:家庭成员因见义勇为等正义行为导致受重伤或死亡,并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50%。
3、第三档: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因其它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承租家庭,给予减免40%。
4、第四档: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特困职工、市级以上劳模等人群,给予减免30%。
第四档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要满足本市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0.8倍以下。
(二)租金减免计算方式本办法所述租金减免是指承租家庭在实际应缴纳租金基础上进行减免。
减免后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减免前应收租金×相应减免档次。
对同时符合多档次租金减免标准的承租家庭,租金减免实行累加,直至减免为零租金。
(三)租金减免程序市区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的租金减免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审核,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单位配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2010年1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要求,并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廉租住房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要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保证有效供应。
优化户型设计方案,在较小户型内实现较好的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水平。
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全面启动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解决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适时启动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要体现产业、人口和土地三集中的原则,规划方案须经设区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动力度,增加改造的户数。
二、进一步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预算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8〕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
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当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安排确定。
第七条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根据我省管理机制,专项奖励资金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分别确定配给总额,其中设区市配给占比为85%,省直管县配给占比为15%。
在设区市、省直管县专项奖励资金配给总额范围内,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由以下因素构成:(一)工作任务完成专项奖励资金。
2024环保督查时间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2024环保督查时间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我们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住房问题。
因此,我们的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达标,让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
一、工作准备1.成立专项督查组。
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和任务。
2.制定督查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督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方式等。
3.开展业务培训。
对督查组成员进行环保、住房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督查内容1.工程质量。
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方面。
2.安全监管。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
3.环保措施。
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如扬尘治理、噪音控制、废弃物处理等。
4.政策执行。
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执行情况,如住房保障面积、分配对象、租金标准等。
5.项目进度。
了解项目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三、督查方式1.现场检查。
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查看工程进展、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2.查阅资料。
查阅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相关资料,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3.访谈调查。
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4.第三方评估。
邀请专业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为督查工作提供参考。
四、工作安排1.第一阶段(2024年1月-3月):开展业务培训,成立督查组,制定督查方案。
2.第二阶段(2024年4月-6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访谈调查。
3.第三阶段(2024年7月-9月):根据督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2.严格督查。
督查组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及时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关于关于邢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名称】邢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文号】邢政办〔2010〕9号【颁布时间】2010-3-30【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并轨,统一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试行公共租赁房及较低价位、较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增大实物住房保障比例;大力推进旧小区改善、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切实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任务(一)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市住房保障总户数达到12000户(其中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6500户)。
其中,市区保障6000户(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3000户),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保障6000户(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3500户)。
(二)旧住宅小区改善继续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发文字号】办字[2012]31号【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的通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字〔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邢台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四条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指导和管理,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
邢台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投公司)负责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市政府产权保障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房屋确权、税费减免、监督问责等项工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外其出让用地部分,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均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比例(百分之五为廉租住房、百分之五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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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细则》(冀保安居〔2012〕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12年邢台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完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共计100分。
其中日常考评为12分,年终考核为88分。
根据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分数之和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日常考评侧重衡量各县(市、区)工作推进力度和阶段性工作成果,如期实现相应工作指导性指标的,得分;未如期实现的,不得分。
第六条年终考核侧重衡量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政策落实、工程质量、分配管理等情况。
用于衡量各项指标而随机抽取的项目和住户要兼顾全面、统筹考虑。
相关指标达到考核标准的,得分;达不到的,扣分或不得分。
其中,设定部分指标为否决项。
第七条在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中,经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成绩,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日常考评(共12分),内容包括开工时间节点、项目手续办理和工作落实3个方面。
(一)开工时间节点(3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
6月底,项目开工率达到4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8月底,项目开工率达到80%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项目手续办理(5分)。
2月底前将计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得1分,否则,不得分;2月底前完成土地组卷上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月底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审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
6月底,开工项目审核(备案、核准)手续及“四证”齐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8月底,开工项目审核(备案、核准)手续及“四证”齐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工作落实情况(4分)。
对市委、市政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迅速并且准确到位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第九条年终考核(共88分),内容包括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政策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分配管理、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基础性工作、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公积金监管及运行情况8个方面。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8分)1.项目开工情况(5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实地检查的结果计算得分。
10月底,项目开工总量100%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此项为否决项。
10月底,项目开工总量未100%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总分得0分。
项目开工总量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但有单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未完成的,每类减1分,扣完5分为止。
2.项目竣工情况(5分)。
根据11月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通报结果和对竣工项目的检查情况计算得分,11月底项目竣工总量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此项为否决项。
11月底,项目竣工总量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或经核实有虚报的,考核总分得0分。
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和上两年的项目台账,随机抽取5个项目(5个以下的全部检查)进行现场核实,每有一个项目未达到竣工要求的(上两年项目竣工;上一年多层项目竣工、高层项目主体封顶),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项目入住情况(4分)。
根据11月底县(市、区)2008年以来达到入住条件且已分配到户项目套数与2008年以来实际竣工项目套数的比例计算得分,达到75%及以上的,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根据11月底县(市、区)提供的分配台账,随机抽取10户,采用电话核实、入户走访或暗访的形式调查入住情况,全部属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分)。
根据县(市、区)当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核实情况,完成责任目标且按规定及时发放的,得2分。
在此基础上,随机电话抽查5户,有一户未及时发放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5.示范项目建设情况(2分)。
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一个以上(含一个)被评为当年省级示范项目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二)政策落实情况(15分)。
1.土地落实情况(4分)。
根据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项目落地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列入年度责任目标项目均已落实到具体地块,得2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储备用地制度,储备项目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资金落实情况(4分)。
根据资金预算、拨付凭证检查结果计算得分,按宗提取5%土地出让总收入,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落实资金能够满足建设需要,未影响项目进度的,得1分;以上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随机抽取2个当年项目(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得1分;经核实,每发现一个资金未及时足额落实的项目,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3.强制配建落实情况(4分)。
根据对强制配建政策的检查和项目抽查结果计算得分,出台了强制配建政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随机抽取2个当年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执行强制配建政策的,得2分;经核实,每有一个应配建而未配建的项目,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税费减免情况(3分)。
根据税费减免台账资料检查结果计算得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政策执行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随机抽取2个项目,通过查阅税费减免凭证和现场查看方式,检查税费减免政策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经核实,每有一个未落实的项目,扣1分,扣完3分为止。
(三)分配管理情况(15分)。
1.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建立情况(2分)。
根据对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实际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房源档案齐全完整、信息详实且与实际相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制度建立情况(3分)。
根据对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联审联查制度建立及实际运作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了联审联查制度且有工作流程和相关规章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相关协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且出具协查证明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市、区)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住房保障档案完整详实且能根据保障对象财产、收入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的,得1分;否3.举报奖励制度建立情况(2分)。
根据对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有实际举措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入户走访制度建立情况(2分)。
根据查阅资料和实际入户检查的结果计算得分,有入户调查表,且填写内容真实、有照片或影像资料佐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入户调查表,随机走访5户申请对象家庭,落实入户走访制度的,得1分;有一户未落实的,不得分。
5.信息公开情况(4分)。
根据对信息公开相关证资料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在当地报纸、网站或电视上及时公开配租配售对象及保障房源基本情况的,得1分;经查实有一批次配租配售未公开的,不得分。
年度建设计划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2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开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分配满意程度(2分)。
随机抽取10名保障对象,采用电话调查、座谈会、暗访或入户调查方式测算分配情况满意程度并计算得分。
全部满意,得2分;每有一个确因工作原因造成不满意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如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分配不公平事件且经查实的,该项不得分。
(四)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5分)。
1.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情况(3分)。
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累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户数和“十二五”期末各设区市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值,排位第一的,得3分;排位每落后2.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情况(2分)。
根据2008年起至当年年底各县(市、区)新增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累计数量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比例,达到或超过1/3且排位第一的得2分,排位每落后一位减0.1分;未达到1/3的,不得分。
(五)基础性工作(5分)。
1.信息系统应用情况(3分)。
根据对县(市、区)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历年项目全部准确录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随机抽取5个项目,系统内项目信息与实际情况全部相符的,得1分;经核实,有一个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分。
有专职系统负责人员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机构建设情况(2分)。
根据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设置检查情况计算得分,有编制批准文件、工作经费拨付凭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专职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20分)。
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以百分制方式考核,然后按权重比例20%计算该项得分。
此项为否决项。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考核总分为0分。
(七)农村危房改造情况(5分)。
由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按《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细则》以百分制方式考核,然后按权重比例5%计算该项得分。
(八)住房公积金情况(5分)。
由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实现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第四章考核评定第十条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考核组织第十一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底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