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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4〕226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的要求,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对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进行了部分修订。

修订后的《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宣传,并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1—(试行)》等5个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作为过渡,学校原相关文件2015年同时执行,2016年1月1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1.《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2.《东南大学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3.《东南大学建筑学科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4.《东南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5.《东南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东南大学2014年9月29日(主动公开)—2—附件1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和科学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任务,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学科教学骨干,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放宽到硕士学位),1959年以前出生的申报人员可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必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6〕264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6年11月17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排污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参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凡购买、储存、使用、回收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是危—2—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使用监管及回收处置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审核、监督协查等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系、所、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与学校签订《东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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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09〕151号关于公布2010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的通知各院、系、所,各有关部、处,2010届各学生班级:根据教学司[2009]25号和东南大学校通知[2009]127号文件精神,我校在2010届本科生中开展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

各院(系)均制定了详细的推荐细则,认真组织了考核,院(系)和学校分别进行了公示。

经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共批准738位2010届同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将名单公布如下:建筑学院(36人)王欣何舒炜叶南孙晓倩盛吉顾超溢李小溪王竞楠仲早立吴欢瑜景文娟杨宇凌洁柴文远汤梦捷俞英金筱敏查曼舒何为然古振强魏祥莉徐晨(专业学位)马明(专业学位)鲍宇廷(专业学位)吴冰璐(专业学位)仇怡嘉(专业学位)赵艳(专业学位)王伟实(专业学位)张一楠(专业学位)唐薇(专业学位)宋一鸣(专业学位)闵欣(专业学位)崔毅雄(专业学位)郭炜(专业学位)翟玉章(专业学位)张荩予(专业学位)机械工程学院(45人)李明曹洋徐文龙范淑瑾李万宝荣杰陈建栋许爱娟姜迪王璐梁嘉震顾伟杨章群邹琳王欣魏笑敏周新龙赵国平钱伟戈亦文杨鹏春于刚刘磊黄健王俊松王钰岩温李庆王晓斌何晓华严岩焦伟饶和昌刘庆龙武春晖陈晨景小峰(专业学位)袁周(专业学位)周立坤(专业学位)王慧军(专业学位)尹薇(专业学位)欧阳锦(专业学位)郭纬川(专业学位)张哲(专业学位)张磊(专业学位)张志庆(专业学位)能源与环境学院(38人)董成键王程遥刘芬密长海朱凯刘志华邓梓龙孔赟李红霞龚广杰李建席剑飞刘伟李庆伟李福健张涛韩四维严青郭文文查于东姜中孝丁洁仓宁应芝周成思祖可云贺婷姜敏陈少卿徐彬武鼎鑫江楚遥蔡小燕仲佳鑫(专业学位)高龙(专业学位)蔡杰(专业学位)杨子萱(专业学位)潘雄伟(专业学位)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64人)周浩王琳朱矿岩戴咏玉蔡菠蒋姝宋扬戴琳琳潘存华龚淑蕾钱妍池王影范小飞伍德斌黄荣芳赵梅李拟珺陈寅袁沁陶竟成吴黄洁薛敏迪陈祥蔡鹏徐志明朱德来张楠楠翟梦琳刘贺语史寅科麻常莎龚秋石吴双章婧赵鹏王文怡苏姗张箭箭王婧菲张新帅刘硕张晔朱海天李校石刘畅黄志春梁文磊马美蓉张毅李明周伟沈滋超(专业学位)程龙香(专业学位)江成(专业学位)马小瑜(专业学位)来斌(专业学位)朱瑶(专业学位)黄维辰(专业学位)宋文慧(专业学位)徐毓青(专业学位)吴子辰(专业学位)李凯(专业学位)刘青(专业学位)朱磊(专业学位)土木工程学院(48人)王子豪王绍安张静吕静静邵云杭锡英季侃朱砺之花晶晶陈泉庄丽萍耿书东洪凯余冠群金辰华曾以华郑哲远王凯孙婧李亮陈李达陈春超赵勇夏亮刘钝钱丽丽戴梅红王毅李秋熠陈瑜吴丹冯德成黄越洪浩杨奕乔峰朱建于陈林海夏侯遐迩廖云柱(专业学位)李峰峰(专业学位)顾勇(专业学位)龚俊(专业学位)时丹(专业学位)庄沫冰(专业学位)宋南南(专业学位)吴晓璐(专业学位)朱方彤(专业学位)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30人)宗慎飞周晓匡蕾印中举陈辉虞海宇张际新程灵芝许婷婷陈蓓范卓妮陈人徐鸿达郑洋黄龑尹快程瑶杨鲤源马慧孙曹钧仉尚航袁奋杰陶婷婷王倩许淼生辉徐铭胡远东卢阳范云洁数学系(18人)陆雪竹钱秋梦王心语沈辰立王伟陈果王栋闫俊杰王治旼刘熔洁聂青风韩佳松姚瑶马仪琳戴萌杨阳沈洁詹黎明(专业学位)自动化学院(33人)王霁平于荣朱小燕王元哲钱星周婷婷皋宇郭方洪常乐王凯李靖王迪臻任峥峥王康刘飞窦俊丽王洪光周杰许倩茹沈荣娟葛健孙锐李高凡(专业学位)王华雷(专业学位)李传业(专业学位)凌学梦(专业学位)严浩(专业学位)陈昌昊(专业学位)刘艺(专业学位)胡臣波(专业学位)胥保花(专业学位)杨烨(专业学位)姚喻(专业学位)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28人)孙成峰刘翠翠唐作用苏琪崔翡翡苏艳珺王寅胡诚施嘉鸿李聪郑玄马然朱江烽王兵牛星蒋若冰高玲玲何雯李晶晶魏涛涛姚雨丁玎王笑笑王会羽吴正张洁吴辰夏许伟物理系(12人)王子路印胤陈晓劼严妍季宇梦高凡邹吕宽陆晓霞艾伟清汪振民李帅(专业学位)汤峰(专业学位)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9人)许育铭缪妹妹张芸温涛王敬黎鹏潘红(专业学位)王娟(专业学位)包冰莹(专业学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4人)杨媛耿国庆王琳黄琴殷晓燕吴洁樊俊江孙青邱克超王晓莉石俊财钮长慧章雯滕龙吴萍刘彦研林坤陈娇钱江云袁江郭晓雪(专业学位)沈烨囧(专业学位)林璐(专业学位)姜骞(专业学位)人文学院(17人)陈秀平陈颖张集良徐红王安妮李聪敏赵浩徐渝峰王秀婷刘鹏郑玥谢燃岸沈晔刘莹宗原原姜晓芳姚燕芳(专业学位)经济管理学院(43人)高丹吴晓怡曾韵陈佳姝易舒张宁赵伟陈君王珊刘蕾姚丹刘月宁黄春雪刘秋萍高春瑜崔玮李慧唐倩黄莉雅刘娜赵欢乔佳刘葱邬秋艳邹健徐恬彭洁严琦王越娓史晓瑞王敬叶宁干华栋孟杰卢建林琼王育亮卞菲菲汪莉高珊珊梁凡张钟文肖星火电气工程学院(35人)吴晨杨赛男承超陆金凤孙毅超林克曼许磊刘海东谢淼朱秋琦李悦唐钰政朱皓斌钱洁严栋董剑宁王晓华王婷何星晔初祥祥王潇莫染储何丽胡昊明(专业学位)王允鹏(专业学位)陈颖(专业学位)李阳(专业学位)彭飞(专业学位)陈晨(专业学位)黄文洁(专业学位)沈臣(专业学位)徐华泽(专业学位)沈培勇(专业学位)莫阮青(专业学位)诸远(专业学位)外国语学院(11人)沈晓婷金欣王孟妍闻霞李倩孟晓吴婵秦小青廖蓉须一吟张博(专业学位)化学化工学院(14人)肖洋华鑫吴忠红张泽武石萍萍樊凯缪月娥林国强戴海潮蒋晓磊宋丽娜周一丹梅震宇郭星星交通学院(79人)李根范日东龚小林王浩翁佳兴唐亮陶金梅李西芝窦雪萍杨波向苇康李海波朱玉琴蔡海泉李丹胡靖蒋璇卢静宋佳黄钰程俞灏黄伟唐杰平毛铮华雪东凌云飞钱雁陆丽丽祁剑锋朱晟泽许新赵琳娜王恺沈天思陈昊魏婧魏茂兴张杰潘岑崔硕朋王琳颖王瑶赖丽萍高青山王晨江国俊王其标刘巧仙王翔武辰魏明光卢弋谢永贵陈丽丽(专业学位)冯伟(专业学位)徐婷(专业学位)纪魁(专业学位)吕风永(专业学位)郭玉英(专业学位)吴尧(专业学位)金莹(专业学位)郭雨龙(专业学位)周健(专业学位)魏佳明(专业学位)唐宗鑫(专业学位)张苏龙(专业学位)井蕾(专业学位)黄烨旻(专业学位)郑海(专业学位)何丁军(专业学位)毕晓莹(专业学位)耿大卫(专业学位)王鹏(专业学位)王伟亮(专业学位)赵磊(专业学位)朱辰(专业学位)王俊(专业学位)宋笑天(专业学位)孙刘骁(专业学位)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19人)苏涛韩杰柏云钱宇宁邵锡晟孙俊衡敏杨帆王晓菲许庆马雯洁张云王腾蛟庄皓岚黄隽祎袁琰红成新龙彭聪蒋昕怡艺术学院(10人)吴茜茜濮媛董燕娜戴苑刘欣李蓉王心同高琰朱迪潘宝宝法学院(3人)陈雪李爱华曹琰基础医学院(5人)欧梦竹孙小华陈科张晨晨包凤华公共卫生学院(10人)孙蓉丽杨淼宋蕾沈琛徐春晓盛静逸韦海燕王艺敏陈水连曹松玉临床医学院(27人)王燕娟张佳菊黄荣夏飞萍侯居攀许晓蓉袁纯王丽平赵振彭苗新朱紫薇陈碧君王栋卢瞳杜燕华许瑜佳潘玲玲田庆华胡超苏逸徐馨程维维崔雄鹰樊飞宋鹏王长娟陈丽韵吴健雄学院(50人)王缤笛郭飞邵明驰韩远致陶晶亮潘乐园吴克飞唐小川吴鹤意陈定千胡秦然王裕杰赵慧霞张正俣郑昕杨岭黄晶孙滢秦振华刘留曹钦清许凯凯刘寿晶谭玉龙周应栋江文娜蔡睿蔡勇赵岩高清清郭昱辰申奥张镝俞锋赵善辉王际洲陈永岭朱忠益葛昊樊凡王刚张志高磊张可科孔东颖赵成赵晟(专业学位)唐正华(专业学位)唐磊(专业学位)陈宁(专业学位)软件学院(18人)司远仇萍郑铄夏爱娟李哲娴符翔伟柳津李天颍尤煚顾苏玉(专业学位)刘曦(专业学位)高瞻(专业学位)沈典(专业学位)陈迪(专业学位)张少君(专业学位)杜悦(专业学位)宗欣(专业学位)李晓静(专业学位)无锡分校(12人)孙丽俞露李韬马璐孙文昊张腾腾顾亮亮陈锐徐怡倩(专业学位)芮榕榕(专业学位)李晓蒙(专业学位)张薇薇(专业学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本科生免研通知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1月11日印发。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 研究员 职务评聘基本条件 试行 》等 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 研究员 职务评聘基本条件 试行 》等 个文件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4〕226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的要求,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对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进行了部分修订。

修订后的《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5个文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宣传,并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1—(试行)》等5个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作为过渡,学校原相关文件2015年同时执行,2016年1月1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1.《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2.《东南大学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3.《东南大学建筑学科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4.《东南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5.《东南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东南大学2014年9月29日(主动公开)—2—附件1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和科学研究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任务,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外语学科教学骨干,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放宽到硕士学位),1959年以前出生的申报人员可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必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07]2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吸引更多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纲要和人才发展战略,特制定《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将《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抄送: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为吸引更多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加快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进程,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人才发展战略,拟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与已有高层次人才共同组建高素质的教学科研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1、人才引进坚持以下原则:以学校定位及发展规划为依据。

坚持与学校重大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学校“985工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和国家教学名师培养相结合设置人才岗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科学评价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积极引进学校各学科发展所需的高水平人才。

2、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人才分以下三类:两院院士和外籍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其他学科带头人。

二、各类人才的应聘条件、岗位职责(一)两院院士和外籍院士1、应聘条件(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2)身体健康,德高望重,学术造诣高深,具有团队合作精神;(3)工作时间上可以采取灵活的分时制(3 个月,6个月及以上)、全时制等。

2、岗位职责(1)主持重点发展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引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群进入世界一流学科行列;(2)组织开设本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国际前沿课程或讲座,提升本学科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3)申请或共同申请国家“973”或“863”计划项目或有关国际合作方面的项目,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4)负责组建创新团队,并领导团队开展前沿性课题研究;(5)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9‟26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9年10月16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东南大学2020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按照“思想引领、能力培养、知识传授”育人新格局,对2019级起全面实施的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学生,在各大类培养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培养和管理工作,并试行导师制,通过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承载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为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筑牢科学思想基础。

一、导师资格(一)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尊重并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相关学科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学校大类招生、培养和管理模式,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

二、导师职责(一)言传身教,立德树人。

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树立正确—2—的理想信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社会。

同时注重学生学业能力培养和个性健康发展,努力造就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担当引领未来和造福人类的领军人才。

(二)精心指导,因材施教。

帮助学生熟悉大类内相关专业,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深化学生对专业的理解,找准个人兴趣与优势;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性地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实际问题。

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注重个性化培养。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74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74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6〕74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1—〔2015〕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6年4月1日(主动公开)—2—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

学校所有资金用于差旅费核算的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南京市各市辖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安排公务出差前应按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公务出差费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规定开支标准执行。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3—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版]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12〕22号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5〕16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5年9月8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一)学校法定名称章:“东南大学”公章与“东南大学”钢印;(二)校长签名章;(三)行政处(室),院、系、所、中心,直(附)属单位的行政公章(以下简称“单位公章”);(四)学校业务专用章、学校所属各单位业务专用章;(五)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六)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各类行政印章统一审核、刻制。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印章的样式—2—第四条各类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可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

印章刻制的样式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规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东南大学”公章和“东南大学”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东南大学”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直径4.5厘米。

第六条校长签名章的字样为当任校长的姓名,字体为校长本人的手写体。

第七条单位公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东南大学”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排,直径4.2厘米。

第八条学校业务专用章,一般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东南大学”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专用章名称自左向右横排,直径4.0 厘米。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7【170】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7【170】号)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07]170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

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并经教代会执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人事岗位设置办法通知抄送: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12月3日印发东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岗位设置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

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吸引人才,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

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将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各类岗位的竞争性,以教师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和学科发展的特色性,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上体现激励性与和谐性,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加强调控。

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确定岗位总量。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务机票购买及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262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务机票购买及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262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62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务机票购买及核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规范公务机票的购买和报销行为,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东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方法》(校发〔2014〕194号) 、《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6〕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印—1—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8月11日(主动公开)—2—东南大学公务机票购买及核算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规范公务机票的购买和报销行为,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东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方法》(校发〔2014〕194号) 、《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6〕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一、公务机票的购买原则及方式(一)购票原则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公务机票,应该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为方便师生,也可通过学校招标中标单位(具有政府采购授权资质的实体店或网上店)购买公务机票。

原则上无论购票人以何种方式购买公务机票,机票款均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购票方式1.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公务机票(1)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自主购买公务机票。

—3—此种购票方式需使用公务卡支付。

可通过航空公司邮寄方式获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可在航班承运航空公司的机场柜台、自助设备打印报销凭证。

东南大学关于调整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分工的通知

东南大学关于调整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分工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6〕105号
关于调整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分工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分工调整如下:党委常委、校长张广军
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主管学科建设工作。

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王保平
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人事、信访、信息化、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分管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常州研究院。

—1—
党委常委、副校长浦跃朴
负责医学和生命科学、医疗、计划生育、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地方合作联络、校友、档案、丁家桥校区等工作;分管东南大学医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发展委员会、档案馆、丁家桥校区管理委员会。

党委常委、副校长沈炯
负责研究生教育、异地办学、产业、大学科技园、出版、学报等工作,协管学科建设工作;分管研究生院、资产经营管理处、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东南大学无锡分校、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南大学学报编辑部。

党委常委、总会计师丁辉
负责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处。

党委常委、副校长黄大卫
负责后勤、基本建设等工作;分管总务处、基本建设处。

党委常委、副校长吴刚
负责本科教育教学、实验设备;科技、保密、图书、继续教育等工作;分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研院、社会科学处、保密办公室、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智能运输系统研究中心、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院(AMS研究中心)、汽车工程研究院、城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东南大学-南京通信
—2—
技术研究院。

校长助理刘乃丰
协管医疗工作。

东南大学
2016年5月27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印发
—3—。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9‟12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9年5月16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发…2018‟25号文、财税…2018‟58号文、《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暂行)》以及《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而订立的确立合同各方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关于作价入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具体而言:(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转让、授权许可合同。

—2—(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515-东南大学文件

515-东南大学文件
李亮 郝晓芳 葛云云 葛菊莲 燕欣 学习科学研究中心(1人)
任婧 医学院(基础)(9人)
陆剑虹 陈 禾 曲 怡 刘丽娜 张雪萌 屠仁军 张亚芬 武 斯 田文静(专业学位) 医学院(临床)(26人)
彭雯婷 蔡 峰 吴 迪 于 淼 陈宇辰 陈 婧 徐 欣 孙 红 沈 菲 滕海娟 宋志群 张 艳 汤 香 杨 恒 王庆娥 崔 莹 赵思敏 沈彦婷 徐蔷薇 李星辰(专业学位) 周鑫叠(专业学位) 陈丽舟(专业学位) 林 博(专业学位) 贺娜英(专业学位) 严丽霞(专业学位) 詹雪松(专业学位) 公共卫生学院(9人)
包轶楠 朱哲达 邢晨曦 周海飞 吴晓纯 周剑昊 吕 巍 武 培 徐 燕 李朝静 盛惠琴 王路平 曾 鹏 姚刘镇 刘进进 陈小云 刘 聪 赵 桉 赵 杏 张 赛 张锦晓 夏 楠 朱荣华 陈爱荣 管东芝 吴印兔 周宇凌 陈 磊 杨思思 曹 轲 周 雅 申士军 赵 睿 赵丽清 贾玉蕾 居 易 宋 靖 张 军 田静静 王晓颖 冒丽娜 顾志超 刘宜良(专业学位) 陈乐琦(专业学位) 姚一茂(专业学位) 陈雷雷(专业学位) 丁明珉(专业学位) 盘 琳(专业学位) 刘 峰(专业学位) 张 凯(专业学位) 梁止水(专业学位) 雷雪辰(专业学位) 付亚平(专业学位) 夏铭谦(专业学位) 唐 洁(专业学位) 徐刘钰(专业学位) 陈 颢(专业学位)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29人)
徐 莉 杨奕凤 刘振勇 徐雪宁 郑高明 石戴镕 郭束怡 张国庆 罗 澍 王晶晶 蒋侃婕(专业学位) 邓广瀛(专业学位) 周 凡(专业学位) 黄芳芳(专业学位) 许 斐(专业学位) 彭晓佩(专业学位) 黄 晶(专业学位) 章靓瑶(专业学位) 陆 婷(专业学位) 化学化工学院(12人)
龚欣欣 曹建军 蒋 盛 郝 祺 汤四海 高 清 周 苇

东南大学关于调整公务租车费、差旅费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270

东南大学关于调整公务租车费、差旅费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270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70号关于调整公务租车费、差旅费报销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简化财务报销手续,下放管理权限,提高财务服务水平,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现对公务租车费、差旅费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报销规定做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简化公务租车费报销手续1.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费用单笔在5000元以下的,报销—1—时不再要求提供租车合同。

2. 使用科研经费及其他非财政类资金报销常驻地市辖区内出行租车费用的,《公务用车审批单》不再作为财务报销要件提交,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校内预算资金报销常驻地市辖区内出行租车费用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按原办法执行。

4.租车外埠出差的,按差旅费报销要求填写《东南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再行审批。

5. 校内单位长期租赁(连续三个月以上)公务用车的,按照《东南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227号的规定办理;因科研工作需要,在科研经费中列支长期租赁(连续三个月以上)业务用车的,须向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简化差旅费报销规定1.校内人员公务出差,乘坐公用交通工具往返的,《东南大学差旅审批单》报销时不再作为报销要件提交财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妥善保管,作为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的要素以备核查。

2.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人员或其他形式的公务出差,审批和报销手续按原办法执行。

3.公务出差财务核算依据出差人数、天数、交通费、住宿费—2—等要素,核算报销、审核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等,教学、科研公务出差缺少差旅费要素的,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销时财务按可确认的出差人数、天数等要素,核算报销、审核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4‟96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维护学校优良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具体实际情况,对《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稿)》进行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东南大学2014年4月30日(主动公开)—2—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防治学术不端,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现职人员、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

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被评判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1)抄袭他人(包括境外学者)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明;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真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3—关的证明材料。

(4)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

(5)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捏造事实等。

(6)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72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全面落实东南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三五”高端师资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大海内外优秀青年教师的引进力度,为校内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学校决定设立并实施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

《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并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3月13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东南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步伐,根据东南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三五”高端师资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大海内外优秀青年教师的引进力度,为校内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特设立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支持计划。

(以下简称“支持计划”)第二条“支持计划”着眼于培养和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或青年学术骨干,为学校选拔“青年长江”“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高水平人才计划扩大师资储备。

通过A、B、C三个层次的支持体系,坚持培育成果与培养人才相统一。

通过“A层次”的支持,培育标志性成果,培养高层次青年才俊;通过“B层次”的支持,培育高水平成果,培养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通过“C层次”的支持,培育创新性成果,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支持计划”实行聘期制,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在相关学科领域遴选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重点支持。

入选者冠以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称号。

第四条“支持计划”是东南大学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学校财政专款拨付。

入选者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层次的待遇或经费资助。

—2—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支持计划”入选对象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东南大学“至善青年学者”(A层次)1.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当年度的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通知[2007]69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抄送: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东南大学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教职工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校正式编制教职员工(含集体编制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第三条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教师法》、《教师守则》,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五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请假的类别和期限第六条探亲假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路途另计)。

2.与父母分住两地,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

但职工能够与父亲或母亲中一方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未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

已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另计)。

3.职工配偶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

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

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4.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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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5〕195号
关于规范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加强我校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和储存过程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的通知》(苏公传发〔2012〕803号)文件要求,经研
—1—
究决定,对校内各单位及实验室剧毒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范化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国家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我校不具备《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和使用。

对实验室已有的剧毒化学品,相关单位即刻清查整理,将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由学校进行处理。

二、易制爆化学品
(一)储存要求
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根据自身教学科研使用情况及实验室分布状况,原则上采取集中式储存管理。

集中式储存要求: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专用仓库,并明确专人管理;仓库安装坚固的防盗窗(间距小于10厘米)、制式防盗门;门口张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警示标识,安装通风装置,保持仓库干燥;配备必要的防护、消防设施;仓库必须安装与保卫处值班室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仓库的内部及出入口,并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若本单位仅有部分实验室使用少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
可以储存在专用防盗保险柜内,保险柜容量应确保足够储存本实验室易制爆化学品常用量,保险柜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将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并加装与保卫处值班室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采购要求
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人须向供货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易制爆化学品合法使用说明,说明由所在单位核实采购人身份后开具。

校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只能通过“东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在线提交采购申请,且只能从学校指定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定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必须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如下:1、用户提交易制爆化学品采购申请和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依据为:①是否具备储存条件(单位内部有无专用仓库,或实验室是否配备防盗保险柜,是否加装视频监控系统);②是否超量购买;③是否明确专门责任人;
2、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审核;
3、保卫处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三方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常采购。

所在单位对其储存条件进行初审,提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储存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治安防范要求,并通过公安部门认可通过后方允许采购。

—3—
(三)流向监控要求
易制爆化学品在购买后5日内,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东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中用户提交的易制爆化学品采购申请单信息,将所采购的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采购人、使用场所等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校内相关院(系)及实验室,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剧毒化学品一律不允许购买使用,易制爆化学品严格管理,储存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不予采购,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经查证属实后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东南大学
2015年10月22日(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0月22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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