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页眉可删)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条件有以下几个:继承关系确定条件: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不少人士面临着继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婚姻法规定的继子女抚养关系是怎样的,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怎样的,继子女是怎样确定关系的,那么接下来就让来告诉大家婚姻法关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标准和规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之后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
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
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一、继子女的继承问题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一)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条件有以下几个:继承关系确定条件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前夫或前妻的(一)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关系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
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律规定《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
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
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赡养继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化名),男,45岁,某市某县居民。
张某于2000年与李某(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李某于2005年去世,张某独自抚养儿子长大。
2010年,张某再婚,妻子为王某(化名),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现年18岁。
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感情融洽。
然而,随着王某的女儿成年,张某与王某的女儿在赡养继父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王某的女儿认为,张某作为继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非王某的女儿亲生父亲,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双方就赡养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的女儿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和王某的女儿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某辩称,自己并非王某女儿的亲生父亲,且在王某生前,并未承诺承担赡养义务。
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王某的女儿则认为,张某作为继父,在王某生前对其关心照顾,有义务在王某去世后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感情融洽。
张某在王某生前对其关心照顾,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有义务在王某去世后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和王某的女儿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且张某在王某生前已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故判决张某每月向王某的女儿支付赡养费1000元,直至王某的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赡养继父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张某在王某生前对其关心照顾,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的审理结果,既保护了王某女儿的利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继父母,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以免在将来发生类似的法律纠纷。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父继母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家庭关系。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父继母的定义与产生1. 定义:继父是指子女的母亲再婚,子女与继父之间形成的父子女关系;继母是指子女的父亲再婚,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的母子女关系。
2. 产生:继父继母关系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子女的父母再婚。
再婚时,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血缘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血缘关系。
二、继父继母的法律地位1. 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关系,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1. 抚养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照顾。
2. 抚养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
3. 抚养义务的免除: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免除继父继母的抚养义务。
四、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1. 教育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
2. 教育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3. 教育方式的引导:继父继母应当以健康、积极的方式教育继子女,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继父继母对子女的财产权益1. 财产权益的享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财产权益的保护:在继承过程中,继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
六、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的处理1. 协商解决:当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 调解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进行调解。
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吗
继⼦⼥有义务赡养继⽗母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是否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分两种情况确定,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有义务赡养继⽗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
关于继⼦⼥是否有义务赡养继⽗母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继⼦⼥有义务赡养继⽗母吗1、继⼦⼥是否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分两种情况确定:(1)如果继⽗母对继⼦⼥进⾏抚养、教育的,继⼦⼥和继⽗母关系适⽤⽗母⼦⼥关系,所以有义务赡养继⽗母;(2)如果继⽗母没有抚养、教育继⼦⼥,继⼦⼥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再婚后对继⼦⼥有抚养义务吗事实上,虽然再婚⼦⼥跟再婚⽗母⽆⾎缘关系,但是,未成年的继⼦⼥与继⽗母共同⽣活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且,法律赋予其与⽣⽗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即在继⽗或继母与未成年继⼦⼥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或继母对继⼦⼥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简单地说,再婚后⼀⽅对另⼀⽅的孩⼦具有抚养义务。
不过,⽣⽗与继母或⽣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最后由⽣⽗或⽣母抚养。
因为再婚后虽然双⽅有共同⽣活,并且,继⽗母就对继⼦⼥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不是绝对的,⼀旦双⽅离婚抚养教育义务也将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有义务赡养继⽗母,依据实际情况⽽定。
例如,继⽗母对继⼦⼥进⾏抚养、教育的,继⼦⼥和继⽗母关系适⽤⽗母⼦⼥关系,所以有义务赡养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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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赡养继父母的规定有哪些?
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规定有哪些?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
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
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赡养义务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条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
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一)赡养纠纷。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
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
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就“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继⽗母和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适⽤⽗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即:⽗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对⽗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母与继⼦⼥之间不存在⾎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
如果继⼦⼥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的权利义务⼀样。
如果继⽗母⼦⼥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母⼦⼥关系。
在这⾥,应当注意的是,继⽗母⼦⼥之间事实相当于⽗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的关系,应以继⽗母对继⼦⼥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母⼦⼥关系与⽣⽗母⼦⼥关系的区别所在。
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具体的规定,⼀般应具体分析、判定。
既然继⽗母⼦⼥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母⼦⼥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母经继⼦⼥⽣⽗母同意,可以收养继⼦⼥。
”继⽗母通过收养继⼦⼥的,继⽗母⼦⼥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母对继⼦⼥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建⽴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对继⽗母⼦⼥关系产⽣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带来⼀些困难。
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法律上对于⽗母⼦⼥关系的相关规定。
赡养人范围有哪些,赡养的标准是什么_
赡养人范围有哪些,赡养的标准是什么?一、赡养人范围有哪些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
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关于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二、赡养的标准是什么赡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赡养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赡养子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赡养子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赡养子女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履行这一义务。
二、赡养子女的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赡养子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第二十九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对赡养子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第三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3.《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其中对赡养子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六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第二十七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赡养子女的法律责任1.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3.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1)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赡养费。
(2)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你了解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你了解吗?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有了一定的了解。
大家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不要以自己的单方面的判断下定论,毕竟这涉及法律上的规定,大家最好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之后,在决定自己到底是否要赡养继父母。
毕竟一定法律上有规定自己的义务,自己是无法逃避的。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相关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页眉可删)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相关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现在社会中的越来越多的重组家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对于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法律有明文规定吗?我相信不少人对此也是存有疑虑的。
下面就让根据我国法律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义务赡养吗?谁有义务赡养老人?继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回答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情况: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因此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中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中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在现实社会有很多的关系是⽐较复杂的,⽐如说⽗⼦之间,也就是亲⼦关系。
还有就是继⽗母和继⼦⼥之间形成了⼀种抚养关系等。
但是很多⼈对于抚养关系不是很懂,那么在民法典中形成抚养关系是指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1)继⼦⼥尚未成年,随⽣⽗母⼀⽅与继⽗或继母共同⽣活时,继⽗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长期进⾏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与继⽗母共同⽣活,继⽗母对继⼦⼥给予⽣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母共同⽣活,但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母负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继⽗母与未成年继⼦⼥共同⽣活,对继⼦⼥进⾏了教育和⽣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母与继⼦⼥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母是否承担了继⼦⼥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未承担任何费⽤,即使对继⼦⼥进⾏了教育和⽣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种姻亲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抚养关系如何确认第⼀,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未成年。
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必然是未成年⼈。
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已经成年,但继⽗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母对亲⽣⼦⼥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样,继⽗母对成年继⼦⼥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关系。
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理解⼤⼤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母再婚时,⼦⼥已经成年,成年继⼦⼥对在事实上对继⽗母进⾏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并没有接受继⽗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亲条件,⽽且此时继⼦⼥对继⽗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旦认定就等于双⽅形成具有拟制⾎亲性质的⽗母⼦⼥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与继⽗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打击成年继⼦⼥对继⽗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
老年维权知识问答
老年维权知识问答1、夫妻是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女儿出嫁后,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
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应当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不承担或者免除其赡养义务。
3、子女放弃继承权,是否还要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4、子女不同意老年人再婚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老年人再婚时可以采用什么形式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为了避免再婚后同继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老年人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再婚后是否就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一方所有。
7、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抚养协议和遗嘱该采信哪个?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9、老年人有获得子女探望的权利吗?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其他协议细节。
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尤其应注意的是,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
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继母对继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话题。
继母,作为继子女的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母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继母的定义继母,是指夫继妻,或妻继夫的子女的母亲的称谓。
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继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2. 继母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法定亲属关系。
具体来说,继母的法律地位如下:(1)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2)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赡养关系。
(3)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权。
继母对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遗产继承关系。
二、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义务1. 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1)知情权。
继母有权了解继子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2)参与权。
继母有权参与继子女的教育、生活等方面的事务。
(3)保护权。
继母有权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害。
2. 继母对继子女的义务(1)尊重义务。
继母应当尊重继子女的意愿,不得干涉其正常生活。
(2)教育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健康成长。
(3)关爱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继子女的生活,关心其身心健康。
三、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1. 法律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法定亲属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既不同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也不同于婚姻关系。
2. 情感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能形成深厚的亲情,也可能存在隔阂和矛盾。
3. 经济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四、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责任1.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结束,法院判继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依据】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现在也是越来越高,随之增多的是再婚家庭,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随之增多。
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为抚养赡养纠纷也是很多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都有抚养赡养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仅是普通的姻亲关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形成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若是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想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止,是否抚养继子女,有继父母自己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甘某被告:成某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1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是再婚)。
婚后由于原告在天堑小学上班,被告在乌杨镇粮站上班,平常双方在各自单位居住生活,双方的小孩也随各自生活,逢节假日、休息日原被告才相互往来共同生活。
在经济上,双方各自对其收入自主管理、支配,但对于共同财产、债务并没有作约定。
婚初几年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因被告之子结婚时未请原告参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从此往来较少,夫妻感情淡漠。
现原告以双方已经三年多没有来往,经济上亦无牵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原被告再婚后各居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夫妻感情不牢固,后因处理家庭事物不当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来往更少,感情淡漠。
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因未履行继母职责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及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事实而产生的,对于继父母而言,抚养继子女完全是出于自愿,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对曾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除。
法律讲堂继母的烦心事(2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继母作为继子女家庭中的重要角色,往往面临着诸多烦恼。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继母的烦心事,并从法律角度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继母,指的是配偶的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配偶。
在现实生活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纠纷。
一方面,继母希望给予继子女关爱和照顾,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性格差异,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往往存在代沟,导致矛盾频发。
二、继母的烦心事1. 角色定位模糊在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中,继母的角色定位较为模糊。
一方面,继母需要承担母亲的责任,关爱、照顾继子女;另一方面,她又无法完全取代亲生母亲的角色,容易导致继子女对她的误解和排斥。
2. 经济压力继母在家庭中的经济压力较大。
一方面,她需要承担家庭日常开销;另一方面,她还需要为继子女的教育、生活等方面提供经济支持。
这种经济压力使得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加微妙。
3. 孩子教育问题继母在继子女的教育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诸多困扰。
一方面,她需要尊重亲生母亲的育儿理念;另一方面,她又需要根据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继子女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可能存在依赖性,导致继母在教育和引导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
4. 家庭地位问题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较为尴尬。
一方面,她需要与亲生母亲、继子女保持良好的关系;另一方面,她又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家庭地位问题使得继母在家庭生活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5. 人际关系复杂继母在家庭中的关系较为复杂。
她需要与亲生母亲、继子女、丈夫等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继母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往往感到棘手。
三、法律建议1. 明确角色定位继母在与继子女相处的过程中,应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
既要承担母亲的责任,关爱、照顾继子女,又要尊重亲生母亲的育儿理念,与继子女保持良好的沟通。
2. 经济支持继母在家庭中的经济压力较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缓解:(1)与丈夫协商,争取家庭经济支持;(2)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3)关注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政策,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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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
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
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
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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