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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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一、方案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发展方针,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实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理解,制定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实施方案。

二、评价标准1、省一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建筑设计要注意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坚持可再生材料、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等。

(2)建筑要有较好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减排,降低使用环保建材,有较好的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3)建筑要合理利用日光和自然通风等资源,减少用电量,改善室内环境。

(4)建筑要规范管理,建立操作规程,有绿色运营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2、省二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建筑能够使用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材料,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有较好的风光资源设计。

(2)建筑要有良好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与利用流程,降低碳排放,采用绿色建材。

(3)建筑要在设计上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减少用电量,优化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4)建筑运营中,要充分尊重环保意识,落实绿色运营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三、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本次评价范围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区等建筑类型,评价标准分为省一级和省二级,分为设计评价和实测评价两个环节。

2、评价程序:(1)评估机构预评估: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预评估工作,包括估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以及设计中使用的材料和采用的技术等。

(2)现场实测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实测评估,检查建筑是否符合评估标准,并对建筑能耗、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实测。

(3)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价标准,对建筑进行打分,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4)评价结果反馈:对于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评估机构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建筑进行重新评估。

四、评价认证1、认证机构:本方案指定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服务,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实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开展认证业务。

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

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

附件: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57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及诚信分值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产品性能、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诚信分值;(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发证机构;(八)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各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1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建立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诚信分值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x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上海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实施细则

沪绿建协【2016】1号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市绿色建筑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

绿色建筑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四条市绿色建筑协会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报本市星级标识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标识评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申报主体应为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标识的设计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之一,运行标识物业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之一。

(三)申报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且尚未竣工。

(四)申报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除满足设计标识的条件外,还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

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项目无需先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五)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七条申报方法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资料及申报流程等文件,可通过登录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相关页面。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德建发〔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建发〔2022〕239号各区(市、县)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0〕1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15日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程序第三章星级申报和审查程序第四章一星级标识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德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0〕1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星级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治理,依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绿色建筑评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和“绿色建筑评判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判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时期和施工时期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治理方法》对其进行评判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判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治理方法》对其进行评判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付建设部科技进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治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判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治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判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付具备条件的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工作。

受托付的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治理部门组成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工作。

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申报、专业评判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判标识工作情形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同意绿标办的监督和治理。

第六条地点绿色建筑评判标识治理机构应聘请工作体会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相关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判标识的专业评判工作。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三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对审定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申请、初评与标识的使用监督。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省绿标办设在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标识与证书制作和发放、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识项目数据库,受理查询事务;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绿标办备案,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下设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晋建科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科字[20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八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三)其他相关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实用文档第一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建设厅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

在全区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厅科技处备案,接受建设厅科技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推荐并参与预审;做好与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相关协调、备案、审批工作。

第七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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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绿标办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协会。

第六条自治区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全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
(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
(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能够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可适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自治区绿标办根据申请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文件已经过施工图审查;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 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逐级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项目设计评价报告及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三)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三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项目评价报告、工程技术总结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材料,一式2份;
(三) 含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材料1份。

第十四条评价标识的申报、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协会网站
()下载申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二)自治区绿标办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经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自治区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将检测、评估报告报自治区绿标办;
(四)未经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自治区绿标办应当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能够重新组织申报;
(五)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六)申报项目应当达到专家评审组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经过审查,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果对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自治区绿标办在内蒙古绿色建筑协会网站()公示经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均能够在公示期限内向自治区绿标办提供书面材料。

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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