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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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矛盾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矛盾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矛盾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法院矛盾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法院矛盾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
途径之一。

通过法院矛盾调解工作,许多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法院矛盾调解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

同时,法院矛盾调解工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了一些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其次,法院矛盾调解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

通过调解工作,法院能够促进当事
人之间的和解,增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友好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法院矛盾调解工作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法院矛盾调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目前法院矛盾调解工作已经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调解力量不足、调解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矛盾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水平,以更好地发挥法院矛盾调解工作的作用。

总之,法院矛盾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法院矛盾调解工作将会更加成熟和完善,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提高司法效率:人民调解是一种快速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相比于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和耗时的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更加简捷有效,能够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调解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因司法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4.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培育社会公民素质,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通过提高群众的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 减轻司法负担和降低社会成本:人民调解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降低司法资源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为司法机关腾出更多时间和资源专注于解决重大案件。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

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各种矛盾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为此,全省政法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更应该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注重矛盾纠纷的预防一是加强走访,及时预防矛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抓源头,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要通过深入走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长春市双阳法院依托双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式联调”、“四级联动”格局,聘请全区各乡镇街村屯民调员为联络员,发放法官联系卡,法官及时提供处理疑难纠纷法律支持,也可以及时赶赴纠纷地由法官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这一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借鉴。

法院还应当通过走访、回访案件当事人、被处罚人和上访人,掌握有特殊利益要求的群体和重点上访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稳控工作。

同时,还要搞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面对面地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发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长春市两级法院今年开展了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的“法律五进”活动,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进行法制宣传,确保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带进行有效影响控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重视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司法建议是法院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的集中总结,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升华,对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行政司法建议可以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近几年来,长春市两级法院对所辖区域行政机关的败诉案件,主动分析原因,把个案或者类案作以评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司法建议,促进了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双赢。

人民调解与矛盾化解

人民调解与矛盾化解

人民调解与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矛盾化解方式,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促进矛盾双方达成合理解决方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人民调解的概念、作用及其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作用1.1 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在社会矛盾纠纷中,由具备法律知识、公正、公平、积极采取调解行为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以推动矛盾双方协商和解、调解纠纷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行为。

人民调解具备法律感化、道德感化和文化感化的特点,是一种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矛盾化解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1.2 人民调解的作用人民调解在矛盾化解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解决大量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人民调解侧重于矛盾双方的沟通协商,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二、人民调解的实践案例2.1 邻里纠纷的调解邻里纠纷是人民调解的常见领域。

比如,在小区居民之间经常会发生噪音、停车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通过邻里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可以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停车规则、保持安静等解决方案,达到邻里和谐相处的目的。

2.2 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是人民调解的重要领域之一。

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工时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双方的合理诉求、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避免深化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 基层纠纷的调解在农村地区,基层纠纷是人民调解的关键领域。

比如,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遗产纠纷等。

通过村两委的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调解的发展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普及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

在一个充满复杂关系和利益冲突的社会中,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

这些社会矛盾可能涉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甚至是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

然而,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司法公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司法公正是指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依法行事、公平公正的原则。

它不仅仅是对犯罪者的制裁,更是通过平等、公正的审判过程,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了公正的环境,化解社会矛盾。

首先,司法公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社会矛盾升级并产生犯罪行为时,司法公正能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侦查、审判等程序,确保公正的结果。

在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角色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依据法律程序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这种公正的审判过程,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辩护和答辩,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

其次,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

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就会逐渐升级成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更大的冲突。

而通过司法系统的介入,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将被运用,从而帮助双方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不仅提供了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还提供了可信赖的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他们的存在和职责确保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改善社会风气。

当社会矛盾被及时、公正地解决时,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度也会得到提高。

这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鼓励其他人积极参与到司法公正的实践中来。

通过司法公正,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然而,司法公正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司法系统的效率不高、腐败现象的存在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化水平,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落地实施。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说说人民调解制度是如何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作用的。

说说人民调解制度是如何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作用的。

说说人民调解制度是如何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作用的。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员的中立第三方角色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协商。

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促进矛盾和谐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提供一种和平、协商的解决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交流并寻求共识,从而促使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和解协议,化解矛盾,改善和谐氛围。

2.降低诉讼成本和纠纷风险: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简便、灵活、经济的特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避免繁琐的司法程序、高额的诉讼费用和长期的等待时间,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减轻诉讼对当事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影响。

3.增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强调当事人自主解决问题的主体地位,鼓励双方通过和解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通过促使当事人互相理解、沟通和包容,调解制度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睦相处,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4.教育宣传和法律意识提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将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通过这种方式,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成员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

5.缓解社会压力和减少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及早介入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缓解社会压力积累和防范严重矛盾的爆发。

通过及时解决个体纠纷,防止其发展为群体矛盾,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通过促进矛盾和谐化、降低纠纷风险、增进社会和谐、提升法律意识以及缓解社会压力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了重要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提要:解决纠纷是社会的内在需要,运用人民调解制度解决纠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因其具有成本低、耗时少、节省司法资源、易执行等特点,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受到推崇。

人民调解秉承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理念,着力发挥社会的自我矫正的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总结经验、多管齐下,促进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民调解;和谐;纠纷;完善一、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与处理路径随着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社会呈现出了不同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新的特点,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涉及社会关系领域不断拓展,纠纷主体涵盖各个阶层,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纠纷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化。

解决纠纷是社会的内在需要,如何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是关乎重大的课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般说来我国目前解决纠纷的合法路径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诉讼、仲裁与调解。

有句法谚云:法律是一种地方性语言。

以此来剖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三种语境:一是德日诉讼法语境;二是前苏联诉讼法语境;三是中国本土的调解语境。

近年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这一方面反映了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诉讼爆炸”现象也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

在充分肯定诉讼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诉讼途径本身固有的弱点: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等。

例如某地曾经因为羊吃了一片青菜而引发了耗时五年的马拉松式诉讼,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被弄得疲惫不堪。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投入与收益显然严重失衡,尽管法律有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只要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就没有理由拒绝这种小额诉讼纠纷,但是,如果大量的类似纠纷涌入法院,都通过耗时耗力的诉讼来解决,从效率的角度讲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

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

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

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

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

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

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司法审判
和法律服务,法院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首先,人民法院加强了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通过推行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法院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

同时,法院还注重对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理性解决矛盾,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加强了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法院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同时,法院还注重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还加强了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协作与合作。

通过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法院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同时,法院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不懈努力
和创新实践,法院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方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运用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推动发展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重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由此可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整合人力资源,壮大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

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的法律专家和法律专业大学生、从政法工作岗位退下来的离退休干部、律师、法官与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活跃在基层的文艺工作者,让他们的身影活跃在农村、社区、课堂、舞台,活跃在每一处需要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地方。

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既可吸收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又扩大了法治宣传在全社会的影响力,显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命力。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全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教育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专题学法不少于一定次数,市县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学法报告活动。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坚持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推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从源头上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全面深化述职述廉述法制度。

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向上级报告工作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党校法治课程建设。

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主体班培训课程,并且按照实际制定课时数量,其他班次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

同时,强化方法创新,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

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

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

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

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

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

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

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

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

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

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

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

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弥补空白信息的现代化,暴露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怕矛盾出现,只有矛盾的出现与解决交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有时问题出现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多问题都是法律的空白点、盲区,化解社会矛盾要以法为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作者:赵广军马占国李光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难得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大挑战。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

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

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

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朱金礼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2年第11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

而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各类矛盾突发的特殊历史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对抗强、化解难的特点,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切实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笔者认为,应通过认真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找准形成矛盾的症结和矛盾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建议。

这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难以补偿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诸如近年来涉及失业、下岗、医保、拆迁、物业管理等类型的案件,大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同情,但在利益补偿方面又难以解决,因此在化解中难度较大。

(二)群体性矛盾涉及面广,难以沟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政策因素的影响,矛盾涉及的对象大多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一旦在利益上发生矛盾,就不仅仅是个体性矛盾,而是群体性矛盾,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

如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等类型的案件,所涉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关乎一个单位大部分职工或一个村的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对抗性矛盾容易转化,难以平息在个人利益驱使下,随着相互之间利益差距的扩大,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处境。

一旦发生冲突又得不到及时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

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易引发停工、停产、集体上访,或发生殴斗等群体性暴力冲突,转化为刑事案件。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下面笔者就从事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

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

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

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

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

探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探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探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和解决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宜良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李靖宇近年来,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我国开始进入一个矛盾积累、激化期,各类社会矛盾异常突出,群众信访活动不断增加。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点。

在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总量不断上升、类型多的同时,社会矛盾和社会呈现出集中化的势态,其典型表现就是各种经济利益纠纷、矛盾不断增多。

其中,以下领域和方面社会矛盾尤为突出,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区。

第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与移民安置这类矛盾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行拆迁和移民,粗暴对待拆迁户和移民;二是拆迁和移民安臵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部分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臵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第二,企业事业机构改制改革与军转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的是全局利益,分配平均,而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差别性大,分配矛盾突出,特别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职工分流安臵、经济补偿等方面出现了矛盾,而且矛盾规模扩大,也更尖锐。

这类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转制后企业的性质和人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目前的收入及今后退休的待遇都有很大的差距,集体企业职工也对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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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有职业化的专门司法人员,处理问题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规范;司法程序是理性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经过司法裁决的案件,不能再由其他部门、其他方式处理;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须严格执行。

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一、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

曾经我们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

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

首先,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运作的主要内容。

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案件只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或者实体权益予以确定化,这种确定一旦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能意味着纠纷的解决。

其次,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排除权益行使的障碍,促使对方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实际损失。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判结果或者经人民法院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第三,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

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

(二)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能是随着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主旋律。

这一工作重心的转移给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也使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法院的收案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尽管形式多样、内容各异,但多数是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关涉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其核心是利益矛盾,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类社会矛盾的反映。

因此,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在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二、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工作要求第一,要把握工作任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众多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渠道。

因此,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院也倾力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

但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并非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

如果法官将此作为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那么,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彻底,可能会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爆发新的矛盾。

毋庸讳言,有些法官在办案中还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从裁判的结果看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或对法官言行不满等思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及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原发矛盾,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二是次生矛盾,即原发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在解决原发矛盾的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比如,在解决原发矛盾时双方伤了和气产生积怨,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三是派生矛盾,这一矛盾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甚至与法院(官)之间,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其他人或法院(官)心生不满,甚至与法官产生冲突。

次生矛盾、派生矛盾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并非矛盾的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矛盾可以轻视。

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功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

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取得民众的信任,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

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

从时间维度来讲,就是法官不仅要解决以前发生的矛盾,还要解决起诉后发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解决在法庭上的矛盾,还解决法庭外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解决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当事人与与其他人和法院(法官)之间产生的矛盾。

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

第二,要树立工作目标,促进案结事了。

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

工作的成效如何,不能只看办了多少案件,还要看矛盾有没有真正化解,有没有实现案结事了。

要把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服务的任务纳入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考评体系之中。

我们的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也要加重反映化解矛盾效果的指标如服判息诉率、上访申诉率、有无矛盾激化等指标的分量,以督促司法人员重视矛盾化解工作,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因此,我们不仅要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执结率等,同时要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到位率等,确保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要明确工作要求。

一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

必须把树立良好的审判作风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要切实解决好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

为此,要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当事人的佥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真诚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从当事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入手,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要像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坚决克服对当事人冷硬横烦的特权思想和官僚衙门作风,以深厚的感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此赢得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

二要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法谚不仅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高度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而且要求人民法院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建立起合理、合法、合情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全过程。

我们到此有止推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正是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司法,进而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

要完善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健全风险提示、判后释明、巡回审判等便民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亲民措施,从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要完善强化质量管理的审判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内部纠错机制,加大审级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三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

但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手段,判决也可以化解矛盾。

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审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结案方式。

在优先调解的前提下要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更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

四要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如果说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能力,那么通过处理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则是更高层次的司法能力。

因此,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善于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法律、社会、人情等多个角度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脱离群众需求、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取向。

要提高准确理解和熟练适用法律的能力,善于将普遍的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于具体个案中,同时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要提高疏通协调能力,善于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沟通能力、释明能力。

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善于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做到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使案件裁判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接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五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引导和利用各种解纷主体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一是发挥党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调解等的作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得到分流,实现矛盾纠纷的多渠道解决;同时,人民法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军和推动者,要充分发挥好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职能优势。

二是健全完善多元化工作机制。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与社会各界形成信息共享链条,针对社会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信息,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建立优势互补机制,加强各纠纷解决主体的互动,借鉴不同主体力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逐步形成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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