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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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
贴“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借款人(户主),由其本人到各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坚持“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账户担保”的原则。申请办理“惠农贷”贷款时,借款人需向户口所在地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折;
(三)个人或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
(四)借款人出具的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五)借款人出具的“一卡(折)通”账户保证担保承诺;
(六)借款人指定的担保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授权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由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调查,同时对借款人资格与家庭综合收入能力、生产经营能力以及担保账户月度或年度持续拨入资金情况、贷款用途真实性等进行尽职审查,确保贷款发放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将“惠农贷”贷款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经有权人审批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借款申请经营业网点审批同意后,各营业网点与借款人需签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由借款人出具《担保账户扣款授权书》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发放贷款
营业网点在办理发放“惠农贷”贷款时,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由借款人根据资金使用需要自行支取。
第五章贷后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折由借款人自行保管。贷款办理机构按月查询登记借款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对账户资金充裕的,按月从其账户扣收贷款利息;账户资金不足的,由营业网点催收借款人按月足额清偿贷款利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办理“一卡(折)通”账户挂失,需在贷款还清后办理相应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各贷款发放机构要逐笔建立“惠农贷”贷款发放明细和风险监测台帐,按月向总行业务部备案,对发现异常情况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各贷款发放机构对“惠农贷”贷款贷后检查坚持每季一次,重点关注借款人社会资信、借款用途、家庭状况有无变化。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取消“惠农贷”贷款利率优惠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
款本息的。
(二)连续两个季度不能按时清偿贷款利息的;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信用社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有损我行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需办理延期还款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由办理贷款的营业网点按程序进行审批,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惠农贷”贷款到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通过营业网点营业柜面现金还款;
(二)由贷款发放机构按照《担保账户扣款授权书》规定,在贷款到期后从“一卡(折)通”担保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主观故意违约,在贷款到期时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贷款保全:
(一)通过协调磋商,要求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二)止付“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直到兑现的财政补贴资金能够抵偿贷款本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